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武汉最牛烂尾楼——金马大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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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武汉最牛烂尾楼“金马大厦”,拷问湖北武汉 “司法精神”、“政府责任”和“商业道德”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文亮律师 “烂尾楼”——这个因着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而迅速蹿红的新名词,随着中国房地产的持续高温发热而渐渐淡出公众和媒体的视听甚而绝迹,已有的只是逝去的记忆或是精英媒体对新经济政策再次催生“烂尾楼”的担忧。现实中被冠以烂尾楼的实物应是寥寥无几,在互联网输入“烂尾楼”已不见了历史遗迹。新的楼盘即便是事实停工待建的,只要开发商还在,都会拼死保密护盘避免被烂掉。因此,只要是现存历史遗留烂尾楼一定会被不明底细的外人一概视为妖魔鬼怪唯恐避之不及。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50号的“金马大厦”就是这世上最难得的让世人惊诧的最妖最牛烂尾楼。 说起我与这金马大厦的渊源,还得追溯到1994年。我作为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接手处理对金石房地产(湖北)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马房地产(湖北)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当时的情形是金石公司的创始人文明因为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由武汉、海南、深圳三大块组成的庞大金石体系也因此分别由其小学未曾毕业刚刚20出头的儿子文艺、四老弟文佑树、新妻吴岚接管。作为专业律师的我立即敏感的意识到了华昌公司对金石公司的债权危机:1、金石公司必定随之衰败,由庞大泡沫成分组成的金石集团终将资不抵债;2、文明一旦身故则华昌公司债权的继受责任人必将难以确定。 当时的华昌也因为投资面大、资产泡沫成分极高而自身难保陷于极度困境。作为专业律师的我却清醒的看到了这其中的机遇与风险并存,便果断的采取以承担相应债务接受等值资产债权的形式接管了华昌公司的部分债权债务。因为我当时接受的权利都是有瑕疵的,而承担的义务都是最紧迫的,几乎没人看到这其中的机遇,因此接管十分顺利。 95年我即回长专事处理接管的债权债务。为了处理债权债务的方便,我先是设立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湖南办事处,后又升级办事处成立分公司,96年中我即与长沙市武警支队合作开办了长沙楚风宾馆有限公司,并以楚风公司的名义接受资产处理债务,其实质就是后来蓬勃兴起的资产管理业务。 话说回金马大厦。我接管金石债权后,即紧紧盯住文明的病情和其三位接班人,并最终把其三位接班人在武汉叫到一起做出决定:由武汉的文艺负责承担并处理对华昌债务的清算,深圳的吴岚予以协助。 96年,我借着处理对湖南冶金公司债务纠纷的机会申请湖南高院执行对金石的债权。法院在审查我的申请后即分别向金石湖北公司和金石深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湖北的文艺和深圳的吴岚都积极地给予了回应。特别湖北文艺更是做出具体安排,以海南的亚希大厦一层抵债。当我和法院赶到海南执行该房产时却发现此房已先期押给了银行。我和法院又再到武汉找到文艺,文艺再次将海南琼山的一块四百亩的土地抵债。我和法院再到海南琼山国土局查封冻结却再次发现这块地还很多手续没办,政府正督促收回。我和法院又再次到武汉就再也找不到文艺了。我们只好去深圳找吴岚。吴岚因是长沙人碍于情面还是很配合,但一再强调她深圳公司可以承诺但无法兑现,因为目前可调剂资产都在文艺手上,她一定尽力协调督促文艺落实。 这一拖就是大半年,我和法院商量打算将材料整理移送公安做商业诈骗案处理。我将报案材料先行寄给了文艺和吴岚。文艺急了立即求和却又躲着不敢见面,便要吴岚协调并表示愿以武汉的金石大厦先行抵押。我和法院闻讯后为防止再次上当立即赶往武汉通过房产局查询确认金石大厦已备案登记属实后,于97年10月查封了当时已封顶还在建的金石大厦2、3、4、5、6、28共六层。 我清晰的记得我们查封该楼盘时是第一个。我当时之所以没选第一层是因为根据其原有设计一楼是大堂,公共部分居多没多少实用价值,因此改选了第28层,没曾想却因此为今后的处置留下了遗憾。 我也没曾想到这一查封竟引起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更多的法院查封纷至而来。后来听吴岚介绍,文艺原本已办妥预售楼证拟卖出部分期房以保证大楼全面竣工,因为法院的查封直接导致了后续资金断链,金石大厦大约于98年初全面停工,同时也宣告了金石体系的全面衰败。不过我的债权算是基本保全了。这无疑是一个伟大的胜利。 文艺显然不甘心如此衰败。但无知、愚昧、不义却使得他自己愈益走向万劫不复,同时也拖累了所有的债权人。当时我就曾建议他诚恳的把几家主要债权人请到一起共同商议清算债权债务,盘活存量资产。以庞大的金石资产作为后盾,如能稳定大多数债权人,金石还是可以腾挪出一条活路来的。我当时甚至提出:既然一笔难写两个文字,我愿意以我的债权与他合作并过来帮他。