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69-2018(备案号:J14529-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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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 269-2018备案号:J14529-2019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2018-09-21发布2018-12-01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2、 pilesDB 13(J)/T 269-2018主编单位: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 北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国 网 河 北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 亚 东 方 电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批准部门: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2018北 京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DB13(J)/T
3、 269-2018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河北远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mm1168mm1/32印张:2.625字数:60 千字2019 年 4 月第一版2019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500 册定价:20.00 元统一书号:1551601564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 年第 47 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的公告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编号为DB13(J)/T 2692018)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4、建设厅2018 年 9 月 21 日前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工20186 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分 8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规划;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6. 电气设计;7. 施工和验收;8. 运行和维护等。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5、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04,电子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贾慧军 丛军 蒋义平 张炜 崔建甫刘建华 孙胜博 董顺忠 赵战兵 胡悦民张海燕 王永鹏 李明 贾景奎 尹利科王永超 裴植 李志勇 雷文康 周龙张小意 吕金
6、立 曹龙 刘迎亚 常冉曹立中审查人员: 邢天河张岩冰张宏霞吴希晖屈彦明李泽平牛春节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 64.1一般规定. 64.2充电站. 74.3充电桩. 9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125.1设置原则. 125.2充电设备. 135.3消防设计. 145.4建筑设计. 156电气设计. 166.1用电负荷. 166.2供配电系统. 186.3电能质量. 216.4电能计量. 226.5监控系统(平台). 236.6防雷与接地. 246.7照明. 257施工和验收. 267.1一般规定. 267.2供配电系统. 277.3充电系统.297.4充电桩试验. 307
7、.5监控系统(平台).317.6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328运行和维护. 348.1一般规定. 348.2运行服务.348.3维护保养.35附录 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36附录 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 37附录 C直流充电桩试验项目.38附录 D交流充电桩互操作性试验项目.42附录 E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43本标准用词说明. 44引用标准名录. 45附:条文说明47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ules 44Planning 64.1General requirements 64.2Charging station 7
8、4.3Charging piles95Charging infrastructure design 125.1Setup design rules125.2Charging equipment 135.3Fire design 145.4Architectural design 156Electrical design166.1Electrical load 166.2Power supply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86.3Power quality216.4Energy measurement 226.5Monitoring system(platform) 236
9、.6Lightning protectionand grounding246.7Lighting257Construction andacceptance 267.1General requirements267.2Power supplyand distribution system277.3Charging system 297.4Charging piles test307.5Monitoring system(platform)317.6Civil and other supporting facilities328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348.1Gene
10、ral requirements 348.2Operation service348.3Maintenance 35Appendix ACharging equipment layout schematic36Appendix BGuide sign and parking area identificationreference 37Appendix CDC charging pile test project38Appendix DAC charging piles interoperability test project 42Appendix ECharging pile hardwa
11、re facilities maintenancecontents and period43Explanation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5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7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城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运行和维护。1.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12、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2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3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 促进技术创新。1.0.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及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 (EV)全部或部分由电能驱动电机作为动力系统的交通工具,根据电机驱动方式可分为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及纯电动汽车三类,不包括室内电动车、 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0.2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swap inf
13、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0.4电动汽车充电站EV charging station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 3 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 1 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简称充电站。2.0.5充电桩charging piles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2.0.6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piles采用传导
14、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32.0.7直流充电桩DC charging piles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除供电外, 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2.0.8充电机charger对电池充电时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包括车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两种。2.0.9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10非车载充电机
15、off-board 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11充电系统charging system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12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13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EV parking spac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43基本规定3.0.1
16、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1自用充电设施, 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2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等。3专用充电设施, 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的充电设施。3.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
17、服务。2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1) 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2) 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3) 按充电速度可分为常规充电 (慢充) 和快速充电 (快充)。53.0.4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电站,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3.0.5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
18、设置。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快充设备,宜选用一桩一充;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3.0.6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电车辆安全。3.0.7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网络通信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8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
19、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3.0.9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64规划4.1一般规定4.1.1编制城镇总体规划, 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末充电站和充电桩需求量, 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和充电桩布局原则
20、和规划指引。4.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1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留充电桩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计划。2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协调。4.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充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规模,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选址、用地
21、规模,落实新建项目用地的配建指标,并提出规划设计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4.1.4在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 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桩的规模、7布局、建设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4.1.5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新建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3其他商场、宾馆、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22、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具备条件)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4.2充电站4.2.1充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宜安排在路段中间,其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 100m,宜选择在城市次干道路旁。充电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住宅生活区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保持一定距离。2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3应避免对周边区域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宜选择通风良好的区域。84应满
23、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河北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充电站建设条件建(构)筑物厂房类别当采用油浸变压器时丙类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丁类当采用低压供电时戊类5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
24、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6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7充电站不宜设置于地下,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2.2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2.5km4km。92充电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3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确定, 用地面积宜为 2500m
25、24000m2, 并按充电车位的 75%服务于小型电动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4.2.3充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2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3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充电区应安装防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4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5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充电站的进出站车道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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