SJG 89-202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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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89-202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标准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Standard for delivery of geotechnical information modeling for road engineering 2021-02-10 发布 2021-04-01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联合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标准 Standard for delivery of geotechnical information modeling for road engineering SJG 892021
2、2021 深圳 1 前 言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推广 BIM 技术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交2018358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交通建设领域 BIM 技术应用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协同管理;5.模型要求;6.交付和审核。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 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业务归口。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3、(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深燃大厦 B 座 7 楼,邮编:518000) ,以便修订时研用。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建斌 贾海鹏 王学坤 肖 兵 刘小敏 赖嘉华 周 雷 李根强 李 立 刘彦书 钟永胜 刘 琦 侯刘锁 徐名彬 周林辉 陈国国 黄 飞 张小涛 门程晨 李清明 王 硕
4、黄 琨 张 峰 朱伟南 衣 娟 张 恒 康文彬 李仲轩 崔年治 时方涛 徐晓宇 陈百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小生 季锦章 王欣南 张良平 詹武伟 卓胜豪 陈贵立 本标准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于宝明 贾丽巍 何政军 吴东强 孔祥岁 2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协同管理 . 4 5 模型要求 . 5 5.1 一般规定 . 5 5.2 模型精细度要求 . 5 5.3 命名规则 . 6 5.4 版本管理 . 8 6 交付和审核 . 9 6.1 一般规定 . 9 6.2 交付物要求 . 9 6.3 审核要求 . 10 附录 A 模型元素交付要求 .
5、 11 附录 B 工程总体信息交付要求 . 12 附录 C 工程地质信息交付要求 . 14 附录 D 周边道路信息交付要求 . 36 附录 E 周边建(构)筑物信息交付要求 . 37 附录 F 周边管线信息交付要求 .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41 引用标准名录 . 42 附:条文说明 . 43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3 4 Collaboration Managements . 4 5 Model Requirements . 5 5.1 General Requirem
6、ents . 5 5.2 Level of Model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 5 5.3 Naming Rules . 6 5.4 Version Managements . 8 6 Delivery and Approval . 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9 6.2 Delivery Requirements . 9 6.3 Approval Requirements . 10 Appendix A BIM Element Delivery Requirements . 11 Appendix B Overall Enginee
7、ring Information Delivery Requirements . 12 Appendix C Engineering Geology Information Delivery Requirements . 14 Appendix D Surrounding Roads Information Delivery Requirements . 36 Appendix E Surrounding Buildings Information Delivery Requirements . 37 Appendix F Surrounding Pipelines Information D
8、elivery Requirements . 3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4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 4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43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行为, 提高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应用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阶段的模型交付。 1.0.3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
9、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information model for road engineering 反映道路工程勘察成果信息, 满足工程建设全生命期各阶段数据传递和应用需求的三维数字化表达。简称模型。 2.0.2 勘察对象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道路工程勘察成果的地形地貌、地质信息、地质构造、周边道路、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物理实体及其集合。 2.0.3 模型元素 BIM element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2.0.4 模型精细度 level