吴岚对此也积极支持。但我的这番好意被他傲慢的拒绝了。 这一耽搁就是三年。文艺没有与我合作而是选择了对抗。他向湖南高院提出异议被驳回。申请复议再被驳回。反映到湖南省驻京办事处也即时给予了答复。然后两次申诉到最高院。第一次最高院责成湖南高院再议后回复最高院。第二次最高院直接调卷提审。这期间文明过世了。金石更名为金马,法人代表换成了文佑树。原始债权人华昌公司没了。继受债权人我的楚风公司也停业了。我和湖南高院必须每半年去一次武汉房产局续封已查封房产。最后文艺自己和其小叔文佑树也因为涉嫌金融诈骗罪被捕。其案据说还牵连到武汉中院的领导。而我则在2001年的3月终于等来了最高院(1999)执监字第14-1号《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马大厦房产中金马房地产(湖北)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诉一案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以我国最高司法权威的形式确立了湖南高院处置金马大厦以清偿我的债权。与我同时接到类似最高院处理意见的还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银海公司与金石公司的债权纠纷案。 随后的大半年,湖南高院和海南高院配合行动依法估价处置了所查封的金马大厦房产并通知武汉房产局协助过户。我用其中的3、4、5 三层清偿了对云南昆船的债务,自己则留下了2、6、28三层至今。 原以为此事总算了结,我的坚守终于结出了胜利的果实。没曾想怪异之事接踵而至且更加令人匪夷所思,大跌眼镜。 首先是我和昆船申请过户被武汉房产局拒绝。其理由是该楼尚未竣工验收办证不能办理过户。于是我们申请武汉房产局参照海南做法先行发给确权权证也被拒绝,理由则是另有湖北几家法院查封了我们的房产。我们多次致函依法辩驳。湖南高院闻讯也多次派人发函言辞督促,武汉房产局均置之不理。可见当时武汉政府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何等泛滥。湖南高院面对异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无理行径也是无可奈何。 不办就不办吧,大不了妨碍我们对资产的有效利用,资产总归还是我的吧。我于是安心整合我的全部资产,拆并楚风公司保留甘露公司归口统一打理。同时积极联络同样取得金马大厦产权的云南昆船、海南银海和湖南农行联合处置变现金马房产。 然而2003年7月的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2003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武立执字第140-3 民事裁定书裁定并通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规划局将“金马大厦”1-16层及项下土地过户给海南金海物业投资开发公司。而且武汉房产局则据此给金海公司发出了房产确权证。武汉国土局更是给金海公司发给了相应的国土证。我闻讯立即前往武汉落实并取证后便紧急报告了湖南高院,同时通报给一同被侵权的云南昆船、海南银海和湖南农行。随后我和湖南高院分别致函武汉房产局和国土局要求立即予以纠正。武汉国土局对此给予了积极回应,书面答复理由是他们没收到湖南高院的裁定和协助通知。武汉房产局则消极的口头回应他们只是协助武汉中院依法执行,对与错都不关他们的事。把责任都推给了武汉中院。我和湖南高院多次前往武汉房产局分别找到法制办、产权处、主管局长、局长交涉、据理力争督促为我们办理过户都是无济于事。湖南高院最后也只能是向武汉国土局补送裁定和协助通知后商请湖北高院予以协调监督。 其时内地房地产已渐渐发热。多家资产拍卖公司正积极与我们几家联络拍卖事宜均因此事而搁置。我被迫走上了维权之路。 我在继续与武汉房产局交涉同时联络云南昆船、海南银海共同向武汉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限届满无果后我又向武汉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在申请期限届满任然无果后我又向湖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如此历时两年最终在湖北律师帮助下经过湖北高院介入促成武汉中院于2005年7月作出(2002)武立执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02)武立执字第140-3 民事裁定书并认定我以甘露公司和云南昆船公司、海南银海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从而恢复了我等对金马大厦相应房产的权益。 2005年9月,一直关注我维权动态的湖北华中拍卖公司在第一时刻得知我维权成功的消息便当即与我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底价1200万元,保证2005年年底前拍出,并首付30万元定金作为他们的履约保证。为此,我又为他们联系上因我的维权同时受益的云南昆船和海南银海两家公司。