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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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学习要点 了解国际货物保险的基本情况 熟悉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各种险别与条款的具体 内容 掌握海洋货运保险承保的范围 掌握货运保险操作业务,学会订立保险条款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节 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本章小结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其具体内容表现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可保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就货物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联的费用(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恪守信用,互不欺瞒。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来说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根据法律或惯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oximate clause)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做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的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损失补偿获得额外利益。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保险人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二、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确定适用的保险条款等。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的内容根据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区别。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必须订明以下内容:(1)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和CIP价加10计算。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情况下,我方也可以接受,但要防止有些国外客户企图从高额投保中投机取巧。(2)投保险别。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如是海运货物,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中选保一种,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视商品性质和目的港情况,必要时可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或特殊附加险。投保了一切险,还可加保特殊附加险。(3)适用的保险条款。目前,我国通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如接受,也应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1风险 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前者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后者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or maritime perils)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个部分。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和锈损等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运输过程中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2损失 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称为“海损”或“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保险人。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情况有以下几种: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例如船只遭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等。虽然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例如茶叶被水泡,烟叶受潮发霉等。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被保险货物在遭受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时的保险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保险标的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如果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委付,即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与货物剩余价值的差额。(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其损失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已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所引起的,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危险是共同的,并且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地发生的;必须是有意地采取的合理措施;损失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费用是额外的;牺牲和费用是有效的,避免了全损的发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货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由受益方,即船方、货方、运货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它与共同海损的区别是: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海损的承担者不一样,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而向第三者支付的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是要求救助成功。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所谓险别是保险公司按不同情况所规定的不同的保险范围,它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附加险承保的是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现将我国保险条款中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作详细介绍。1基本险 海洋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定一种险别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1)平安险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损”,即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但是在今天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平安险不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对于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水渍险 水渍险在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其英文是“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或with average,W.A”,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如下:承保上述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由于平安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低,一般适用低值、粗糙、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3)一切险 一切险源于英文“all risk,A.R”,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如下: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为适应投保人对外来原因致损货物的风险而寻求保险保障的要求,保险人设立了一系列附加险。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合并。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各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的投保。(2)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担风险的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被保险货物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进行索赔,否则就无权进行索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即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为止。假如货物迟迟不抵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2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其承保范围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亦称“普通附加险”,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若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则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经与保险人协议加保。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3)短量险(shortage risk)。4)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5)渗漏险(leakage risk)。6)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7)串味险(taint of odour risks)。8)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9)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10)包装破损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11)锈损险(rust risk)。(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特殊附加险现有以下8种: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3)舱面险(on deck risk)。4)拒收险(rejection risk)。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e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F.R.E.C)。7)战争险(war risk)。战争险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其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如原子弹、氢弹)等所致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战争险的起讫责任与基本险所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不同,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离,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货物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责任恢复有效。8)罢工险(strikes risk)。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其责任范围包括: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三、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最为普遍采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协会货物条款的6种险别: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IWCC;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ISCC;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以上六种险别中,ICC(A)、(B)、(C)三种险别是基本险,类似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战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别。战争险和罢工险虽然也作为特殊附加险,但是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险别进行投保。恶意损害险属于(A)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在(B)险和(C)险条款却被列为一般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B)险或(C)险时可以加保此险。ICC(A)险责任范围较广,故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ICC(B)险比ICC(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在除外责任方面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不负保险责任,其余均与ICC(A)的除外责任相同。ICC(C)险承保风险较ICC(A)险和ICC(B)险都小得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其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ICC(A)、(B)、(C)险条款的责任起讫也是“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条款规定得更为详细。第三节 陆、空、邮货物运输 保险条款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前者与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后者与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规定,航空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前者类似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后者类似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特殊的附加险。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三、邮政包裹运输保险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insurance clauses)规定,基本险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前者类似于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后者类似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邮包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邮包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后,通常涉及的工作有: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及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也可以称为“投保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CIF或CI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如未约定,按惯例,保险金额通常按CIF或CIP价加成10计算。加成的10是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2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选择所投保险事故和保险金额来决定的。在选择了保险事故的内容后,保险人就可以提供一个保险费率,再乘以保险金额就得出了保险费的数值。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费是保险人分担相应风险的对价。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保险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情况制定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它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可以背书转让。常用的保险单据如下: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式的保险合同。它除了正面载明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的文字、被保险货物的情况、承保险别、理赔地点以及保险公司关于所保货物如遇险可凭本保险单及有关证件给付赔款的声明等内容外,在背面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以出具保险单作为出口保险凭证。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与正式的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只有正面的内容,无背面条款,但其一般标明按照正式保险单上所载保险条款办理。目前,各国在信用证上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规定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均可接受,但规定在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3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可称为“联合发票”,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这种单证只有我国采用,并且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的出口业务。4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为“开口保险单”,是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险单。严格地讲,它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险单常用于进口的货物保险,这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四、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insurance claim),是指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行为。被保险人进行索赔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被保险人必须拥有可保利益。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程序如下:(1)损失通知。(2)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3)申请检验。(4)提交索赔单证。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原则;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与费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内容与异同;其他形式的货运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索赔等问题。其中重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和险别、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条款,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计算及保险索赔。根据国际惯例,保险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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