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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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管理,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游仙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对所在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方法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小组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抽查登记、季度指导与半年督查通报和年终量化综合考核相结合方法。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基础分90分和10分加分构成。 第五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考核成绩直接折算为区政府考核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目标分值。年终工作考核实得分低于75分的,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目标为零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础工作考核部分(90分) (一)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情况(40分)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10分) 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室)队伍建设,按“十统一”完善服务设施。副职进驻大厅,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素质高。支持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按要求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交办工作。 2、规范化运行管理(30分) 涉及群众的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公开规范办理;运用便民业务通用软件、电子政务大厅受理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年办件录入800件以上;及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受理事项的统计月报表,确保数据真实无误;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交流轮岗、承诺办理、大厅巡查“七项制度”;按时参加区政务服务中心会议和培训;政务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100%、现场办结率9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5%以上;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公开,工作人员亮证上岗;服务人员着装规范、业务技能熟练、用语文明、态度热情。 (二)便民利民及形象化展示 (12分) 乡镇逢场日窗口工作人员全部到岗、村(社区)干部到便民服务中心轮流座班;便民服务中心(室)标识牌、公示栏(AB屏保证正常使用)健全、规范,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政务服务网形象化展示内容规范并适时更新;便民服务中心建有意见箱、意见簿、门口设置咨询服务台,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向咨询和便民服务设施;确保综合窗口打印机、扫描仪、身份证读卡器、评价仪(AB屏)正常使用;“三务公开”及时。 (三)行政效能电子监察(10分) 便民服务中心电子视频监察系统正常运行,在省、市、区行政效能监察(包括电子监察)中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确保综合窗口每天有人值守。 (四)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三级代理”(18分) 便民服务中心(室)台账健全、资料规范; 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去向上墙公示;加强《游仙区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工作手册》的学习运用,重点用好管好“三级代理”全程代办台帐。 (五)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宣传及信息工作(10分) 按照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总结提炼便民服务工作好的做法、成效,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工作任务。报送信息12条(全年)以上,被区政务服务中心采纳4条以上。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加分。 (一)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创新工作的,属全区首创,且被区政务服务中心表扬的,加1分;属全市首创的,且被区政务服务中心推广的,加2分,属全省首创的,且被区政务服务中心推广的,加3分,同一事项只加一次最高分不累加,累计不超过3分。 (二)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表扬的按级别加分。同一事项只加一次最高分不累加,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1、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0.5分;副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1分; 2、受区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加0.2分;市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2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加3分。 (三) 积极承办全区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会议或现场会,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八条 落实《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和便民服务规范化运行情况 1、领导重视不够,党委会研究便民服务工作年少于四次的,每次扣0.5分,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的扣2分,党政副职未进驻大厅、综合窗口负责人、业务人员职责不明的各扣2分。 2、服务事项没有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的,每缺一项扣0.2分。 3、未组织综合窗口负责人、业务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业务培训的每次扣2分。 4、办件录入低于800件少2件扣1分; 5、未认真执行“七项制度”,被当事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件次扣0.5分; 6、被区效能办或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7、发生越级有效投诉的每件扣10分。没有公布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的,扣1分; 8、服务柜台上方设置的吊牌没有标明服务内容的,扣0.5分;柜台上没有办理事项宣传资料的,扣1分。 9、各窗口工作人员逢场日到岗差被查(含电子视频)或群众投诉的每次扣2——5分; 10、形象展示差照片或更新不及时的扣1——3分; 11、便民服务中心未悬挂意见簿,未提供便民设施,“三务公开”不及时的各扣1——3分。 12、便民服务中心门牌标识不清楚的,扣1分;卫生不干净整洁的,扣 1 分;工作人员座牌摆放不整齐,没有佩带挂牌的,扣1分;没有设置咨询服务台的,扣1分;没有提供便民服务设施的,扣1分。 13、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又不上报和请技术人员修复的扣1——5分; 14、出现违纪违规被查或通报的扣2——10分。 没有绩效考核制度的,扣1分; 15、未规范运用管理好“三级代理”台帐的每项扣1——2分; 16、属于乡镇(街道)办结的服务事项全部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现场办结,未现场办结的每件扣0.5分。 17、便民服务室无固定代办员的,扣2分;没有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的,扣1分;对全程代理制度没有宣传的,扣2分;无宣传资料的,扣1分。 18、上报信息少于12篇,且被采用信息少于4篇的,按被采用信息每少一篇扣2分。 19、 不及时准确报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统计表的,每次扣2分。 20 、不按要求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工作的,每件次扣2分。 21、 不参加区政务服务中心会议的,每次扣2 分。 第九条 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情况 (一) 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 2分。 (二) 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三) 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5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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