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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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建法20111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
2、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
3、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
4、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与方案,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与方案,主要建筑材料、
5、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内容与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与方案,实施监督的措施及责任落实人员等。第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第七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第八条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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