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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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 技术导则技术导则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8 年 08 月 24 日 2018 长春长春 第 485 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做好全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现发布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技术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24 日 前 言 我省老旧小区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普遍存在建设标准和配套指标偏低、房屋老化、配套不齐全、绿化面积不达标、停车位不足、小区内部私搭乱建、配套设施功能
2、不足、管线设备陈旧破损等问题,居住环境已不能满足居民现代化生活的需求。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城镇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实施城市修补,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要求,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响应国家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解决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技术指导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编制本导则。本导则依据吉林省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吉建办201832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的实际情况,吉林省城
3、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老旧小区整治与提升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编制而成。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房屋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完善、创新提升改造,共七章内容。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使本导则更好地适应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的需要,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至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本导则参编单位: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李 越 李瑞千 刘欣伟 赵 巍(男)王铁军 刘冬梅 张海文 孙凌国 李一楠 申市兴 陈秋伯 赵 巍(女)刘 烨 王宏姝 郞国良 邢立臣 王金灵 孙亚东 赵 萍 衣 勇 李雷立 陈嘉钰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陶乐然 周 毅 周七音 赵英鹏 张乃民 马青龙 满玉珍 目目 录录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房屋综合整治.3 3.1 一般规定.3 3.2 屋面修缮.3 3.3 立面整治.4 3.4 楼道整修.4 3.5 节能改造.5 3.6 建筑消防.6 3.7 建筑防雷.7 4 环境综合整
5、治.8 4.1 一般规定.8 4.2 拆除违建.8 4.3 建筑悬挂物处理.8 4.4 安全防范设施.9 4.5 无障碍设施.9 4.6 标识系统.9 4.7 海绵建设.10 4.8 其他.10 5 基础设施完善.11 5.1 一般规定.11 5.2 道路整治.11 5.3 综合管线整治.12 5.4 环卫设施整治.13 6 公共设施完善.14 6.1 一般规定.14 6.2 绿地和景观.14 6.3 文体休闲设施.15 6.4 停车设施.15 7 创新提升改造.16 7.1 一般规定.16 7.2 特色培育.16 7.3 适老化改造.16 7.4 加装电梯.16 7.5 临街牌匾整治.17
6、7.6 亮化.17 7.7 物理环境提升.17 附录 A 物业调查表.19 附录 B 居民入户调查表.20 附录 C 小区现状调查表.22 附录 D 社区、物业改造选项调查表.24 附录 E 项目实施单位对临街风貌基本情况调查表.25 本导则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1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和宜居发展目标,做好全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城(含)以上城市建成区内 2000 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较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的住宅小区,以及 2000 年以后建成、问题比较突出,经评估确实
7、急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1.0.3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应坚持共同缔造的原则;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示范带动,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完善功能、节能耐用的原则;坚持服务百姓、阳光透明、完善机制的原则;坚持五项统一(规划、设计、施工、配套、管理相统一)、八项结合(与风貌改造、亮化改造、建筑节能改造、拆违改造、市政管网改造、线缆入地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其他改造相结合)的原则。1.0.4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基本规定 2.0.1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包括房屋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完善、创新提升改造等内容,可统
8、一实施,亦可分步实施。2.0.2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前应对小区及建筑物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小区居民意见,排查评估和征询意见结果作为确定老旧小区整治提升范围和内容的依据。2.0.3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整治提升技术方案。2.0.4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应按照城市(县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各项设施。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可新建、扩建,亦可置换改造。2.0.5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后,应延续城市特色风貌,整体色彩与色调应与城市色彩保持协调,应做好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同时总结试点老旧小区整治提升经验,指导后期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3
9、 3 房屋综合整治 3.1 一般规定 3.1.1 房屋综合整治应包括屋面修缮、立面整治、楼道整修、节能改造和建筑消防、建筑防雷等相关内容。3.1.2 房屋综合整治前应充分结合周边环境和居民要求,合理确定老旧小区内每幢房屋的改造内容和改造重点。3.1.3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改造前,应先进行结构性能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 20 年。3.2 屋面修缮 3.2.1 屋面修缮主要内容包含屋面防水修缮及屋面保温节能改造两部分。屋面防水修缮及屋面保温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相关要求。改造后,低、多层建筑应达到级防水要求;高层建筑及重要建筑应达到级防水要求
10、。3.2.2 漏水严重的建筑屋面,宜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进行。改造时,宜铲除屋面原有的防水保温等构造层至基层,清理平整基层后重新做屋面保温、防水。3.2.3 对存在局部渗漏的建筑物屋面,应对漏水点处局部清理,重新铺设防水层,并做好与原有防水层的搭接。3.2.4 平屋面、女儿墙及檐沟等处排水口、水落口应符合现行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屋面卷材防水建筑构造吉 J 2013-232 的相关要求做泛水处理。外排水管应结合立面修缮确定颜色及样式。3.2.5 屋面修缮除抢修外,不宜安排在雨季进行;屋面渗漏修缮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 的相关要求。3.2.6 屋面渗漏修缮工程应
