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252-202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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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01 CCS X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52202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food workshop demonstration site 2023-12-15 发布 2024-01-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
2、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莉、赵玉杰、徐晓强、刘曦娟、张智勇、王海霞、聂晋彬、包明玥、张悦、于常铭、蒋柠、梁停停、祁冰洁、冯莹、庞洁、靳志敏、蔚盛、乌兰、聂晓燕、马雪梅、高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机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动态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1年以上的小作坊申报示范点(精特美)的评价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food workshop 具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 food workshop demonstration site 评价机构按照附录 A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进
4、行现场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4 评价组织和成员 评价工作由专业机构具体实施。专业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a)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b)应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c)应具备参与示范点评价工作经验丰富的专职或兼职专家队伍;d)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参与示范点评价工作的人员可分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评价专家、行业/领域专家等。应具备以下能力:a)管理人员应具有开展评价工作的总体指导、策划、管理协调能力,能够全面把握评价工作的目标确定及实现路径,协调评价实施全过程;b)工
5、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质量管理能力,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服务意识,遵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c)评价专家应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食品安全事业,对食品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d)行业/领域专家应具有食品生产领域的从业背景,熟知食品行业现状、趋势。5 评价内容 必备条件 申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应满足但不限于如下条件:a)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b)近 1 年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事故;c)近 1 年未
6、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d)近 1 年未发现产品抽检不合格;e)近 1 年未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评价细则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应按照附录 A 给出的评价要求、评分标准开展。6 评价程序 申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示范点每年评定1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评价机构提交示范点评价申请,申报材料应包含:a)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应符合附录 B 中表 B.1);b)自查报告;c)相关证实性材料。资格审查 评价机构应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交的示范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a)对存在不符合 6.1 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b)
7、对申报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报示范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材料;c)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资格审查。组建评价小组 6.3.1 评价机构应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组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 3 人,人数宜为奇数。6.3.2 评价机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出现场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价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现场评价 6.4.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
8、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a)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b)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介绍自我评价情况。6.4.2 现场核查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照附录 A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进行现场核查。6.4.3 末次会议 现场核查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被评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基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a)反馈现场核查情况;b)形成并签署现场评价确认书(应符合附录 C 中表 C.1)
9、。7 动态管理 获得示范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每年定期开展自我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评价机构应对获得示范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跟踪评价。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则直接予以撤销示范点:a)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b)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c)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黑名单的;d)跟踪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下,且拒绝整改的。A A 附录A (规范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 A.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详见表A.1。表A.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 序
10、号 评价指标 细化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1 加工场所(10分)场所周围 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应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虫害可能大量孳生场所等),难以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3分 有污染源防控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明显效果的,扣3分。2 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路面宜适当硬化,应无扬尘、无积水;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生产区不应豢养动物。3分 生产区路面未硬化、有扬尘、积水的,扣1分;生活区未
11、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有效分隔的,扣1分;生产区豢养动物的,扣1分。3 设计和布局 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加工场所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清洁、干净,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炉灶加料口和燃料存放与加工区有效分隔;卫生间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有效分隔,保持清洁,采用冲水式厕所。4分 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不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扣1分;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未有效分隔,存在交叉污染的,扣1分;炉灶加料口未和燃料存放与加工区有效分隔的,扣1分;卫生间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
12、区域有效分隔或未采用冲水式厕所的,扣1分。4 设备设施(18分)生产设备 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保养、消毒;设备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生产加工中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分开放置。3分 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设备未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存在交叉污染的,扣1份;生产加工中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未分开使用、分开放置的,扣1分。表A.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评价细则(续)序号 评价指标 细化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5 设备设施(18分)仓储设施 具有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
13、库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设施;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依据性质的不同分区域堆放,明确标识。3分 仓储设施与产品数量、贮存要求不相适应或仓库未有防止虫害侵入设施的,扣1分;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未依据性质的不同分区域堆放的,扣1分;标识不清的,扣1分。6 供排水设施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规定;排水设施畅通,排水口有防鼠、防虫设施。2分 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 GB 5749规定的,扣1 分;排水设施不畅通或排水口未有防鼠、防虫设施的,扣1分。7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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