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PCAS 1-2023 船用甲醇燃料水上加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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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40CCSR06 团体标准T/CPCAS 12023船用甲醇燃料水上加注规程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borne bunkering of methanol fuel for vessels2023 - 09 - 25 发布2024- 01 - 01 实施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加注前的条件46 加注过程57 第三方计量78 应急响应79 文档管理810 操作手册8附录 A (资料性) 加注作业通讯所用手势信号示例10附录 B (资料性) 加注安全检查表11附录 C (资料性)
2、 加注计划确认表14附录 D (资料性) 测量确认表15附录 E (资料性) 非货舱的声明/测量表16附录 F (资料性) 质量流量计系统铅封检查表17附录 G (资料性) 加注签收单18附录 H (资料性) 燃料样品标签19参考文献2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事大学、全球甲醇行业协会(新加坡)北京代表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
3、公司、中理检验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荣平、宋兆国、高鸿博、王丹、郭小丰、张春昌、常俊宇、李根、李世博、赵凯、李海波、刘汉坤、谭新星。 船用甲醇燃料水上加注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船用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基本要求、加注前的条件、加注过程、第三方计量、应急响应、文档管理和操作手册等。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加注船对受注船进行甲醇燃料水上加注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472 化工产
4、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GB/T 9109.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GB/T 25347 船舶燃料与润滑油供应术语T/CIQA 70 船用甲醇燃料 SN/T 2389.10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0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
5、hemicals in Bulk (IBC Code)) 国际海事组织 船舶应用甲醇/乙醇燃料安全临时导则(Interim Guidelines for the Safety of Ships Using Methyl/Ethyl Alcohol as Fuel) 国际海事组织 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Using Gases or other Low Flashpoint Fuels (IGF Code)) 3 术语和定义GB/T 253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 3.1加注方 methanol supplier为船舶提供甲醇燃料加注服务的专业机构。 3.2加注船 bunker tanker提供甲醇燃料加注服务的船舶。 3.3受注船 vessel接收甲醇燃料的船舶。 3.4加注作业 bunkering operation加注船将甲醇燃料传输至受注船的作业过程。 3.5危险区域 hazardous zone可能发生甲醇泄漏和蒸气聚集的加注作业活动区域。 3.6限制区域 restricted zone危险区域外,燃料舱和加注管线附近,可能存在低浓度甲醇蒸气的区域。 3.7警戒区域 security zone限制区域外,为防止与加注和同步作业无关船舶、车辆
7、和人员进入而实施警戒的区域。 3.8 加注连接系统 transfer system将加注船歧管与受注船歧管进行连接的系统。 3.9应急停止系统 emergency shut down system;ESD在加注作业发生紧急状况时,能够立即停止加注作业并关闭有关设施的系统。 3.10 安全干式脱离装置 safety dry break-away coupling;ESD可在不使用螺栓时连接加注端与受注端,一旦加注端与受注端发生较大相对位移时,以安全的方式快速脱离并可有效防止甲醇溢出的一种机械装置。 3.11同步作业 simultaneous operation与甲醇加注作业同步实施的其他作业,包
8、括: a) 货物处理; b) 乘客上下船; c) 加注甲醇以外的燃料。 4 基本要求4.1 燃料规格4.1.1 甲醇燃料质量指标应符合 T/CIQA 70 的规格要求。 4.1.2 甲醇密度宜以 20密度表示,应按 GB/T 4472 在实验室内测试,由加注方通过燃料质量化验单提供并负责,凭此数据溯源。 4.2 加注船加注船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 4.3 受注船受注船应满足IMO、船旗国政府、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同时应遵守国际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使用甲醇/乙醇作为燃料的船舶安全临时导则等。 4.4 加注连接装置加注连接装置的所有组件都应满
