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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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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7423808
  • 上传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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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分级 制度 困境 出路
    资源描述:
    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林进文1 吴月悦2 (1.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安溪 36240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北京 100089) 【摘要】本文认为,分级处遇制度践行多年的结果并不理想,遭遇到“使用者”动力不足,关注不够的困境。而要使分级处遇制度走出困境,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完善,更是司法权力的解构与重新分配。 【关键词】分级处遇制度;司法权力;技术性措施 处遇是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施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分级处遇是处遇体系的分支,它是指监狱对服刑人员分类调查,对其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犯罪性质及恶习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之后,依据处遇方式和处遇内容宽严分级原则,确定对服刑人员的处遇方案。分级处遇制度践行多年的结果并不理想,批判的声音认为目前我国的分级处遇制度建立在粗线条的分级标准之上,存在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下降,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本文并不妄求为处于困境的分级处遇制度找到万全之策,只是力图从该制度的困境及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出发,力求为该制度的出路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 一、分级处遇制度考察 1、分级处遇制度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了分押分管制度:“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同时,另一不可忽视的背景是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即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文件和领导意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分级处遇制度就成为监狱管理机关贯彻中央政策的重要制度。 2、建立分级处遇制度的目的 刑罚的执行永远绕不清的是惩罚和改造的博弈。分级处遇制度的改造目的显而易见,正如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菲利所说的那样:“刑罚(包括量刑与行刑)应当考虑服刑人员自身的特点。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服刑人员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是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矫正的出发点和行为目标。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级处遇,实现行刑个别化的根本目的在于矫正服刑人员的反社会人格,使其出狱后能够遵守社会法律不致危害社会。从这一层面理解,矫正服刑人员是目的,分级处遇是手段和方式。[1]而基于惩罚的维持监管秩序目的被纳入分级处遇制度的功能部分,功能和目的必须作出明确区分,功能是客观的而目的是主观的,主观的目的可以是高尚的,也可以是单纯的;客观的功能是即成的、描述的,所以,在没有足够的论据支持分级处遇制度具备维持监管秩序和激励服刑人员改造功能之前,我们认为实行分级处遇制度以便更好的作用于对服刑人员的惩罚,维持监管秩序的严格有序是设置分级处遇制度的目的。 出于惩罚的目的而设置分级处遇制度一方面是基于人道因素,18世纪的欧洲提出了关于惩罚的尺度和人道需求的基本法则,即惩罚必须以人道作为尺度。行刑个体化打开了整齐划一严格监管的缺口,这个缺口是基于人道因素区别对待制度的通道;另一方面是基于效率因素,以期花费最少的司法成本达到最优的惩罚效果。 3、分级处遇制度的分级标准 实际操作的问题是,以什么标准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级划分?目前,我国的分级处遇是建立在依服刑人员性别、年龄、犯罪性质、刑种刑期、犯罪表现等进行粗线条划分的基础上。通常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从严管理、一般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 必须要澄清的是分级处遇和分类监管的不同,分级处遇应当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给予的一种动态评价,它的价值体现在其等级差异导致的人员流动;分类监管是根据服刑人员的初始状态处以不同类别的监管制度,当然也包括部分服刑过程中的再分类。二者的关联在于分类监管与分级处遇的交叉点,即分类可能与分级重合,处遇措施的内容包含监管措施部分。我们现在的分级处遇划分标准就是分类监管的标准,较之台湾地区的分级标准,[2]我们既没有专门的规定,也缺少可操作性。除了服刑人员的档案和判决书记载的信息,监狱管理机构无法获得更多可以参考的材料,当然这可能更多的是技术性措施所制约。 4、分级处遇制度的处遇方案 分级处遇的等级差异体现在什么方面?换句话说,监狱机关可以给予什么程度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这个问题关系到分级处遇制度对服刑人员的吸引力,直接决定了它的实施效果。目前,在保障服刑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实施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警戒、监控、管束、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文体活动、给养等方面。 二、分级处遇制度的实质及其困境根源 1、分级处遇制度的实质 分级处遇制度是监狱机关张显权力的工具。