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 浙江造价信息.pdf
《2019年02月 浙江造价信息.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02月 浙江造价信息.pdf(12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2019 总第203期2 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为市场化 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建人教函 2019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 厅直各单位: 为推动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调整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为市场化培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 中 “专业技术人员网络教育” 和 “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两个子系统分离, 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市场化运作 “专业技术人员网络 教育系统” , 并更名为 “
2、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网络教育平台” , 网址仍为: 二、 “专业技术人员网络教育平台” 主要为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科目、 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 需科目的网络视频课件学习, 各市专业技术人员也可自愿参加专业科目、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获得相应的学时。 三、 根据申请, 将行业公需科目相关视频课件下放给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 方便属地企事业单位人员 就近参加集中培训或网上学习。 相关事项可与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公室对接。 关于启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通知 (建办人教字2017370 号) 中涉及以上调整事项按本文件执行。 省学时
3、办联系人: 叶春来, 电话: 0571-8102389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 政 策 法 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6)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 (9) 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11) 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系统为市场化培训项目的通知 封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 技术
4、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的补充通知封三 新 闻 动 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2019年工程造价计价 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 (13)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朱永斌赴省造价管理总站慰问调研 (13) 省造价管理总站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 精神和省 “两会” 精神 (13) 指 数 指 标 2019年2月份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 (14)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数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 ) (15) 某安置房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6) 2019年 2 月 月刊 总第 203 期 2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
5、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邓文华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6、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陈 莉 编 委: 邓文华、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李浙平、 胡建明、 田忠玉、 蔡临申、 蔡立峰、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陈俊宇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23)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24)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24)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25) 管材 (26) 管
7、件 (27) 洁具及厨卫器具 (40)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0) 消防器材 (41)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44) 灯具、 灯源 (45) 开关、 插座 (50)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1)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55) 仿古建筑材料 (57)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59)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0) 花岗岩信息价 (65)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66) 阀门信息价 (69)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77) 电线、 电缆信息价 (78)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99)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2) 苗木信息价 (104)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3) 防火阀
8、、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 暖通及其他) 封底 2 浙江造价信息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 1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有效遏制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 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
9、的合法权益, 我部制定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建 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 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 查处和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 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 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0、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 以及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 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 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 见 (法工办发 2017 223号 ) , 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
11、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 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 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责任, 严禁违法发包、 转 包、 违法分包和挂靠,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肢解 发包、 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违法发包: (一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 程序发包的; (
12、四)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 限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 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13、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转包, 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 单位 (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 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 施工的; (二)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 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 技 术负责
14、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 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 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 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又不能进行 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 筑材料、 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租赁, 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 有关采购、 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又不能进行合 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 承包的全部工程,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
15、、 联营、 个人承包 等形式或名义, 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 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 位的; (九)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 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 和个人,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 在联合 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 联 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的, 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 费用的, 视为联合体一
16、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 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 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 包括参与投标、 订立合同、 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 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的,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资质等级 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 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 至 (九)项 规定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是指承包单 位承
17、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把单位工程或分 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违法分包: ( 一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 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 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钢结构 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 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 包的; (六)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 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主 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
18、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 转 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均可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 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受理、 调查、 认定和处理, 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 外, 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仲裁机 构、 审计机关、 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 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 应当依法受理、 调查、 认定 和处理, 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
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 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 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 (二)项规定认定 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20、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 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将其违 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实行联合惩戒。 对全部或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并建 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 对认定有转包、 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 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21、筑法第六十七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 行处罚。 (三)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 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 罚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 定
2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 (六) 对认定有转包、 违法分包、 挂靠、 转让出 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可依法限制 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并对其 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对达不 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的, 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 应当依法按照 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 因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 挂靠等违
23、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当依法按照情 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 挂 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应当按照法工 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 从存在违法发包、 转 包、 违法分包、 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 的, 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 挂 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 档案, 同时向社会公示,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9年02月 浙江造价信息 2019 02 浙江 造价 信息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k****o】。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k****o】,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