9、足IMO第MSC.4(48)号决议国际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5章的要求。 4.5 应急停止系统4.5.1 加注连接装置应连接到应急停止系统(ESD)。发生紧急情况时,加注船和受注船应急停止系统应能启动安全联锁,紧急停止作业。 4.5.2 应急停止系统应能由人员触发或者根据传感器信号触发。应急停止系统应能停止甲醇供应泵和关闭应急停止阀。应急停止系统至少包括下列触发条件: a) 系统检测泄漏,包括液体的泄漏和蒸气的泄漏; b) 受注船燃料舱过充,即高液位报警; c) 受注端与加注端之间发生较大相对位移; d) 加注软管应力过大; e) 系统检测到火情; f) 其它可能危及加注安
10、全的情况或警报。 4.6 计量设备4.6.1 加注船应备妥货舱管路图、温度计、测深钢卷尺、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PEGD)、船舱温度自动测量装置、舱容表、流量计等相关资料与设备,并向受注船代表出示相应计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6.2 受注船有权检查加注方用于结算的相关计量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7 取样设备4.7.1 加注方代表应备妥清洁的取样器、接样容器和燃料样品容器。 4.7.2 燃料样品容器宜为透明玻璃瓶,容积应不小于 500mL。 4.8 烟火管制4.8.1 在加注船、受注船甲板上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内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 不应携带火种进入前述
11、区域。 4.8.2 加注船加注作业应避免产生火花,在危险区域和限制区域内不应使用非防爆手机、照相机和摄像机等电子产品。 4.8.3 加注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和电火花的工具及设备。 4.8.4 当监测发现绝缘配电系统的绝缘电阻对地漏电时,应及时停止加注操作,查找并隔离故障点。 4.9 通讯4.9.1 通讯设备应为防爆型。双方应约定使用没有其它干扰的频道联系,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双方的联系工具。 4.9.2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至少设置两组可靠并独立的通讯设备。 4.9.3 加注船和受注船代表应备妥符合要求的无线通讯器材或明确通讯手势(见附录 A 中的图 A.1), 约定通讯联络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4
12、.9.4 加注船和受注船未建立有效通讯联络,不应进行加注操作。加注过程中通讯中断,应立即停止加注作业。恢复有效通讯前,不应恢复加注操作。 4.9.5 加注船和受注船的发射天线应可靠接地或隔离,发射天线区域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则不允许进行无线电发射。 4.9.6 加注作业期间,加注船应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等设备或将其设置为待命状态, 受注船如条件允许也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9.7 加注作业期间,使用固定式甚高频(VHF)和特高频(UHF)通讯设备时建议将其发射功率设置为低功率(1W);对于经过认证、本质安全且功率1W 的移动式 VHF 和 UHF 设备可以安全使用。 4.9.
13、8 在加注过程中,加注船和受注船白天均应悬挂“B”旗,夜间显示相应信号。 4.10 消防器材4.10.1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各备妥一组便携式抗醇性灭火器,并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10.2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用于消防的监控报警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 4.10.3 在加注总管接头附近应接妥两根消防水带,放置一组便携式抗醇灭火器,并保证随时可用。 4.11 水文气象条件加注船和受注船应对加注作业期间的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评估,明确加注作业条件,评估结论满足作业条件方可进行加注作业。 4.12 防爆和防毒4.12.1 危险区域内照明、电器和电子产品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使用前应检
14、查,电缆连接应牢固,护套材料应无损坏。 4.12.2 便携式手电筒、通讯工具等应为合格的防爆型,并保持正常可用状态;现场使用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应为本质安全型,且应得到现场作业负责人的许可。 4.12.3 加注作业时应使用合格防爆型工具,接触钢铁设备时,不应敲打和撞击。 4.12.4 甲醇加注作业区域应配备防毒浓度监测设备。 4.13 热工作业加注作业期间,加注船和受注船不应开展热工作业。 4.14 防静电4.14.1 加注管路应装设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 4.14.2 加注管路应保持对船或对地接地。绝缘法兰与加注船和受注船之间的金属管路应分别保持与各自船体接地。 4.14.3 系泊缆绳、
15、两船间的舷梯或者跳板、固定护舷用的缆绳和链条等必要位置应采取避免形成电气通路的绝缘措施。 4.15 人员资质和防护4.15.1 加注船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能力。参与加注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此外,参与加注作业的人员还应接受下列内容的培训: a)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中有关甲醇加注作业的安全要求; b) 甲醇加注操作程序相关设备操作步骤和任务安排; c) 熟悉典型的受注船构造、设备及操作程序; d) 甲醇燃料危险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e) 发生各种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响应职责和程序。 4.15.2 加注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具备适任能力,在加