10、 of model development(L) 模型元素组织及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的详细程度。 3 3 基本规定 3.0.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创建、交付应满足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勘察深度要求。 3.0.2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由模型元素组成,交付过程应以模型元素作为基本对象。 3.0.3 模型创建前, 勘察单位应结合合同要求和模型应用需求, 编制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3.0.4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创建时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分块创建, 分块创建并交付的模型应能拼接成整体模型且不影响使用。 3.0.5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能够通过模型元素命名、 分类编码和
11、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元素所表达的勘察对象。 4 4 协同管理 4.0.1 建设单位宜建立协同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结构和职责分工,确定工作范围和权限,并建立基于模型的沟通协调规则。 4.0.2 同一工程各勘察阶段在模型创建过程中应与其他工程参与单位协同沟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2 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确定统一的工程原点, 并使用统一的单位与度量制; 3 相同类型的模型元素,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应相同; 4 模型的版本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 5.4 节版本管理的规定。 4.0.3 工程各参与单位宜基于协同管理平台进行道路工程勘察信
12、息模型的审核、 交付与使用。 4.0.4 协同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工程信息实时同步的功能; 2 宜具有辅助制定业务流程的功能; 3 宜具有分配参与者分级权限的功能; 4 宜具有成果归档与管理的功能; 5 应具有保证数据安全的功能。 4.0.5 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各参与单位商定模型信息互用协议, 明确模型互用的内容和格式。 5 5 模型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道路工程勘察的交付深度要求创建模型。 5.1.2 模型元素应以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表达勘察对象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表达勘察对象在勘察各阶段中的全部勘察内容; 2 应根据勘察工作的深入和施工勘察需
13、要更新信息。 5.1.3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平面范围和空间范围应满足道路工程的设计、应用需求。 5.1.4 模型元素宜根据勘察对象的分类设置颜色, 其他工程对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 448 规定执行。 5.2 模型精细度要求 5.2.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精细度等级代号及要求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表 5.2.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精细度等级代号及要求 名称 代号 形成阶段 可行性研究勘察模型 L100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 初步勘察模型 L200 初步勘察阶段 详细勘察模型 L300 详细勘察阶段 5.2.2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模型元素交
14、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5.2.3 各级模型精细度对应的几何表达要求应符合表 5.2.3 的规定。 表 5.2.3 各级模型精细度对应的几何表达要求 代号 几何表达要求 L100 应反映道路勘察对象的尺寸、形状、位置和分布 L200 应准确反映道路勘察对象的尺寸、形状、位置和分布 L300 应精确反映道路勘察对象的尺寸、形状、位置和分布 5.2.4 各级模型精细度对应的信息交付要求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 5.2.5 模型元素属性信息宜明确数据来源。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宜符合表 5.2.5 的规定。 6 表 5.2.4 各级模型精细度对应的信息交付要求 代号 信息交付要求 L
15、100 应初步反映建设场地及其工程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和地物信息,满足可行性研究的需求 L200 应准确表达建设场地及其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地质和地物信息,初步反映场地内地质条件和岩土参数,为工程设计提供初步建议,满足初步设计的需求 L300 应准确表达建设场地及其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地质和地物信息,查明场地岩土条件,为工程设计、施工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供建议,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求 表 5.2.5 属性值数据来源分类 数据来源 英文 简称 拼音简称 建设单位 Owners 业主 YZ 规划单位 Planers 规划 GH 设计单位 Designers 设计 SJ 勘察单位 Investi
16、gation Surveyors 勘察 KC 审批单位 Commissioners 审批 SP 工程管理单位 Engineering Managers 工管 GG 资产管理单位 Asset Managers 资管 ZG 软件 Softwares 软件 RJ 5.2.6 应根据勘察对象的类型和特点,在城市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SJG 88中选用适宜的类目和编码。 5.2.7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工程总体信息交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5.2.8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模型元素信息交付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F 的规定。 5.3 命名规则 5.3.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及其
17、交付物的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辨识。 5.3.2 文件夹结构及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工程勘察过程中创建文件夹,文件夹结构与命名宜符合表 5.3.2-1 的规定; 表 5.3.2-1 文件夹结构与命名 文件夹层级 命名方式 第一级 工程简称 第二级 文件夹类型 第三级 勘察阶段 第四级 标段 2 文件夹的名称宜由工程简称、文件夹类型、勘察阶段和标段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 7 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简称宜采用可识别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简要称号,可采用中文、英文或拼音首字母,宜在执行计划中约定,工程简称不宜空缺; 2)文件夹类型宜符合表 5.3
