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144-20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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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年第次局办公会议第ICS 13.020CCS C 51DB4401题之一材料?1)议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442022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Specification for facilities disposition and operation of class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2022-01-21 发布2022-03-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1/T 1442022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分类投放设施配置35.1 一般规定35.2 居住
2、区35.3 机团单位35.4 经营区域45.5 公共场所4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46.1 收集站(点)46.2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56.3 分类收集车辆57 分类转运设施设置57.1 生活垃圾转运站57.2 可回收物转运站68 分类运输设备配置69 分类作业69.1 一般规定69.2 投放点作业79.3 收集79.4 转运89.5 运输8附录 A(资料性)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9附录 B(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10附录 C(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13I前言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城市矿产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粟颖、朱云、陈伟锋、张颖、吕美好、韦彩嫩、董茵、潘志平、廖本华、马锦亮、董雯、李志红、李湛江、周涛、林金明、阚志娟、陈就斌。IIDB4401/T 1442022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和运输设备设置要求以及作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和运输设备配置及作业。本文件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病媒生物、粪便、建筑废弃物(含居民住宅装修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不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入
4、豁免管理清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37515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
5、置标准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9-201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SB/T 10719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定建标 117 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54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活垃圾产生源 sourc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团单位、经营区域、
6、公共场所。1GB/T 19095-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3.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运输生活垃圾的设施,包括投放点、收集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转运站、分类运输车辆等。3.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drop-off point for separation在居住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供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分为固定和移动式投放点两类。固定式投放点包括定时和误时投放点两类。3.43.53.6所。3.7定时投放点 fixed drop-o
7、ff point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在规定时间段内、指定地点设置分类收集容器,供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固定场所。误时投放点 fixed drop-off point at 24-hour service在指定地点设置分类收集容器,供居民全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固定场所。移动式投放点 mobile drop-off point在车辆上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供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直收直运 direct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按固定路线直接用分类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送至处理设施的收运模式,主要有产生源直收直运和路边吊装直
8、收直运等。3.8可回收物回收站(点)recyclable collection site(point)在村居设立的,具有可回收物回收功能的场所,分为固定式和流动式。3.9可回收物转运站 recyclable transfer site在镇街设立的,具有可回收物集散、转运等功能的场所,分为独立的可回收物转运站和兼具可回收物转运功能的生活垃圾转运站。4 基本规定4.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与分类需求相适应,并满足作业要求。4.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 生活垃圾分
9、类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期交付使用。4.3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改建、扩建,应提前制定改建、扩建期间使用需求替代方案或提供替代设施。拆除重建、异地复建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4.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作业过程中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满足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4.5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 A。4.6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4 类。除上述 4 类外,废家具及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及废弃年花年桔应单独分类。24.7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类别、图形符
10、号、颜色使用应按附录 B 执行。5 分类投放设施配置5.1 一般规定5.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并设置公示牌、宣传栏。公示牌内容包括负责人、联系电话、各类垃圾收集时间和服务电话等信息,居住区应增加投放点开放时间。废弃年花年桔收集期间,应公示临时收集点分布图。5.1.2 投放设施应满足分类投放要求,配置足够数量和类别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满足收集作业要求。重大活动、节假日生活垃圾剧增时,应设置相应类别的临时收集容器。5.1.3 收集容器的容量、数量和类别应根据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模式、频率确定。收集容器配置应按照附录 C 的要求,使用规范的颜色、规
11、格、材质。5.1.4 有条件的产生源,宜设置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等专项收集容器。5.2 居住区5.2.1 居住区投放点布局应根据居住面积、居住人口、便于投放和收集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固定或移动式投放点。新建、改(扩)建的居住区应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5.2.2 城市型居住区原则上每 300-500 户设置不少于 1 个固定式投放点,服务半径不超过70m,投放点位置、数量和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2.3 农村型、城中村型及其他特殊居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投放点,投放点位置、数量和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放点服务半径不超过 120m。没有条件设置固定式
