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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J)∕T 269-2018(备案号:J14529-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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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J)∕T 269-2018(备案号:J14529-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pdf

    1、DB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T 269-2018备案号:J14529-2019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2018-09-21发布2018-12-01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2、 pilesDB 13(J)/T 269-2018主编单位: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 北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国 网 河 北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 亚 东 方 电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批准部门: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2018北 京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DB13(J)/T

    3、 269-2018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河北远涛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mm1168mm1/32印张:2.625字数:60 千字2019 年 4 月第一版2019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500 册定价:20.00 元统一书号:1551601564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 年第 47 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的公告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编号为DB13(J)/T 2692018)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发布,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4、建设厅2018 年 9 月 21 日前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冀建工20186 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分 8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规划;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6. 电气设计;7. 施工和验收;8. 运行和维护等。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5、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050011,电话:0311-80995604,电子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贾慧军 丛军 蒋义平 张炜 崔建甫刘建华 孙胜博 董顺忠 赵战兵 胡悦民张海燕 王永鹏 李明 贾景奎 尹利科王永超 裴植 李志勇 雷文康 周龙张小意 吕金

    6、立 曹龙 刘迎亚 常冉曹立中审查人员: 邢天河张岩冰张宏霞吴希晖屈彦明李泽平牛春节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 64.1一般规定. 64.2充电站. 74.3充电桩. 9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125.1设置原则. 125.2充电设备. 135.3消防设计. 145.4建筑设计. 156电气设计. 166.1用电负荷. 166.2供配电系统. 186.3电能质量. 216.4电能计量. 226.5监控系统(平台). 236.6防雷与接地. 246.7照明. 257施工和验收. 267.1一般规定. 267.2供配电系统. 277.3充电系统.297.4充电桩试验. 307

    7、.5监控系统(平台).317.6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328运行和维护. 348.1一般规定. 348.2运行服务.348.3维护保养.35附录 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36附录 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 37附录 C直流充电桩试验项目.38附录 D交流充电桩互操作性试验项目.42附录 E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43本标准用词说明. 44引用标准名录. 45附:条文说明47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ules 44Planning 64.1General requirements 64.2Charging station 7

    8、4.3Charging piles95Charging infrastructure design 125.1Setup design rules125.2Charging equipment 135.3Fire design 145.4Architectural design 156Electrical design166.1Electrical load 166.2Power supply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86.3Power quality216.4Energy measurement 226.5Monitoring system(platform) 236

    9、.6Lightning protectionand grounding246.7Lighting257Construction andacceptance 267.1General requirements267.2Power supplyand distribution system277.3Charging system 297.4Charging piles test307.5Monitoring system(platform)317.6Civil and other supporting facilities328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348.1Gene

    10、ral requirements 348.2Operation service348.3Maintenance 35Appendix ACharging equipment layout schematic36Appendix BGuide sign and parking area identificationreference 37Appendix CDC charging pile test project38Appendix DAC charging piles interoperability test project 42Appendix ECharging pile hardwa

    11、re facilities maintenancecontents and period43Explanation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5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7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城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运行和维护。1.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12、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2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3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 促进技术创新。1.0.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及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 (EV)全部或部分由电能驱动电机作为动力系统的交通工具,根据电机驱动方式可分为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及纯电动汽车三类,不包括室内电动车、 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0.2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swap inf

    13、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0.4电动汽车充电站EV charging station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 3 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 1 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简称充电站。2.0.5充电桩charging piles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2.0.6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piles采用传导

    14、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32.0.7直流充电桩DC charging piles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除供电外, 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2.0.8充电机charger对电池充电时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包括车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两种。2.0.9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10非车载充电机

    15、off-board 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11充电系统charging system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12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13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EV parking spac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43基本规定3.0.1

    16、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1自用充电设施, 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2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等。3专用充电设施, 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的充电设施。3.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

    17、服务。2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1) 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2) 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3) 按充电速度可分为常规充电 (慢充) 和快速充电 (快充)。53.0.4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电站,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3.0.5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

    18、设置。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快充设备,宜选用一桩一充;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3.0.6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电车辆安全。3.0.7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网络通信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8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

    19、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3.0.9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64规划4.1一般规定4.1.1编制城镇总体规划, 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末充电站和充电桩需求量, 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和充电桩布局原则

    20、和规划指引。4.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1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留充电桩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计划。2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协调。4.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充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规模,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选址、用地

    21、规模,落实新建项目用地的配建指标,并提出规划设计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4.1.4在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 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桩的规模、7布局、建设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4.1.5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新建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3其他商场、宾馆、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22、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具备条件)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4.2充电站4.2.1充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宜安排在路段中间,其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 100m,宜选择在城市次干道路旁。充电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住宅生活区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保持一定距离。2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3应避免对周边区域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宜选择通风良好的区域。84应满

    23、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河北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充电站建设条件建(构)筑物厂房类别当采用油浸变压器时丙类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丁类当采用低压供电时戊类5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

    24、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6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7充电站不宜设置于地下,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2.2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2.5km4km。92充电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3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确定, 用地面积宜为 2500m

    25、24000m2, 并按充电车位的 75%服务于小型电动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4.2.3充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2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3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充电区应安装防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4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5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充电站的进出站车道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

    26、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4.3充电桩4.3.1新建地块应建设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及用地。已建地块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实施条件较为困难的地块,宜在地块周边发展公用充电设施。充电桩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0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社会停车场等,应结合停车位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桩。2居住(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等应建设充电桩。停车困难的小区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宜利用和改造居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4.3.2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