11、根据房屋重要程度、防水等级使用要求,综合查勘结果,找准渗漏部位,综合分析渗漏原因,编制修缮方案。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按照表 3.2.6 的规定执行。表 3.2.6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防水等级 建筑类别 设防要求 级 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 两道防水设防 级 一般建筑 一道防水设防 3.3 立面整治 3.3.1 对沿街建筑物较完整的外墙饰面宜进行清理或重新粉刷,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选用弹性外墙涂料与建筑无机仿砖涂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T 512 的相关要求。3.3.2 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应对墙体保温系统质量进行判定,先修复再进行防渗、粉刷处理。
12、3.3.3 当建筑物构件发生风化剥落或失去原有的结构安全性能时,应对其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3.3.4 空调外机机位宜整齐或设计遮挡装饰,并对住户原有空调外机支架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加强防护措施。3.3.5 散水损坏严重的宜采取整体修复。3.4 楼道整修 3.4.1 破旧、黑暗、杂乱的楼道应进行修缮整治,达到安全、明亮、整洁的标准,楼道内公共设施使用正常。3.4.2 应对无法正常使用的护栏、扶手进行整修,并应符合现行国5 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中关于楼梯扶手的相关要求。3.4.3 应对老旧小区房屋公共楼梯间、楼道的老旧照明灯进行更换。光源应为节能型灯具,控制方式
13、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3.4.4 对楼梯间内墙、顶棚进行粉刷,应采用刮大白或乳胶漆二遍;踢脚宜采用灰色耐油油漆三道,高 200mm。3.5 节能改造 3.5.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我省的地理气候、经济、技术条件,根据实际选择适宜技术进行全面节能改造或部分节能改造。3.5.2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之前,应进行节能评估,并制定有效节能改造方案。对已进行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不参与节能评估。3.5.3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吉林省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3.5.4 屋面保温应采用正置式屋面,基本构造层次自下而上宜为:原结构层、找平层、隔汽层、保温
14、层、找坡层、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3.5.5 外墙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旧小区外墙节能改造应根据原有墙体的材料、构造、厚度、饰面做法及剥蚀程度等情况,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确定外墙保温构造做法和保温层厚度;2 外墙节能改造设计应与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相结合,遵循安全、美观、节能、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3 外墙节能改造应首选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改造时,宜达到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4 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6 规范GB 50016 中的相关要求及国家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构造措施,确保防火安
15、全。保温材料保护层的做法宜采取首层“两布三浆”、标准层“一布两浆”的薄抹灰系统做法;5 外墙节能改造设计应做好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处理。3.5.6 对不满足节能要求的门窗应进行整体更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2 改造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5.7 室内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户供热改造设计应和建筑、结构、电气等专业紧密配合、协调设计方案;2 分户供热系统的立管不应设在住宅套内,户内系统管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3 当户内供热系统需全面改造时,可根据建筑条件及热源条件采用水平双管系统、水平跨越式系统、水平放射式系统等形
16、式;4 室内供热系统改造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采取措施解决室内采暖系统垂直及水平方向的失调;5 供热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形式及改造后围护结构情况对散热器面积进行计算,使散热器散热量与房间热负荷相符合。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高效节能型散热器。3.6 建筑消防 3.6.1 清理私搭乱建,清理楼宇间和楼道内乱堆的杂物,保证消防道通畅。3.6.2 对既有消防设施应进行维修与维护。7 3.7 建筑防雷 3.7.1 老旧小区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设置防直击雷、侧击雷等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8 4 环境综合整治 4.1 一般规定 4.1
17、.1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违建、建筑悬挂物处理、安全防范设施、无障碍设施、标识系统、海绵建设等内容。4.2 拆除违建 4.2.1 对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4.2.2 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恢复原状。4.2.3 应从实际出发,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除方案,进行科学组织,实现安全、经济、速度快、扰民小的目标。4.2.4 拆除工程有关单位的技术装备条件,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4.3 建筑悬挂物处理 4.3.1 居民自主搭建的建筑物外部悬挂物等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的构件应一并拆除,拆除位置做好技术处理,不应影响原有建
18、筑使用和美观。4.3.2 违规悬挂物拆除后,建筑立面需要恢复的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考虑整体建筑立面效果,做到整齐、统一、美观。9 4.4 安全防范设施 4.4.1 根据老旧小区现状,在主要出入口宜增设大门、门岗或安装抬杆、电动伸缩门等设施。4.4.2 完善老旧小区监控系统,在主要交通节点宜全面覆盖电子监控探头,有条件小区应做到安全监控无死角,应在主控制室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安联防监控系统。对已有智能监控的老旧小区应进行设备检修,更换老旧破损设备线路。4.4.3 根据老旧小区现状,应更换或维修现有单元入口破旧防盗门,宜设置门禁系统。4.4.4 老旧小区内的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设备
19、用房(如热力站、配电室、调压站等)应设置安防设施。4.5 无障碍设施 4.5.1 老旧小区主要部位和公共活动区域应增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4.5.2 老旧小区公共建筑走廊、住宅公共走廊、楼梯两侧宜增设扶手,其样式、规格、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4.5.3 门厅宜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4.6 标识系统 4.6.1 老旧小区应完善标识系统。宜增设小区平面图、社区引导牌、道路引导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楼牌、单元牌、门牌等标识。4.6.2 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集中活动场地等
20、处应设置文化宣传栏、便民信息发布栏等设施。10 4.6.3 标识系统在同一街道或社区内,应保证色彩的统一、设计风格与设计形式的统一、使用材料与规格的统一。4.7 海绵建设 4.7.1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应因地制宜的融入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通过“渗、滞、蓄、净、用、排”途径,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建筑小区的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措施进行改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及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要求。4.7.2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前,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来确定小区雨水源头控制的设计降雨量。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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