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量化的换算,将服刑人员再次划分等级,从而在高墙内,借助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权力,确定每个人的位置、肉体、病情、死亡和幸福,形成一种严密的网格秩序,以期实现罪犯对处遇决定权至高无上的诚服。司法权力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使社会“围绕着犯罪形成一个褒贬交织的气氛”,于是监狱成功地将罪犯隔离和标签化,[3]而在监狱内部,分级处遇制度将这些被过滤之后的人再次标签化。 按等级分配具有两个作用:一是标示出差距,划分出品质、技巧和能力的等级;二是惩罚和奖励。就像学生被分为优等生、中等生和差生一样,通过永无止境的考试这种方式张显学校的权力,但是学生与服刑人员不能等同视之,所有学生都依赖考试的结果获得自身价值的评价,而在服刑人员的亚文化圈,自由才是他们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所以,在服刑人员内部实行分级处遇制度,要充分发挥这种等级划分的效用,充分体现监狱管理机关的权力价值,关键在于分级处遇如何影响服刑人员的自由程度。 2、分级处遇制度困境的真正根源 那么,监狱管理机关的权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作用于服刑人员的自由?诸如警戒、监控、管束、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文体活动、给养等等方面真正与服刑人员的自由相关么?恐怕只是隔靴搔痒。分级处遇的奖励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监控处遇,二是生活条件处遇。先说监控处遇,以台湾为例,“住室不加锁”、“不加监视”的实质意义是什么?保障监管秩序是监狱的基本职能,而监控是最有效率的工具,所以,这些优惠处遇只是把那双无处不在的监视的眼睛藏到了暗处,权力在他们看不见的地方发挥作用,那就是所有服刑人员的精神。再说生活条件的优惠待遇,不论是八人监舍还是四人监舍,甚至是“星级”监狱,能够改变什么呢?让服刑人员快乐地承受惩罚? 也许,监狱机关已经尽力而为,因为涉及服刑人员真正利益的自由却不在它的权力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222条的规定,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同时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同时在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幅度还受到行政机关的比例制约。分级处遇为什么效益甚微,恐怕不仅是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它背后的权力之争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分级处遇制度的出路探讨 1、“糖不够甜”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说明为什么分级处遇制度的“使用者”动力不足,关注不够。实证主义学派曾经提出了一系列细致的分类处罚措施,并认为对所有人实行监禁刑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监禁为什么会成为典型的刑罚并经久不衰呢?因为公平的需要。人生而不平等,地位、身份、教育程度、财产等方面都是无法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自由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自由是等价的,因为它是无价的,每个人生命的无限价值是等值的,所以监禁是一种公平的刑罚。自由是罪犯唯一公平且统一的标准,刚好,获得自由正是他们服刑的目标。 这里不妨套用民法的概念来解释监狱对罪犯自由的控制。自由是罪犯的财产,在服刑期间监狱拥有使用权,罪犯拥有所有权。鉴于自由这种财产不是消耗物,所以罪犯关心的不是你怎么用(不会因为使用不当而贬值),而是什么时候还给我。但是,目前的分级处遇制度都是在“怎么用”上做文章,而如何缩短借用的时间却没有涉及。因此,始终具有一种“糖不够甜”或者“隔靴搔痒”之感。 糖不够甜的问题怎么解决?分级处遇制度必须跟减刑、假释这些与自由实质相关的制度相连接,这就意味着法官权力必须做出让步,司法权力的层次需要分解。法官的权力射程只在评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判决书对于罪犯来讲是一种“先期判决方式”,因为对犯罪人的评价只能在动态的服刑过程中得出结论。 2、技术性措施的欠缺及其改进 首先,档案制度有待完善。分级处遇制度施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分级,上文已经谈到分级标准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服刑人员相关档案材料的缺乏。除了简单笼统的人事档案以外,缺少有关服刑人员的社会经历、家庭成员评价、医疗记录、身体检查报告以及心理测评等方面的资料。另一方面,分级之后的处遇流动需要罪犯服刑过程中各个方面的资料,劳动态度、纪律表现、出勤情况以及思想文化教育效果等等。档案的设计应当全面包括可能的所有项目,每个项目的量化公式,并且及时记载和更新。 其次,司法资源有待进一步投入。一方面,监狱的硬件设施有限,要体现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需要很大的财政投入,监舍、文体设施以及饮食等方面都要求更多的投入;另一方面,监狱警察人力资源有限,分级处遇意味着区别对待,与整齐划一的处遇相比,必然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 再次,奖励制度的程序设计有待进一步简化。建议从两个方面简化分级处遇制度的程序,一方面是档案记录和处遇变动,应当由基层的管教干警直接负责,而对个人的不信任应该由警察的纪律监督系统规范,不能由服刑人员买单;另一方面是处遇的决定程序,由监狱管理系统直接负责,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监督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减少先由监狱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决定的程序。 四、结语 在过去的几百年间,人们不停地抱怨着监狱的失败,却同时主张维持监狱的存在,并且乐此不疲地设置监狱的改良措施。“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分级处遇制度走出困境,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完善,更是司法权力的解构与重新分配。 【参考文献】 [1]孙琳.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研究.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4期 [2]台湾.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 [3](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07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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