16、注过程中不应承担其它任务。加注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有触发应急停止系统的权限。加注船船长和受注船船长应对各自设施及其操作承担总体责任。 4.15.3 加注方计量员应接受正规计量机构的培训并持有计量培训证书,受注船代表有权核实加注方计量员的计量培训证明材料。 4.15.4 加注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安全帽、护目镜、防静电安全鞋、防甲醇腐蚀手套、阻燃和非静电积聚材料制成的连帽衫或类似衣物、防爆便携式气体检测器等防护装备。 4.15.5 作业区域和人行走道宜配备防滑层或防滑格栅。 4.15.6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配备安全、急救、防护等应急设备,应保存在易于接近并有明显标志的处所, 妥善保管,以便随时可用。 5 加
17、注前的条件5.1 作业申请加注方应熟知船用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作业前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加注作业的申请。 5.2 安全风险评估5.2.1 加注作业前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评估加注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海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条件。 5.2.2 船舶首次开展船用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至少应对加注作业的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人为因素影响等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条件、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后续在该区域加注作业,在船型/作业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时,可不需要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应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由加注方负责
18、组织实施。 5.3 加注准备阶段安全检查在加注作业开始前48h之内,加注船和受注船应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并签署“加注准备阶段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1)。电子形式应有电子签名。 5.4 锚泊或系泊加注船和受注船应确保锚泊、系泊和作业安全。加注作业之前应对系泊设备和系泊状态进行检查。 6 加注过程6.1 加注前会议6.1.1 加注船和受注船在连接加注管路之前,应召开加注前会议,加注船和受注船应交流沟通下列信息: a) 港口或主管部门对加注作业的限制要求; b) 拟加注甲醇的数量、品质及作业计划; c) 甲醇计量方式、核实计量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 d) 取样位置和取样方法; e) 加注连接系
19、统的相关信息,包括连接类型、管径、应急停止系统、加注速率的相关限制; f) 风险评估中给出的其它加注作业限制; g) 同步作业情况,并有允许或限制相应操作的书面文件; h) 受注船燃料舱的剩余舱容; i) 加注船和受注船的接地连接; j) 允许加注作业的水文气象限制条件; k) 加注管线氮气吹扫程序。 6.1.2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 a) 沟通联络方式及作业过程关键点信息交流程序; b) 甲醇计量方式、是否参与共同取样、取样位置及取样方法; c) 加注作业系统参数,包括加注泵数量、最大压力、最大流量等; d) 开始、正常、换舱、收尾等阶段加注速率及速率变化期间的注意事项; e
20、) 值班安排; f) 常规停止及 ESD 紧急关闭程序; g) 突发事件应急操作程序; h) 操作的关键阶段; i) 加注系统的连接、惰化、吹扫、拆除等操作计划。 6.1.3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签署“加注计划确认表”(见附录 C 中的表 C.1)。 6.2 启动加注泵前的操作6.2.1 在加注过程中,加注船应安排值班员在加注连接系统的加注侧现场或通过视频监控系统(CCTV) 值守。该人员在加注作业期间不应承担其它工作。值班员应能直接和加注船现场作业负责人沟通,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触发应急停止系统。受注船也应安排值班员,并应能直接和加注船代表沟通,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触发应急停止系统。 6.2.2 在
21、启泵前,应召开由加注现场作业负责人和值班员代表参加的会议,交流作业注意事项,对照“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见附录 B 中的表 B.2)逐条进行检查并签署确认。 6.2.3 加注船和受注船应根据加注前会议共同协商确定的甲醇计量方式进行相应的计量操作。 6.2.4 采用静态计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位高度测量宜采用密闭检尺计量; b) 加注船应邀请受注船代表共同对加注船所有货舱和非货舱液位高度进行测量; c) 液位高度测量操作应符合 SN/T 2389.10 的规定; d) 温度测量操作应符合 GB/T 8927 的规定; e) 液位高度、温度等数据应记录在“测量确认表”(见附录 D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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