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7_T 51-202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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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12 1407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标准 DB1407/T 512024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 2024-01 10 发布 2024-04-10 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07/T 512024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接待受理.1 5 调解.4 6 案件审理.5 附录 A(资料性)行政复议接待常用规范用语.11 附录 B(规范性)行政复议听证规则.13 DB1407/T 51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
2、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晋中市司法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晋中市行政复议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磊石、智玉萍、原旭升、权进强、王一宇、黄晓庆、张宏竹、康惠钦。DB1407/T 512024 III 引言 本文件从接待、受理、调解、审理、决定等环节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内部流程以及对外服务质量的全过程管控提出技术依据,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统一、具体的操作指引,以期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稳定、可预期。DB1407/
3、T 512024 1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受理、调解、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4、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三人 申请人以外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 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统称。4 接待受理 DB1407/T 512024 2 接待 4.1.1 接待登记 4.1.1.1 工作人员应详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来访接待登记表,对反映事项进行登记。4.1.1.2 对反映事项明显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事项,告知当事人解决反映事项的途径或做好解释疏导。4.1.1.3 当事人坚持提交申请的,登记接收后转入受理审查程序。4.1.1.4
5、 接待来访者应当主动问候、语言礼貌、态度热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复议程序等相关提示。常用规范用语见附录 A。4.1.2 一次告知 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一次告知以下内容:a)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已接收其材料,并告知案件进展查询渠道;b)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名称、材料类型和材料提交方式。4.1.3 应急处置 接待中遇有重大、复杂、紧急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次性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5人次以上或累计30人次以上的行政复议来访事项、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听劝阻采取极端形式,可能影
6、响自身或他人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及时应对,同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处置完毕后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申请 4.2.1 申请方式 4.2.1.1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指导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a)行政复议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主要负
7、责人身份证复印件。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5 名代表人参加复议,提交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d)证据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e)委托授权文书: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f)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DB1407/T 512024 3
8、 4.2.1.2 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现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b)指导申请人提交 4.2.1.1 中 b-f 规定的材料。4.2.2 申请接收 4.2.2.1 当面接收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材料流转;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4.2.2.2 邮寄接收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拆封邮件并保存信
9、封和邮件单;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4.2.2.3 互联网接收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及时保存接收资料;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审查 4.3.1 审查要点 行政复议机构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b)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e)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f)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g)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
10、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h)其他影响案件受理的事项;i)是否存在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4.3.2 材料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应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DB1407/T 512024 4 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4.3.3 审查结果 4.3.3.1 受理 审
11、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4.3.3.2 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变更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无法通知或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5 调解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
1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先行调解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事项,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予以先行调解:a)对交通警察部门因交通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b)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c)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d)其他适宜以调解方式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调解启动 5.2.1 当事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调解申请。5.2.2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符合调解范围的行政复议事项主动向申请人释明,在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情况下组织先行调解。5.2.3 调解期间中止案件审理。5.2.4 调解期间一般不超过 20 日
13、,确因需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30 日。调解实施 5.3.1 通知送达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应至少3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调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调解。DB1407/T 512024 5 5.3.2 调解方式 5.3.2.1 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诉求,耐心释法析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5.3.2.2 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5.3.3 调解结果 在自愿合法和尊重案件事实基础上,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a)行政行为违法或
14、者明显不当的,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b)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类行政复议申请,经督促行政机关已公开相关信息、履行职责的,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c)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不成立的,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d)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e)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内容事项及时履行完毕,或者争议各方认为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5.3.4 终止调解 有以下情形的终止调解:a)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b)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到调解现
15、场以及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c)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调解可能的;d)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e)调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的;f)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调解的,按法定程序继续办理,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承诺、陈述,不影响案件办理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6 案件审理 案件类型 根据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影响以及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涉案群体等因素,将行政复议案件分为简易、普通、重大复杂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审理方式。6.1.1 简易案件 简易案件包括以下情形:a)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b
16、)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d)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6.1.2 重大复杂案件 DB1407/T 512024 6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以下情形:a)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b)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c)对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有疑义的;d)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争议的;e)处理结果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f)案件处理结果对相关行政机关后续处理相关事项具有重要影响的;g)案件处理结果对政府社会公信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h)其他重大复杂行
17、政复议案件。6.1.3 普通案件 除6.1.1,6.1.2所列以外的案件。审理要点 6.2.1 对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主要审理下列内容:a)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b)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c)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d)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e)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f)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6.2.2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a)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b)申请人是否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c)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d)被申请人拒绝
18、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e)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6.2.3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a)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b)是否存在损害后果;c)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d)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审理方式 6.1.1所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除6.1.1所列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答复 6.4.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19、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6.4.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DB1407/T 512024 7 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调查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的,可采取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方式核实案情。听取意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
20、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听证 6.7.1 听证范围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a)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b)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c)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6.7.2 听证要求 a)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听证当事人应到场参与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c)行政复议决定直接影响第
21、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组织听证。d)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6.7.3 听证准备 a)拟定听证提纲;b)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c)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d)听证前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提前 3 日告知听证参加人。6.7.4 参加人员 a)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从行政复议人员中指定;b)听证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担任;c)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d)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e)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包括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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