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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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文件 成银办发〔2009〕31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 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四川各保险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四川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客观评估四川省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我分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的重要基础。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和组织好本单位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掌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特别是省级管理机构和在川法人机构总部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级机构及成都市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本系统在川分支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层层落实反洗钱自律评估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自律评估数据的校验和审核工作,确保自律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要认真研读辖内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表和报告,发现有疑问的要采取措施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进行抽查核实。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核实的基础上降低其评估等级。 四、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将《办法》及时转发辖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附件: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反洗钱 评估办法 通知 ───────────────────────────────────────────── 内部发送:反洗钱处。 ───────────────────────────────────────────── 联系人:甘 力 联系电话:028-85261166 (共印152份)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客观评估四川辖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目标是: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 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两大部分组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最终结果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加权汇总形成,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成都市区(包括郊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四川各县支行暂不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对辖内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得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分值;然后结合当地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自律评估得分情况,加权汇总形成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以及总体评价,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表》(附件1)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附件2),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 第九条 每年2月15日前,人民银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 第十条 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件3),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附件4);同时负责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降低评估等级,并在辖内通报。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 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上年反洗钱工作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二)评估实施阶段 成都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上年度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 (三)评估报告阶段 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于1月31日前将纸制版及电子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覆盖范围、内容、时间、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及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等); 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 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 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基础,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0分) 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每缺一项,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1)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 (2)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 (3)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4)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 (5)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每缺一项,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3.未按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职责不明确的,扣10分。 (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35分) 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 (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 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4)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 (5)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 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保险业金融机构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未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未按照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3.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4.未按照要求制定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扣1分;未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扣4分。 5.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6.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并确认的可疑行为未按要求报告人民银行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35分) 1.未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扣10分。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发现1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3.未按规定对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甄别,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0分。 4.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素不符合规定的,每份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0分。 (四)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2分) 1.未进行反洗钱培训的,扣1分。 2.未按照要求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的,扣1分。 (五)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2分) 1.违反规定泄露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配合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4分) 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 (七)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情况(2分) 1.未制定反洗钱审计稽核或检查计划,未开展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扣1分。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1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为0分: (一)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三)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四)不配合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五)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 (六)不配合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的。 第四章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 非现场监管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估工作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反洗钱工作评估小组。 2.收集被评估单位评估年度内反洗钱工作的所有信息,包括: (1)各季度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报告、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等资料。在评估年度内,对被评估单位进行过现场检查的,还可将现场检查资料作为评估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3.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资料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补充的,可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和补充,尽可能地详细了解和掌握被评估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评估实施阶段 1.按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项目和标准,对被评估机构评估年度内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计算各被评估机构的分项得分和总分(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式,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得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总体得分;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表》。 (三)评估报告阶段 反洗钱工作评估小组汇总、分析各机构的评估情况,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并形成当年的评估报告。2月15日前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的组织开展情况。 2.被评估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 4.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基础,根据评估标准对执行反洗钱法规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或增加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情况(7分) 1. 未明确反洗钱负责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洗钱职责,扣2分。 2.未建立反洗钱岗位,扣2分。 3.未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扣1分。 4.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扣2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15分) 1.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缺失其一,扣1分,最多扣3分。 2.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不具有完整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最多扣3分。 3.未建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扣3分。 4.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扣1分。 5.未建立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扣3分。 6.未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扣1分。 7.未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内控制度,扣1分。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3分) 1.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扣3份。 2. 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并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最高扣5分。 3. 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并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最高扣5分。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13分) 1.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与报送机构业务、客户及交易等情况不相符合,扣3分。 2.季度或年度报告中对报送的可疑交易未进行分析或分析质量不高,扣5分。 3.金融机构报送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未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格式填制《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报告质量较差,扣5分。 (五)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7分) 1.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活动较差,扣5分。 2.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打击洗钱活动较差被处罚,扣2分。 (六)反洗钱宣传培训(6分) 1.反洗钱宣传(3分) (1)未开展反洗钱宣传,扣3分。 (2)反洗钱宣传效果较差,扣2分。 2.反洗钱培训(3分) (1)未开展反洗钱培训,扣3分。 (2)未制定培训计划,扣1分。 (3)反洗钱培训覆盖面小、培训效果差,扣2分。 (七)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情况(6分) 1. 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扣6分。 2. 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覆盖范围较窄,扣2分。 3. 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不认真,效果较差,扣2分。 4. 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扣2分。 (八)配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5分) 1.不配合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扣5分。 2.未按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监管报告,扣2分。 3.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报告质量较差,扣3分。 (九)监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5分) 1.未落实整改人民银行提出的监管意见,扣5分。 2.未按时反馈整改情况,扣2分。 (十)其他(5分) 1.不积极参与人行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扣3分。 2.未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系统发生的反洗钱工作重大事项或洗钱、恐怖融资重大涉案情况,扣2分。 (十一)加分情况(18分) 1.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最高加3分。 2.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经行政调查,不能排除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或向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报告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线索,且被公安部门立案,酌情加分不超过10分。 3.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有价值反洗钱工作经验、思路、方法和典型洗钱案例分析等,加5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该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评为0分: (一)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三)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四)未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 (五)不配合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六)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 (七)不配合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的。 第五章 评估结果分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对应的分值区间如下: A级:100分~85分; B级:85分~60分; C级:60分以下; D级:0分。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不同的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A级机构: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运用现场走访、电话询问、书面询问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工作指导,开展风险提示。 B级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自查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约见高管谈话或开展现场检查。 C级机构:列为当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对象。 D级机构,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向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监管建议;列为当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要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真实反洗钱工作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降低评价等级,在辖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对改进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核实和验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应将评估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评估报告以及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成都市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分行,成都各外资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的证券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成都分公司、总部不在成都市的各证券公司营业部,成都市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成都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财务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下级分支机构仅指成都市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在成都市(包括郊县)范围所辖的下属分支机构。 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在市州的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的下级分支机构是指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每个项目的得分不得超过本项目分值;扣分至该项目分值为零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表 2.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 3.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 4.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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