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_T 1267-2023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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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3/T2023 1267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43.020T 00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发布-272023-12实施-27代替DB43/T 12672017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for motor vehicle testing institution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4.1 基本条件 1 4.2 选址和场地要求 2 4.3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2 4.4 质量管理体系 4 5 技术
2、要求 5 5.1 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 5 5.2 检验场所 5 6 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求 7 7 检验行为及服务要求 8 7.1 检验行为要求 8 7.2 服务要求 8 附录 A(资料性)机动车检验机构设备配置要求 10 附录 B(资料性)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规范 13 参考文献 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43/T 12672017 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与 DB43/T 1267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体要求”中的“选址和
3、布局规划”修改为“选址和场地要求”,精简了相关内容(见第 4 章,2017 版第 5 章);在“选址和场地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和主要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批准手续和布 局要求,并将 2017 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 4 章,2017 版第 5 章、第 6 章);将“技术要求”中的“检验项目与设备配置”更改为“检测设备及检验软件”(见 5.1,2017 版 6.1);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增加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的配置,提高了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 人的任职条件,细化了质量负责人、登录员、内审员和人工检验员等具体要求,并将 2017 版的有关内 容更改后纳入(见 4.3,2017
4、版附录 A);增加了“检验行为”要求,并将 2017 版的“服务要求”修改合并后形成“检验行为及服务要 求”章节(见第 7 章);增加了“机动车检验机构设备配置要求”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A);增加了“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规范”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B)。删除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分类”的章节(见 2017 版第 4 章、第 7 章);删除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分类等级及要求”“检测场地平面布置图”“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参 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建筑结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式样)”“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等附录(见 2017 版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5、、附录 E、附录 F);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湖南省产商品评审中心、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湖南大 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银轩、陈诚、白中浩、刘旭、刘学军、黄光福、覃航宙、黄俊、殷文强、张雪莉、黄朝晖、朱竟、廖敢、洪波、黄娟娟、罗成。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 年首次发布为 DB43/T 1267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
6、件规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求、检验行为及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7、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9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HJ 1237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8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大型车辆检测线 detection line for heavy-duty vehicle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500 kg 车辆检验的检测线。3.2 小型车辆检测线 detection line for light-duty vehicle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 kg 车辆检验的检测线。4 总体要求 4.1 基本条件
8、 4.1.1 机构应当是注册的实体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当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4.1.2 具有独立自主支配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功能检验区域与承检车型相适应。4.1.3 具备从事检验活动所必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和服务设施。4.1.4 具有与机动车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4.1.5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应符合 GB 3847、GB 7258、GB 18285、GB 38900 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4.1.6
9、 应同时具备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的检验能力,以及 GB 3847 和 GB 18285 规定的相应车型的检验能力。注:适用车辆类型分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摩托车。4.1.7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4.2 选址和场地要求 4.2.1 机动车检验机构地址选择应遵循不影响周边交通和环境的原则,宜合理布局;机动车检验机构
10、的车辆出入口最大纵向坡度应小于 9,保证车辆进出安全。4.2.2 机动车检验机构用地和主要建筑物可以是自有或租赁,应提供合法使用的相关手续。若是租赁,租赁期限应至少覆盖一个发证周期,租赁合同需明确面积、边界范围并附标注场地尺寸的平面图。4.2.2.1 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的场地合法用地手续应符合下列形式之一:a)土地使用证;b)当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土地合法性证明(手续)。4.2.2.2 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的主要建筑物合法手续应符合下列形式之一:a)永久建筑物的产权证书;b)永久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报建、验收等证明材料;c)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满足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11、d)满足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仅限于复查换证)。4.2.3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物和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4.2.4 检验区域应设置但不限于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办公服务区域应设置但不限于办公室、业务大厅、客户候检休息场所、档案室和机房。4.2.5 业务大厅应设置但不限于报检、联网查询、收费、报告签发、数据上传、行驶证
12、签章等功能岗位,业务大厅面积应不少于 100 m2。4.3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4.3.1 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综合管理组、质量控制组、人工检验组、安全技术仪器检验组、排放检验组和业务大厅组等,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管理、操作或验证等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做出明确规定。4.3.2 应配备与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 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车辆检测活动相匹配,人数应满足表 1 的要求。表 1 检验机构人员要求 承检车型检测线类型 人员数量 备 注 大
13、型车辆检测线 15 人 登录员1人/站,引车员(兼底盘动态检验员)2人/线,排放检验员2人/线,外检员2人/线,底盘部件检验员1人/线,档案员1人/站,内审 员2人/站,质量监督员2人/站,授权签字人 2人/站,技术/质量负责人至少各1人/站,并明确 设备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上述人员可以兼任)小型车辆检测线 10 人 单条摩托车检测线 6 人 4.3.3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检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4.3.4 关键岗位任职条件 4.3.4.1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要求:a)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