18、.2-2 的规定; 表 5.3.2-2 文件夹类型 文件夹类型 内含文件主要适用范围 审核中 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勘察单位内部审核的文件,拟提交审核或正处于审核过程中 存档 完成勘察交付的文件 外部参考 来源于工程参与单位,与勘察相关的外部参考性文件 3)勘察阶段宜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 4)标段可采用表达工程勘察标段信息的数字与拼音缩写组合。 5.3.3 模型文件的名称应由顺序码、工程简称、勘察阶段、标段、版本号等字段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顺序码宜采用数字编码,可自定义; 2 工程简称、勘察
19、阶段、标段等宜符合本标准第 5.3.2 条的规定; 3 版本号用于说明版本变更情况,宜符合本标准第 5.4 节版本管理的规定。 5.3.4 模型元素应根据工程、勘察对象特征命名,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元素命名宜根据管理需求,选取工程简称、位置、标段、勘察对象名称和顺序码等字段组合而成; 2 组成模型元素名称的字段不宜少于 2 个,不宜超过 4 个,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宜留空格; 3 模型元素命名字段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简称宜符合本标准第 5.3.2 条的规定; 2)位置、标段用于说明勘察对象的所在位
20、置或标段情况,宜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3)勘察对象名称宜反映专业分类或专业对象; 4)顺序码相关要求宜符合本标准第 5.3.3 条的规定。 5.3.5 模型视图的命名宜由位置、标段和视图名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标段宜符合本标准第 5.3.4 条的规定; 2 视图名称宜采用勘察对象名称与具体视图类型组合的方式进行命名。 8 5.4 版本管理 5.4.1 各勘察阶段的交付物应按照不同勘察阶段进行版本管理, 并应在文件命名中予以标识。 5.4.2 版本管理应满足在勘察成果交付中交接双方文件管理的需要,并具有可追
21、溯性。 5.4.3 发生版本变更时,应形成版本管理说明文件,并记录下列内容: 1 版本变更的原因; 2 版本变更的内容; 3 变更依据的参考文件及对应版本。 5.4.4 在同一交付阶段对同一交付物进行多次交付时, 文件夹与文件版本应在满足文件命名规则的基础上,在文件命名字段中添加版本号,版本号宜采用英文字母 V 与主版本号和子版本号的组合进行标识。 5.4.5 主版本号和子版本号应采用正整数表示,二者采用小数点“.”连接。 5.4.6 在勘察需求与前置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 文件宜采用同一主版本号。 子版本号管理要求宜根据工程情况在执行计划中约定。 9 6 交付和审核 6.1 一般规定 6.
22、1.1 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进度计划,交付各勘察阶段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6.1.2 各勘察阶段的交付物应包括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和工程总体信息表, 同时宜交付勘察报告和属性信息表。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应独立交付,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工程总体信息表、勘察报告和属性信息表宜共同交付。 6.1.3 模型信息可通过模型、表格、文档等方式表达,表达方式之间应具有关联访问关系。 6.1.4 模型交付前,勘察单位应开展内部质量审核。 6.1.5 交付过程应由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参与单位共同完成。 6.1.6 交付的模型应具有唯一性, 若因需求发生变更重新提交
23、模型, 交付成果应符合本标准第 5.4 节版本管理的规定。 6.2 交付物要求 6.2.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应根据工程需求分阶段制定,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应包含工程名称、工程简称、工程编号、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应用需求等信息; 2 工程中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涉及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3 模型元素的交付要求; 4 各阶段模型元素的信息交付要求; 5 软硬件工作环境,以及文件组织方式的简要说明; 6 工程的进度计划安排及基础资源配置、人力资源配置; 7 自定义的内容。 6.2.2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基于模型元素进行信息交换和更新,并应将阶
24、段交付物存档管理; 2 应符合模型执行计划的模型元素交付要求; 3 模型可索引其他类型的交付物,并应确保索引路径有效; 4 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模型交付审核时信息不被编辑篡改,或在编辑时记录留痕; 5 模型通过交付审核后,应删除冗余信息形成最终交付模型。 6.2.3 工程总体信息表应体现工程所处勘察阶段的总体概况, 宜采用表格或数据库的形式进 10 行交付。 6.2.4 勘察报告宜基于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生成, 并应符合道路工程勘察相关标准的规定。 6.2.5 属性信息表中属性值应从模型中提取,尚不具备的属性值可空缺。 6.3 审核要求 6.3.1 应基于经过建设单位确认的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
25、行计划、 合同及补充文件开展模型审核。 6.3.2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相应勘察阶段的交付要求,审核模型元素类型的完整性,及同类模型元素的属性、格式和模型精细度的统一性; 2 应审核模型元素与勘察报告表达的一致性; 3 应审核模型元素的组合、命名及模型视图的合规性; 4 应根据执行计划确定的信息交付要求,审核不同勘察阶段模型元素信息的符合性。 6.3.3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审核单位应对交付物进行审核, 并出具审核意见, 交付物经修改且通过再次审核后, 应由勘察单位及审核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形成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与交付物一起移交建设单位。 6.3.4 模型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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