12、投放点的,可设置移动式投放点。5.2.4 固定式投放点应以建筑物形式独立或合并建设,可设置在楼宇架空层、停车场、空地等公共区域,外观与功能设计上应满足绿化、美化、亮化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实现投放和换桶作业界面分离。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配置集投放、收集、暂存功能的分类投放(收集)点。5.2.5 定时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占地面积宜不小于 3m2。误时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占地面积宜不小于 5m2。误时投放点宜逐步升级改造为兼具投放、收集、暂存功能的厢房式投放(收集)点,建筑面积不小于 10m2。仅设置 1 个投
13、放点的居住区,应设置 4 类垃圾收集容器。5.2.6 固定式投放点应硬底化处理,采取防滑措施,配备照明设备、洗手设备(含洗手皂液、干手用品),应设置排水设施,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不得接入雨水管网,设置在建(构) 筑物外的投放点应配备遮雨棚,具备条件的宜设置给水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5.2.7 采用移动式投放的,应在服务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投放时间和线路。移动式投放点夜间应有照明或在有良好照明处开放。5.2.8 有条件的居住区宜单独设置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其余居住区由镇街统筹设置。废弃年花年桔排放期间,应设置临时收集点。5.2.9 物业管理小区内部商铺宜参照 5.4 规定设置收集容器,内部的绿地、
14、广场等公共区域宜参照 5.5 规定设置收集容器。5.3 机团单位5.3.1 机团单位应制定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方案,明确收集容器的具体分布。35.3.2 机团单位应在便于日常管理的位置设置至少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办公或办公场所较小的,可由办公大楼管理单位或社区统筹配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5.3.3 有对外服务功能的机团单位,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部办公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5.3.4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厨房或就餐处设置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卫生间或茶水间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区域应设置
15、厨余垃圾收集容器。5.3.5 多个机团单位在同一场所集中办公的,可在大堂、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统筹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和投放指引、公示牌、宣传栏。5.3.6 设置垃圾房(集中暂存点)的,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收集容器应与分类收集作业相衔接。5.4 经营区域5.4.1 经营区域的分类收集容器应布设合理、美观实用。内部办公场所的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参照 5.3 的规定。5.4.2 经营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宜在通道边、大堂、楼梯口、电梯口等位置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5.4.3 宾馆、酒店、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在公共场所采用电子屏播放宣传资料、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应在客房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
16、他垃圾收集容器,并配置宣传单、宣传品或分类指引等垃圾分类宣传用品。5.4.4 酒楼、餐馆、餐饮店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厨房或供餐处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5.4.5 农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生鲜超市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应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5.4.6 临街商铺、超市等宜在内部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有关规定。5.5 公共场所5.5.1 公共场所宜按照场所特点、使用人口、垃圾排出量和种类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美观实用。卫生间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应在厨房或供餐处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宜设置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等专项收集容器。内部
17、办公场所的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参照 5.3 的规定。5.5.2 公园、景区、广场、绿地的收集容器应与周边建(构)筑物、自然风景等风格相协调,节假日、人流密集时应设置临时收集容器。5.5.3 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物流场站应在主要出入口、通道边、大堂、楼梯口、电梯口等位置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6.1 收集站(点)6.1.1 收集站(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执行 GB 55013、GB/T 50337、CJJ 27、CJJ 179、建标 154 的有关规定。6.1.2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作业时间合理设置收集站(点)。6.1.3 收集站(点)地
18、面应硬底化,设计应符合高效、节能等要求,设施设备选型应标准化。有条件的收集站(点)可配置制冷设备、垃圾收集容器清洗装置。46.1.4 收集站(点)应设有给排水设施,应有通风、除尘、除臭措施,并设置消毒、杀虫、 灭鼠等装置,收集站应有隔声措施。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接入雨水管网。6.1.5 收集站(点)应满足垃圾收集、运输的要求,预留作业通道,便于清运作业,作业过程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原有收集设施不满足分类需求的,可充分利用原有站(点)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改建或扩建。6.1.6 收集站应密闭,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6.1.7 收集站(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宜在明显位
19、置设置防火警示语,兼具投放点功能的,应设置投放指引和公示牌,满足 5.1 和 5.2 的规定。6.1.8 有条件的可根据地形等条件设置地埋式收集站(点)。6.1.9 各行政区应至少设置 1 个区级有害垃圾临时收集点,可与生活垃圾转运站或环卫停车场合并建设。6.1.10 各镇街应统筹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6.2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6.2.1 应合理规划和建设可回收物回收站(点),鼓励优先利用市政桥下空间、公房、现有 环卫设施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站(点)。6.2.2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的建设应执行 GB/T 37515 和 SB/T 10719 的有关规定。6.2.3 可回收物
20、回收站(点)应满足便于居民交售、运输作业、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配置灭火器材,并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标志。地面应硬底化,外观标志应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2.4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回收价目表、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责任部门和人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6.2.5 居住区周边的商场、超市、快递点、便利店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可回收物专项回收点。6.2.6 有条件的镇街宜设置环卫系统与再生资源系统两网融合站点。6.3 分类收集车辆6.3.1 应根据收集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产生量配置分类收集车辆,收运应符合 CJJ 205 的要求,车辆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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