14、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授权签字人应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接受现场考核。b)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注 1: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验(技术)、汽车设计制造
15、、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注 2: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验、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验、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由人社部门核发的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后,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注 3: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工作是指:在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
16、、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经历应出具社保记录或交警部门的查验员证或环保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或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等有效证明。4.3.4.2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具有开展过一次内部审核或外部评审以上经历。4.3.4.3 内审员应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具有参与过一次以上内部审核的经历。4.3.4.4 网络管理员或软件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或网络专业技能,应做出不利用检验软件修改影响检验结果参数的明确承诺。4.3.4.5 登录员应熟悉车辆基本
17、信息,主要包括检验类别、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电机号、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身颜色、悬架形式、驱动形式、驻车轴、气缸数、燃油类型、发动机额定转速、额定功率、基准质量等。应核对送检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保证检验申请的准确性、真实性。4.3.4.6 人工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工具和仪器检验承担的项目;能逐一核实人工检验项目,并及时、客观和真实地填写原始记录;不应在没有合格证、说明书、公告等资料比对下进行特征参数项目的检验。在底盘部件检验时,地沟内的底盘部件检查人员应当与驾驶室内的引车员协同配合进行检查。4.3.4.7 引车员其驾驶证准驾车型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应在检验过程
18、中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动作到位、与设备运转同步、严格按行车引导线摆放车辆、合理控制车速等;不应有任何影响检验结果真实性的行为。4.3.5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由具有相关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前的培训内容至少包括所从事检验岗位的专业知识(如:汽车结构、检验仪器、操作技能、管理体系要求、作业指导书等内容),并保存充分的培训记录和考核、考试证据。4.4 质量管理体系 4.4.1 总体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19、,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运行,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a)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和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b)机动车检验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c)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4.4.2 机动车检验机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运行三个月以上,应传达到机构的所有人员,并被员工所理解。依据 GB 3847、GB 18285、GB 38900 等标准规范建立的作业指导书应详细实用。4
20、.4.3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方法验证、文件控制、结果质量控制、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合格供应商评价、仪器设备验收等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4.4.4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人员能力确定,检验技能培训、考核确认和授权,并保留包括学历、经历、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记录、检验员证、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技术档案。4.4.5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收集齐全的机动车检验标准和检验机构管理文件,并进行受控管理。4.4.6 对相关法律法规及 GB 1589、GB 3847、GB 7258、GB 18285、GB 38900 等标准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考核和考试证据。4.4.7 对检验设备的功
21、能、准确度等级、检定校准状态等进行核查,建立检验设备档案。4.4.8 首次申请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各种承检车型的模拟检验,保留人工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的原始记录、仪器记录、检验报告及与标准符合性验证记录。4.4.9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4.4.10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b)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c)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d)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
22、客户的信息。4.4.11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5 技术要求 5.1 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 5.1.1 检验设备 5.1.1.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验能力正确配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和功能应当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附录 A)。5.1.1.2 具有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申请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资质认定的,应至少具备以下检测设备:平板制动检测台、前照灯检测仪、底盘测功机、废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和举升式设备(或地沟)等。5.1.1.3 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设备应当拥有所有权。5.1
23、.1.4 检验设备在安装使用前、检定有效期届满时,或者设备维修、车间固定设备移装和检验软件更换后对计量性能有影响时,应经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检定/校准结果应满足检验标准要求。5.1.1.5 机构应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制动检验台和底盘测功机。机构应编写核查方法、保留原始记录和评价记录。5.1.1.6 标准气体应符合 HJ 1237 要求(配比容许度 15,双怠速标准气体不确定度小于 1,ASM法和 LUGDOWN 标准气体是国家二级标物),供气方应具备资质,并提供有效的标准物质证书(附录 A.4)。5.1.1.7 适用时,对环保检验
24、工位配备的湿度计检校结果应按标准要求进行修正使用,参考转速值应出自经过量值溯源的转速计或经过量值确认的具有读取功能的 OBD 诊断仪。发动机油温测量可使用油温传感器测量或应用等效预热的方式使被检车辆处于热车状态。5.1.1.8 外廓尺寸测量仪区域内有整备质量测试仪等其他设备的机构,应有相适应的检验控制程序或软件,做到不相互干扰,不应影响测量准确性。5.1.1.9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
25、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理器)等。5.1.2 检验软件 5.1.2.1 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软件应当符合 GA1186 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的要求。5.1.2.2 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软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安装的软件需要保留备份和唯一性标识;标准限值、设备标定系数等应设置权限管理。5.1.2.3 检验软件更新后,应进行再次确认。5.1.2.4 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应满足 GB/T 26765、HJ 1237、HJ 1238 及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审查要求。5.2 检验场所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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