因此,2005年10月,武汉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湖北华中拍卖公司拍卖,受让了海南银泰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名下的“金马大厦”第12、l4-19及23-27、29层共十三层权益;2005年11月,武汉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通过湖北华中拍卖公司拍卖,受让了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金马大厦”第3、4.5层三层权益:2006年3月,武汉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通过湖北华中拍卖公司拍卖,受让了武建三公司对“金马大厦”享有的优先债权和现场管理权。海南金海公司则因为我的维权成功而由原有16层权益缩小为8层权益便迁怒于华中拍卖公司与我的合作,从而拒绝委托华中拍卖处置其资产。海南金海名下的8层金马大厦资产大概于2007年初经由中国建银资产公司收购后再于2007年6月左右转让给了武汉长三角集团有限公司,从而宣告了中惠公司整体收购金马大厦战略的失败。中惠公司也因此停止了对我的三层金马资产的收购意向致华中拍卖公司对我违约。 我知道长三角接手了海南金海的8层是接到武汉市停建工程办公室的督促复工函,在停建办大约于2007年7月主持召开的为迎接城运会在武汉举行而要求金马大厦尽早复工或做表明美化的权益主张人联系会议上。这次会议明确:因复工协议不成,决定由政府负责投资管理,长三角自愿垫资承担金马大厦表面制作公益广告的任务,最终由政府在开发重建应缴政府费用中减免。 从此至今,导致金马大厦迟迟不能复工的原因并非产权争执,而是长三角和中惠双方为获取投资暴利争夺金马大厦后续开发权造成重建搁置。 金马大厦目前的产权状况基本由四家公司分别拥有:即武汉中惠、武汉长三角、我的长沙甘露、武汉东方资产(听说已易主给深圳的一家资产公司)。另有山东欧华置业主张第7、8、9三层及武汉长丰信用社主张第一层的大约一半而与武汉长三角有产权冲突。其他均无产权争议。而且,长沙甘露、武汉东方、山东欧华和长丰信用社都已意向优惠或成本转让而无意争夺开发权和谋取暴利。 这近五年的时间里,为了促成金马大厦复工,我不知做了多少工作。先是力促中惠或长三角相互达成收购意愿,结果因为中惠的报价长三角不接受而搁浅。后又力促权益主张人合作续建也因长三角的无理拒绝而搁浅。再又力促第三方收购都因中惠和长三角的报价过高而致搁浅。我还多次上书武汉市停建办、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政府、甚至湖北省省长信箱督促政府依法出面干预也都没结果。后来原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的公益广告变成了商业广告,我多次主张广告收益也没回应。 这近五年间,金马大厦现场自长三角以广告制作人进入现场后就霸占至今,且不让其他权益人进入。更有甚者他们还将6、7层擅自施工,大有欺行霸市之意。特别六角亭街道主动联络武汉精神卫生中心积极收购还收到了据说是黑社会的恐吓而至搁浅。 对于我在武汉的种种经历我唯有感慨。武汉政府的行政能力,武汉司法的公正水准,武汉商人的法律意思,都在此暴露出极大的缺陷。唯一稍让人欣慰的是武汉法院的纠错勇气。可以肯定的说,金马大厦之所以成为烂尾楼,最牛烂尾楼,一直烂到现在,既非制度原因,也非市场客观原因,而是纯粹的人的主观原因——人的智慧和法律意思及社会责任。 这些年,我始终坚持这样一种信念: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中国的市场经济必然与世界大经济接轨。中国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必然学习和借鉴当今发达国家成熟的经济管理理念和模式。而当代主流经营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我个人的认识是: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竞争、规范。而对于中国,因为落后,所以多一个核心就是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和认识,我在处理金石债权时,自始至终坚持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立足国内法,但又不断的从国外的民法、民诉法、公司法中吸取营养作为行动指南。因此,我的一些主张虽然最初在国内法中找不到直接明确的依据,但最终都能被不断完善的国内法予以直接或间接的确认。也只有这样的行为结果才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这也是我的信心所在。 现在好啦,公司法修改啦,物权法颁布啦,民诉法也因为 很多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得到了有效补充,整个的司法环境、行 政环境和经营环境都有了明显的改善,过去看来十分复杂的金 马大厦续建项目现在已经变得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了。 我在此要特别考问的是武汉市政府官员整体的,特别是决策层的行政智慧和法律意思及社会责任。当我在武汉政府网站看到履新的唐良智市长和主管胡立山副市长都是高学历且和我同龄同代的人,这让我看到了希望。期盼我的这封信能引起两位市长的足够重视并主导促成金马大厦尽早复工,让社会财富尽早发挥应有的效益。 2012年2月15日 信件编号: G20120215032 武汉市长信箱:金马大厦烂尾楼:wsl50hjmds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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