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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住建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docx

  • 上传人:紫***
  • 文档编号:6919293
  • 上传时间:2024-12-23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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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住建局 加强 行政 调解 工作 措施
    资源描述:
    住建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 住建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 住建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 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同江市201*年综治工作要点》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六项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作用,努力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认真落实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在调解行政争议时,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消除隔阂,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对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是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四是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建立行政调解报告制度,汇总分析下级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建立行政调解员备案制度,行政调解室应公示调解人员名单;建立行政调解培训制度,加强对行政调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五是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施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六是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 申请裁决或复议申请仲裁或诉讼结案归档告知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终结归档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启动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双方签订协议书 调解工作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调解委员会 主任:万爱荣(县住建局副局长、综治办主任) 副主任:廖永清(县住建局副局长) 黄智海(县住建局副局长) 夏侯发生(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员:朱小光(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周建东(县住建局建筑监管股股长)彭永红(县住建局城乡规划股股长)黄峰(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股股长) 张晓元(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股股长) 胡兴平(县住建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严晓红(县住建局办公室副主任)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综治办,由朱小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调解机构电话:5818695 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职权原则。在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职权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矛盾纠纷超出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矛盾纠纷不属于行政调解的,依法予以处理。(五)及时原则。机关各股室或下属单位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纠纷,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和配合。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吃请收礼、索贿收贿。 0 行政调解受理审批登记制度 (一)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应股室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进行登记。 (二)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三)纠纷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纠纷处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各相应股室及时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以便及时调解,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 (五)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相应股室对于可能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1 回访制度 (一)回访应定期进行,由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二)回访要有针对性。1.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2.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3.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4.时间长的、在协议履行期间的纠纷。(三)回访的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2.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四)回访履行措施。 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2 时限规定 1、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2、符合管辖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不符合管辖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 4、未启动调解程序前,认为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无论是否符合管辖条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缓解矛盾;5、调解前3日,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6、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调解机构负责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7、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7天内对履行结果进行回访。8、档案材料应在本月内完成归档,跨月的应在本季内完成归档。 31 调解回避制度 有以下情况应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4、调解主持人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调解会举行前3日告知行政调解办公室。 4 责任追究制度 1、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调解申请,或不履行调解职责的;(6)、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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