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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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11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Manufacture of paint,ink,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04 发布 2020-03-04 实施 生 态
2、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4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6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6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34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42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47 4.5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54 4.6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58 4.7 合规判定方法 . 61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64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64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86
3、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89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94 5.5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102 5.6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104 5.7 合规判定方法 . 10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产品名称及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 10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11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127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35
4、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 油墨、 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
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6、本标准规定了涂料、 油墨、 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 油墨、 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
7、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工业颜料制造、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染料制造 (含有机颜料制造、 染颜料中间体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类别的排污单位。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工业颜料
8、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的氧化锌等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染颜料中间体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 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9、。 2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
10、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
11、)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37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HJ 853 排污许可证
12、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 108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
13、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14、)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題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 28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环境保护
15、部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 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 4 康委员会 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28 号) 关于发布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8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指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包括 C2641涂料制造、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3 工
16、业颜料制造、C2644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C2645 染料制造、C2646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具体产品分类及定义见附录 A。 3.2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r facilities of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指从事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3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and coatings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 溶剂和辅助材料, 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
17、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4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由着色剂、连结料、辅助剂等成分组成的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着色的物质,以及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3.5 工业颜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industrial pigments 指用于涂料、油墨、陶瓷、搪瓷、玻璃等工业的无机颜料及类似材料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和分类见附录 A。 3.6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arts and crafts pigments
18、指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3.7 染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dyes and organic pigments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染料和有机颜料制 5 造,具体产品分类的定义见附录 A。 3.8 染料 dyes 指有色的有机化合物, 能溶于水或其他介质以制成溶液或分散液, 并能直接或经媒染剂作用使纤维着色,染后具有一定坚牢度及鲜艳度的物质。 3.9 有机颜料 organic pigments 指以高度分散微粒状态使被着色物质着色的有机化合物。颜料本身对纤维没有染着能力,使用时主要靠高分子粘合剂的作用,将颜料的微小颗粒黏着在
19、纤维表面或内部。 3.10 染颜料中间体 dye and pigment intermediates 指用于生产染料和有机颜料的各种芳烃衍生物,具体的产品分类见附录 A。 3.11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packing and allied products for sealing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的生产活动。 3.12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13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
20、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15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期间等。 3.1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21、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待国家发布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分析方法标准后,根据标准要求,增加 TVOC 作为控制项目。 3.1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6 3.1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
22、1.1 一般原则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23、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
24、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如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指标,则不用填写。 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行业类别” 时, 排污单位应依据 GB/T 4754-2017选择“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中“涂料制造(国 7 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
25、1)、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2)、工业颜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2643)、工艺美术颜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4)、染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6)”。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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