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锁定及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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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岗位人员锁定及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黑龙江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两部”)岗位人员配备、锁定及考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技术员、材料员、取样员、造价员等;现场监理部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明确配备建设工程“两部”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两部”人员的配备情况,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锁定与解锁管理 第六条 “两部”岗位人员锁定及解锁管理借助大庆市建设行业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建管”系统)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操作实现。 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锁定范围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技术员;现场监理部岗位人员锁定范围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中标后,其拟派往施工现场的“两部”岗位人员,在发布中标公示时,“数字建管”系统将其自动锁定。 第九条 “两部”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人员锁定后,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锁定的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的; (2)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3)在建筑市场检查中三次不到岗、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存在严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确需更换“两部”岗位人员时,更换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且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等级。 第十一条 “两部”岗位人员更换分别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即时锁定。 第十二条 “两部”岗位人员因第九条第(3)款原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被更换人员将继续锁定,同时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两部”岗位人员因身体原因更换的,原被锁定人员仍将继续锁定90天,之后视身体健康情况决定是否解锁。 第十四条 “两部”岗位人员因调离本单位更换的,“数字建管”系统将对调离人员即时解锁。 第十五条 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两部”岗位人员即时解锁。 工程项目重新开工时,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按原配备标准要求派往“两部”岗位人员,“数字建管”系统对“两部”岗位人员进行锁定。 第十六条 “两部”岗位人员解锁按以下要求进行: 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全部完成后,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通过“数字建管”系统向建设单位提出解锁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审验合格并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锁。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与工程投标。 第三章 指纹采集与考勤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指纹考勤对象包括: (一)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外埠企业驻庆分公司负责人,质量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埠企业驻庆分公司负责人); (三)施工项目部全部岗位人员; (四)现场监理部全部岗位人员。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进行企业从业信息录入时,应同时进行上述人员指纹录入采集。指纹录入时,应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执业岗位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人证相符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为保证指纹数据科学稳定有效,采集指纹信息时录取左右手指纹各一枚,采集的指纹信息上传数据库备案存储。 第二十一条 考勤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市联网。考勤地点在工程项目部,每日上下午各考勤一次,两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小于6小时。 第二十二条 考勤自工程项目开工7日后开始进行,项目开工日期以中标工期为准。特殊情况下,工程项目未按照中标约定的工期开工的,被考勤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建设单位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指纹考勤以工程项目标段为单位进行,岗位人员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驻庆分公司负责人)指纹考勤每月不少于1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驻庆分公司质量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指纹考勤每月不少于3次;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低于80%,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每个项目的到岗率不得低于50%;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技术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低于90%;材料员、取样员、造价员、监理员到岗率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指纹考勤设备由项目施工单位配备和维护,安放在施工现场施工项目部,所有考勤对象共用。施工企业应将考勤设备与“数字建管”系统实现网络连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考勤设备及网络费用可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措施,确保在特殊情况下考勤的连续性。考勤设备出现故障、损坏应及时修复、更换。非程序故障造成指纹录入延误、失败或数据丢失的,不进行人工更正。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等)造成指纹考勤无法进行的,须在该事件结束后七日内,由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指纹考勤工作,为本施工标段的所有被考勤人员指纹考勤提供条件。若出现无法进行指纹考勤的情形,应主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否则按缺勤处理。 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指纹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指纹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企业及个人大庆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和日常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审验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的解锁申请,不得提前或拖延解锁。对由于建设单位审验不认真或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串通造成施工现场岗位人员提前解锁的,将分别对相关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解锁结果,重新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两部”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纹考勤的监督检查。每月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发布考勤通报。对不按规定配备考勤设备的施工企业,给予停工整改处罚,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大庆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对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停工整改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对到岗率低于规定标准一半的,直接取消其大庆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并责令企业更换相应的岗位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N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1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M<10000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 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 10000≤M<50000 13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2人、施工员2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M≥50000 16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3人、施工员3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0000平方米,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应各增加1人。 2 住宅工程 M﹤60000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 60000≤M﹤120000 13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2人、施工员2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M≥120000 16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3人、施工员3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建筑面积在12000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0000平方米,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应各增加1人。 序号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N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3 市 政 公 用 N﹤5000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 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 5000≤N﹤10000 13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2人、施工员2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N≥10000 16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3人、施工员3人、资料员1人、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取样员1人、造价员1人。 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各增加1人。 注: 1.此标准为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人数。 3.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一般公共建筑标准配备;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电力等工程可参照市政公用工程标准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L代表跨度,单位:米。) 现场监理机构人数 总监 土建监理工程师 水暖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安全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次) 最低配备人员 1 一般公共建筑 M﹤10000 1 1 (1) (1) 1 1(安全监理员) 6 4 10000≤M﹤30000 1 2 1 1 2 1 8 8 M≥30000 1 3 1 1 3 2 11 11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2 住宅工程 M﹤60000 1 1 (1) (1) 2 1(安全监理员) 7 5 60000≤M﹤120000 1 2 1 1 3 1 9 9 M≥120000 1 3 1 1 5 2 13 13 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3 非轻钢结构厂房 L﹤24或M﹤10000 1 1 (1) (1) 1 1(安全监理员) 6 4 24≤L﹤36或 10000≤M﹤30000 1 2 1 1 2 1 8 8 L≥36或M≥30000 1 3 1 1 3 2 11 11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N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现场监理机构人数 总监 道桥(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燃气热力(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给排水(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安全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次) 最低配备人员 4 市政公用 N﹤1000 1 1 1 1 1 1(安全监理员) 6 4 1000≤N﹤3000 1 1 1 1 2 1 7 7 3000≤N﹤5000 1 2 1 1 3 1 9 9 5000≤N﹤10000 1 3 1 1 4 1 11 11 N≥10000 1 4 1 1 5 1 13 13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2500万元,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注:1.括号内人员为可兼职人员,但必须满足最低配备。2、小型工程可以用安全监理员代替安全监理工程师。3、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同项目兼职。4、总监理工程师在1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代表不能兼职。5、最低配备人员是指现场监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标承诺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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