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2617-2022+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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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8045CCS F 7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45/T 26172022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and surveillance ofdecommissioning project of uranium prospecting facilities2022 - 12 - 01 发布2022 - 12 - 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5/T 2617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2、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五核地质大队、广西 壮族自治区三七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核地质大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代杰、胡自宁、黄辉、李胜荣、叶少剑、唐德霖、吴国辉、蒋顺连、韦应斌、 黄芳伟、卢浩。IDB45/T 26172022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界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退役治理工程)监测监护技术涉及的术语 和定义,规定了监测、监护、辐
3、射环境评价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伴生放 射性矿产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的监测监护工作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214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GB 11218 水中镭的放射性核素的测定GB/T 11713 高纯锗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EJ/T 979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HJ 61 辐
4、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40 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HJ 1157 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HJ 10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铀矿地质勘探设施 uranium prospecting facilities铀矿地质勘查工作在地表遗留的废石(渣)堆、坑(井)口等设施。退役治理工程 decommissioning project铀矿地质勘探设施永久终止运行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下,清除设施污染或者对污染源(坑
5、(井)口、废石(渣)堆等)进行退役治理活动等形成的工程。监 测 monitoring为评估退役治理工程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完成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1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监 护 surveillance对已完成退役治理的有限制开放使用的退役治理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修补。土(渣)样 soil sample在废石(渣)堆表层取的样品。4 基本要求 总则以退役治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为依据,采用现场调查和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退 役治理工程及其周边的土壤、流经的水体进行辐射监测,按环境管理限值的要求,评价退役治理工程辐 射环境状况。 工作
6、对象4.2.1 工作对象在退役治理后应具备限制开放使用深度。4.2.2 监测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坑(井)口。4.2.3 监护工作对象应包括废石(渣)堆的表面覆土及植被、挡土墙、排水沟、坡面防护、警示牌和坑(井)口的封堵设施。 频次及周期4.3.1 全年监测监护应覆盖丰水期、枯水期。4.3.2 监测监护频次应每半年一次。4.3.3 当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监测监护频次。5 监 测控制指标5.1.1 废石(渣)堆控制指标如下:地表氡析出率不应大于 0.74 Bq(ms)-1;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扣除当地环境本底后不应大于 174 nGyh-1。5.1.2 地表水控制指标如下:
7、天然铀浓度应小于 0.05 mgL-1;镭-226 浓度应小于 1.1 BqL-1。5.1.3 土壤平均100 m2范围内土层中镭-226的比活度平均值扣除当地本底值后不大于0.18 Bqg-1。2 监测点布设5.2.1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废石(渣)堆应按5 m5 m网格布设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如果监测数据异常,应增加监测点。5.2.2 地表氡析出率废石(渣)堆应按每1/3面积布设1个监测点。5.2.3 土(渣)样当工程设施遭受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破坏、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超限时,应在破坏区域的表层 及废石(渣)堆周边污染区域布设。5.2.4 水样水样监测点应在距排放口下游最近饮用水取水点
8、处布设。如无法确定下游饮用水取水点时,应在有 水坑(井)口流出水下游100 m200 m范围布设。 监测取样5.3.1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方法按HJ 1157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1。5.3.2 地表氡析出率监测方法按EJ/T 979执行,监测记录表见附录表A.2。5.3.3 土(渣)样取样步骤如下:a) 在地表下 0 cm15 cm 采取梅花形或蛇形布点取样(采点不少于 5 个),除去草根等杂物,现场混合后取 2 kg 土(渣)组成 1 个样;b) 样品用塑料袋装好,再套上干净的样品袋,并贴标签;c) 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 A.3。5.3.4 水样取样步骤如下:a) 取样前应
9、用样水清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 23 次,取样量不少于 10 L。b) 取样后,加入稀硝酸使水样酸化至 pH 1pH 2(当水中含泥沙量较高时,应静置 24 h 后取上清液再酸化);c) 每个水样容器应密封并贴标签;d) 应填写取样登记表,见附录表 A.3。样品处理及分析5.4.1 样品处理样品的处理、保存、交接应符合 HJ 61 规定。35.4.2 样品分析分析方法见表 1。表 1 分析方法监测项目监测对象分析方法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地表HJ 1157氡析出率地表GB 50325、EJ/T 979铀水(天然铀)HJ 840、HJ 700镭-226水GB 11214、GB 11218土壤GB/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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