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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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2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办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我办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 (三)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 (四)本办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府信息,我办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办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人防工作的秘密事项; (三)本办内部公务活动产生的文件及只限于在本办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本办以外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法对本办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和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告、门户网站、青岛人防信息;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政府在档案局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六)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及时编制属于本处室、本单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目录内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本着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公开内容制作。各责任处室和单位对在履行职责中制作、产生、掌控的信息内容,要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对应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校对后,形成公开件,并制成电子版。 (二)公开内容的审核。各责任处室和单位对应公开的信息,经本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订后,送综合处进行审核(包括保密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复核。审(复)核的重点是待公开的内容是否应该公开、是否涉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会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等。 (三)公开内容发布。审(复)核后的待公开信息,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或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由通信站信息科负责按规定进行发布。 (四)公开内容备查。各责任处室和单位,要将本处室已公开的信息整理成卷备查。 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出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二)依据本实施细则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 (一)公开申请受理。各责任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规定,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向本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申请事项,办公室应及时予以受理,并根据申请内容转有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订。 (二)公开申请审核。办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后,经办分管领导复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三)公开申请答复。责任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公开决定书,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本办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应当提供方便;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办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本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政务公开评议内容包括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制度和公开效果。 政务公开评议方式包括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和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政务公开评议活动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评议情况由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反馈。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二十一条 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将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到全办目标考核体系。 考核内容包括: 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对市政府和办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是否落实;上报信息、材料是否及时、真实。 是否按政务公开方案要求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执法规范服务责任制公开、直属单位规范服务和办事公开及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是否按要求设立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机制。 办事服务窗口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是否按规定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并提供相关服务;是否按规定设立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 是否按规定在青岛政务网发布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务公开信息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按规定在青岛政务网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和为民服务信息或信息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或更新及时;是否按规定组织直属单位发布办事公开目录和信息;需要开展“意见征集”和“在线访谈”活动时,是否在青岛政务网进行的;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现象;对“政府在线”群众诉求及时回复率是否达到100%。 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书信、政府在线等渠道投诉的政务公开事项,经核查投诉属实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行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原则,哪个环节出现错误,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范围: 根据本办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或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公开时限不落实的; 政务公开内容审核不认真,造成失、泄密的; 依申请公开程序不规范、不及时,造成申请人投诉的;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 批评教育; 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纪检组为本办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构(电话:82938068,传真:82938016)。纪检组受理举报后,根据业务范围,再分解到责任处室和单位。由责任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反馈,整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办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举报,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办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组长由办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副主任、纪检组长及各责任处室及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本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推动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综合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 附件: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附件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拟稿人及处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成员确定分类: 公开或不宜公开 拟稿处室负责人审订 综合处核稿(包括保密审核) 分管领导复核 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拟稿处室兼职文书登记备案 综合处排版印制 责任处室和单位下发,公开时限20天 公开 不宜公开 信息科录入金宏网政务公开栏 及本办门户网站(时限3天) 信息科录入金宏网政务网政务公开栏不宜公开项,政府备案(时限3天) 12 附件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报、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出申请。 综合处应及时予以受理,根据申请内容的职能区分,送责任处室和单位 责任处室和单位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订。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分管领导复核 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责任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决定书,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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