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65.20-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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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65.202019代替 DB3301/T 65.2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2019 - 07 - 30 发布2019 - 08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202019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
2、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
3、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20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2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与DB3301/T 65.2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修改了表 1 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1.3);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4、 7.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
5、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宁加、倪志刚、叶平平、黄辉、李美强、吴一梅、应美芳、焦庆春、占晓燕、金维东、黄文华。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202016。DB3301/T 65.20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特药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6、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特殊管理药品(简称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3.2特药单位特殊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单位。4 特药反恐怖防范原则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 特药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
7、特药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 特药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划分5.1 根据特药的种类和储存仓库的面积,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影响等要素,对特药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2 特药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6级目标:仓库面积大于 50m2(含)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级目标:仓库面积小于 50m2 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级目标:除级目标、级目标以外的,其它特药储存场所。6 特药单
8、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生产车间;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 生产车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放射性药品同位素类源、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场所;DB3301/T 65.1 第 6 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人防组织7.1.1.1 特药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 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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