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A 9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65.202019代替 DB3301/T 65.2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2019 - 07 - 30 发布2019 - 08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202019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
2、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
3、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20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2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与DB3301/T 65.2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修改了表 1 人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1.3);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4、 7.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
5、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宁加、倪志刚、叶平平、黄辉、李美强、吴一梅、应美芳、焦庆春、占晓燕、金维东、黄文华。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202016。DB3301/T 65.20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特药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6、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特殊管理药品(简称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3.2特药单位特殊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单位。4 特药反恐怖防范原则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 特药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
7、特药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 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 特药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划分5.1 根据特药的种类和储存仓库的面积,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影响等要素,对特药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2 特药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6级目标:仓库面积大于 50m2(含)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级目标:仓库面积小于 50m2 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场所;级目标:除级目标、级目标以外的,其它特药储存场所。6 特药单
8、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特药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生产车间;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区、 生产车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放射性药品同位素类源、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场所;DB3301/T 65.1 第 6 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人防组织7.1.1.1 特药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 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
9、.2 特药单位应根据地理位置、面积、职工人数、建筑分布、涉及特药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 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 人防管理7.1.2.1 特药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 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 特药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3301/T 65.1 第 7.1.2.3 条的要求。7.1.3 人防配置特药单位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 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应设应设2反恐怖防范
10、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应设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应设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值守监看、处置管理应设应设应设5固定岗仓库出入口或厂区主要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6巡逻仓库和生产区等重要部位应设宜设宜设7备勤机动应设宜设宜设7.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熟悉特药单位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应对特药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 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11、备案;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 技防7.2.1 技防组成特药单位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子 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泛感知采集系统等。7.2.2 技防配置特药单位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 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主出入口、周界应设应设宜设2单位主要通道应设应设宜设3电梯厅、电梯轿厢应设应设宜设4生产区、生产车间应设应设宜设5仓库、储存场所及其外围应设应设应设6装卸区域应设应设应设7运输车辆停车场(库)应设宜设宜设8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9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监控
12、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应设宜设10人脸识别系统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应设宜设11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室内存放场所、仓库应设应设应设12周界应设宜设宜设13紧急报警装置主出入口、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14出入口控制系统主出入口应设宜设宜设15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16仓库、存放场所应设宜设宜设17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应设应设宜设18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周界应设宜设宜设19重要部位应设应设宜设20公共广播系统生产区域应设宜设宜设21存储场所应设宜设宜设22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应设应设23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24泛感知采集系统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应设应设宜设7.2.3
13、设施要求特药单位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第7.2.3条的要求。7.3 物防7.3.1 组成特药单位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7.3.2 基本配置特药单位反恐怖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表 3 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钢筋混泥土墙或钢制保险库(柜)仓库应设应设应设2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仓库出入口、存放场所应设应设应设3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4应急用品防爆毯监控中心宜设宜设宜设5防护面罩生产车间、仓库宜设宜设宜设6毛巾、口罩生产车间、仓库应设宜设宜设7.3.3 设施要求特药单位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
14、设施符合DB3301/T 65.1第7.3.3条的要求。7.3.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 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 点,便于快速领用。8 联动机制8.1 特药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15、,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安全 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 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特药单位的暴力突发事 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特药单位的工作联动,为特药单位人员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做好 指导和服务。8.3 特药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特药单位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提 升特药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 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
16、)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 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特药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7、 50%以上;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重要部位巡视 1h 不得少于一次,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对进入单位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4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特药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逻;特药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等工作,疏散无关人员;对单位内部(包括重要部位、物品、车辆、器械)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单位外围设置警戒区域并派员值守,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密监视内部及外围动态;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