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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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第六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
3、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
4、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第十二条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在取得资格证时进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第十三条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资格证书;(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
5、聘用单位出具的前一注册期内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延续注册有效期,发放执业印章。第十五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公路造价工程师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二)资格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办理注销注册手
6、续,收回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举报公路造价工程师的上述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公路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
7、声明作废并填写证书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公路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第二十条 每一注册有效期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完成30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第五章 执业第二十三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公路项目经济评价,估算、概算、
8、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公路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公路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公路造价工程师名称;(二)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公路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四)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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