    27、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表 4.3.2 执行。表 4.3.2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项目充电车位配建指标直接建设预留条件新建住宅(含访客停车位)不低于 18%至 100%办公类建筑25%至设计比例商业类建筑20%至设计比例其他类公共建筑15%至设计比例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20%至设计比例游览场所15%至设计比例注:1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2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3其他类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功能性建筑。4公共停

    28、车场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5工业建筑中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宜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执行。4.3.3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114.3.4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结合防火单元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12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5.1设置规则5.1.1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5.1.2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

    29、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5.1.3 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0.4m。2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 充电设备外廓 (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 0.4m。3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 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8m。4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可参考附录 A。5.1.4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5.1.5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

    30、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132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他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颜色宜采用蓝色;3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4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 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5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 B。5.2充电设备5.2.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5.2.2充电设备采用的

    31、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规定GB/T 18487.1 的规定。5.2.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 的要求。5.2.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2.5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5.2.6交流充电桩应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145.2.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5.2.8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

    32、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 完整、有效。5.2.9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5.2.10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5.2.11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装置:电池充满电后能自动断电,充电设备获得停止充电的指令后,充电枪才能取下。5.2.12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2,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5.2.13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 “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5.2.14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5.3消防设计5.3.1设置充电

    33、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等相关规定,还应符合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相关防火要求。5.3.2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5.3.3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15(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规定。5.3.4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5.3.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建

    34、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火器。5.3.6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5.4建筑设计5.4.1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5.4.2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4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5.4.3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采取防撞措施。5.4.4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

    35、,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2室外充电区宜安装防雨、雪的设施。16cosPS6电气设计6.1用电负荷6.1.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 509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等有关规定。6.1.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6.1.3充电设施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6.1.4

    36、充电设备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 SN应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入容量S、充电机数量 n、充电机同时系数 K、功率因数cos决定。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6.1.4-1)式中:S充电机的输入功率;P充电机的输出容量;充电机效率;cos充电机功率因数。17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6.1.4-2)充电机同时系数 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和数量决定。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 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1) 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2) 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

    37、系数可按表6.1.4-1取值。表 6.1.4-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同时系数表充电设备类型同时系数备注交流充电桩公共场所多台7KW交流充电桩0.28详见表 6.1.4-2运营场所多台 42KW三相交流充电桩0.90存在同时充电现象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 30KW0.40.8民用建筑不宜采用大功率的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 60KW0.20.7交直流混合的充电站0.30.6非车载充电机容量较大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主机系统0.450.65主机系统的主机功率较大表 6.1.4-2多台单相 7kW 交流充电桩同时系数表充电桩数量(台)61218243650100同时系数0.750.830.620.700.500

    38、.580.420.500.330.410.290.360.280.35186.1.5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不应超过 7kW,三相交流充电桩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 42kW,非车载充电机容量按实际需求确定。6.2供配电系统6.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 D,yn11。2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者单母线分段接线。3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系统,对于室外零散的充电桩,可采用局部 TT 系统。4低压进出线开关、 分

    39、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连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低压供电回路宜采用专用线路,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6.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 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合理布设、 三相均衡地接入低压配电网,19避免低压系统中性点

    40、偏移、电压异常,集中布设的充电桩应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 的相关规定。3为末端充电设备配电的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4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 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增容改造。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的车库宜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6电缆分支箱至单相交流充电桩的电缆线路应采用放射式布置、单相供电。7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 电缆分支箱或充电总控制箱由总配电箱供电。电缆分支

    41、箱或充电总控制箱内应为每路出线装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等动作功能的保护装置。8当电能表采用集中布置时, 应使用电能计量表箱或布置在充电总控制箱内。如使用表箱则应布置在与充电车位较近的车库固定构件上。6.2.3交流充电桩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非车载充电机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 2 倍。6.2.4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206.2.5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干线宜选用铜导体

    42、, 末端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选用铜导体。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 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 C 级阻燃。 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5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导体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6主干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 电缆线路导体截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 并留有裕度。7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 室外电缆线路宜采

    43、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8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9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缆引至充电车位区域附近, 并设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安装空间。10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一路径。11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电缆分支箱宜设置在其上一层,低压电缆线路通过桥架或穿管敷设至最底层相应电能计量表箱。216.2.6电动汽车充电桩群 (同一片区不少于 10 个充电桩) 应具备错峰充电、预约充电的功能,实现有序用电。6.2.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

    44、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换充电、限流充电。6.3电能质量6.3.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10(2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2220V 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6.3.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6.3.3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 GB/T 14549的相关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

    45、/T 29316中的规定。6.3.4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理设备和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6.3.5充电场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22(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以及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6.3.6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 应设置适当容量

    46、的分相无功补偿;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 10(20)kV 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4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的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6.4电能计量6.4.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6.4.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的要求,非车载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318的要求。6.4.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

    47、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 50063 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 的有关规定。6.4.4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计量计费应具23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6.4.5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6.5监控系统(平台)6.5.1专用、 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入相应监控系统 (平台) 。6.5.2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 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6.5.3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充电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

    48、权限管理、报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2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3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4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3)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24等进行记录、统

    49、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并在过温时提供主动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 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9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省、 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6.6防雷与接地6.6.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的相关规定。6.6.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6.

    50、6.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6.6.4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充电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6.6.5建筑附属充电车库的接地电阻值由建筑物主体设计单位确定,专用充电站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256.7照明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6.7.1 的规定。表 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场所名称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备注配电室0.75m 水平面20080监控室0.75m 水平面300228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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