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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产生的影响及其治理措施.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5658548
  • 上传时间:2024-11-1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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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信息 不对称 保险业 产生 影响 及其 治理 措施
    资源描述: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产生的影响及其治理措施 [ 2005年3月7日15:49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摘要: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文章从分析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着手,指出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产生的种种弊端,最后提出几点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一、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在传统经济学中,“经济人”拥有完全的信息,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看不见的手”能够创造出经济体系保持高效率的必要条件,而且经济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信息量也非常少,因为没有人需要了解或关心他人的愿望、限制条件或者信息,并且“看不见的手”还可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没有隐藏其与众不同的偏好的动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这种理想状态。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信息经济学最大的突破在于放弃了传统经济学中一个隐含的假设条件——完备信息。信息经济学把信息因素纳入经济理论之中,建立了一系列关于信息不完备条件下的经济分析方法,向社会经济现实迈进了一大步。     所谓不对称信息(Information Asymmetry)就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社会劳动分工使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行业信息差别,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期,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势和信息劣势。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长期、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其不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场,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服务市场中也经常出现,保险市场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早在1953年阿罗(Arrow)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并对此进行了研究。之后,斯蒂格利茨(Stiqlitz)也对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梅耶森(Myerson,1991)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即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保险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投保后的个人行为而产生的风险,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从供给方面来说,由于保险商品是一种知识含量较高、涉及多方面要素的特殊商品,而具备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对于该商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要远远高于保险消费者,因而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保险商品的交易和消费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当今社会保险商品功能的不断增加,保险商品的知识含量更高,这就使保险人掌握的保险信息更加多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现象表现得愈加明显。从需求方面来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现代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来说,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就更加缺乏,几乎无法达到与保险人信基本对等的地步。从这两方面的因素考虑,对我国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的事实就不难理解了。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双向的,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方法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另外,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也往往会造成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1.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结构的不对称,使处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由于缺乏保险基本知识,面临风险的个体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不足,将慎重对待投保或持两可、观望态度甚至敬而远之,使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变小,从而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     2.促使次品驱逐良品现象的产生。信息不对称,保险人事前不能准确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危险发生的平均概率厘定保单费率。当保险费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因而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才会愿意投保。当低风险消费者退出后,如果保险费率不变,保险公司将亏损。为了不出现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费。这样,那些不大可能碰到事故的顾客认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从而不再投保,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长此以往,会导致保险市场的逐渐萎缩,使整个保险业的效益大受损失。     3.使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传统的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为遭受灾害者提供补偿,以使其能够度过灾害、恢复生产、维持生活、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现代保险产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功能。若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则保险的两大功能就能得到顺利实现。但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决策;当遭受灾害打击时,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赔偿,当然更无法获得资金增值的利益。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险的功能也丧失殆尽。     4.增加交易费用,减少保险业的经营利润。交易费用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内部化的外部收益趋小,导致交易费用不合理增大,并呈上升趋势。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成为一大难题,同时也增加了保险人承保、理赔时的调查取證费用。虽然保险合同有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但这不足以规避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投保人为了以最少的保费获得保险人最大的保险保障,会尽量隐瞒或回避危险事实和实质,从而迫使保险人不得不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增加调查取证的费用,降低其利润。可见,信息不对称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导致保险业的经营利润的减少。     5.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需求越来越成为刺激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产业的发展状况,保险业也不例外,各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保险需求越大,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快,这是因为:(1)大数法则证明,保险单位越多,保险损失的概率也就越稳定,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走上正轨;(2)保险费越多,保险人越能积累保险资金,也就越有能力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保险需求者较少或不去投保,其对保险业的发展所起的羁绊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说,信息不对称是限制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治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措施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不对称信息对保险业的影响,但可以采取措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业产生的种种不良影响,使得我国保险市场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尽快地适应世界市场竞争的需要。     (一)督促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     披露的方式可以是:(1)建立公开的信息载体,如报纸、网站等,由监管部门发布行业内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规章制度,引导保险企业定期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的动态;(3)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促进设立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稳健性、经营管理和信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现在许多方面。(1)从保险条款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一般是保险条款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因此其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使保险条款尽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国目前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权规定过窄,因而对我国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这样的保险条款进行完善、充实、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从财务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更影响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个体消费者受知识、时间、财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透彻的了解,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显然,这样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险技术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无不善于总结和发展新技术,其条款设计、费率厘订、展业方式、理赔规范等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成熟的保险技术不仅能够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低承保利润的运营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选择的法宝之一,值得借鉴。     (四)加快中介市场的发展     保险知识和技术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社会公众无论如何愿意了解和学习,总不如专业人士掌握得系统和全面,要减少以至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就必须想办法消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知识方面的差距,保险中介作为联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纽带,正是合适的角色。一定程度上讲,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的拥有者和卖家,其身份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既不健全,又不规范,误导销售、高手续费、高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固然对其爱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毁誉参半。这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了。只有保险中介的充分和规范发展,保险市场才能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的。况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应当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规律,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唯其如此,方能保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       作者:周延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来源:《济南金融》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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