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2555-202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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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 CCS Z 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5520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12-12 发布 2024-05-01 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255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6 6 实施与监督.10 DB41/255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
2、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郑州大学、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兖少锋、李婧、耿颖、李哲、王婧、晁文坡、张长、张慧娟、刘星辰、裴杰、孙慧慧、赵颖、王永星、张培峰。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2日批准。本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DB41/25552023 1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3、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
4、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6
5、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6、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DB41/25552023 2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
7、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
8、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9、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41 水、牛奶、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HJ 898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HJ 110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2
10、6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DB41/25552023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2003年10月15日.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医疗机构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3.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
11、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3 废气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3.4 污泥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3.5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3.6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
12、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被政府部门指定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医院。3.9 方舱医院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新建或依托现有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空间既有建筑改建的,用于集中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临时医院。3.10 集中隔离场所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疫区入境、疑似患者等有可能被感染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的临时场所及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DB41/25552023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间
13、 4.1.1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新(改)扩建医疗机构执行本文件。4.1.2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现有医疗机构执行本文件。4.2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别收集,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4.2.2 医疗机构的酸性污水、含氰污水、含重金属污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检验室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放射性污水经衰变池处理达标后排放。4.2.3 医疗机构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按表 1 规定执行。特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根据医疗机构的
14、临床科室设置、医技科室使用的试剂仪器等进行选择性控制,按表 2 规定执行。4.2.4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 1 中一级标准执行。4.2.5 床位为 20 张以上(含 20 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直接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1 中一级标准规定执行,间接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 1 中二级标准执行。4.2.6 床位小于 2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不高于 500 MPN/L 后方可排放。4.2.7 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排放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按表 1 中一级标准执行。4.2.
15、8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预消毒的接触时间应不少于 1.0 h。4.2.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择消毒剂,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紫外线和臭氧等。消毒剂按以下要求使用:a)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 1.5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 6.5 mg/L10 mg/L;执行表 1 中一级标准时,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 1.0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 3 mg/L10 mg/L;执行表 1 中二级标准时,综合
16、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 1.0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 2 mg/L8 mg/L;消毒后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脱氯处理,总余氯小于 0.5 mg/L;b)采用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消毒剂投加量 5 mg/L10 mg/L,接触时间 1.0 h1.5 h 或由试验确定;c)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10 mg/L,照射剂量 30 mJ/cm240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 10 s 或由试验确定;d)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 10 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 min 或由试验确定。表1 常规水污染
17、物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 5000 医疗机构污水总排口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a 不得检出 5 pH 69 69 DB41/25552023 5 表1 常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 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 250 医疗机构污水总排口 7 生化需氧量(BOD5)/(mg/L)10 100 8 悬浮物(SS)/(mg/L)10 60 9 氨氮(NH3-N)/(mg/L)5(8)b 1
18、0 总氮/(mg/L)15 c 11 总磷(以 P 计)/(mg/L)0.5 c 12 动植物油/(mg/L)1.0 20 13 石油类/(mg/L)3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3 10 15 色度/(稀释倍数)30 16 挥发酚/(mg/L)0.5 1.0 17 总氰化物/(mg/L)0.5 0.5 18 总余氯/(mg/L)0.5(8)d 8 a 为设结核病诊治的医疗机构控制项目。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c该数值仅为污水直接排放时的控制限值,间接排放时执行二级标准。d为使用含氯消毒剂的控制项目,括号内数值为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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