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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资料汇编.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860164
  • 上传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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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 操作 规范 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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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准则 3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004年2月25日)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4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6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9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1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13 评估报告准则起草说明 1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26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28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01版) 31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33 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36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3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40 附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46 附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48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9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66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68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4 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76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78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78 附件1: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 83 附件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 86 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 88 关于金融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说明 92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93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 94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94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 103 第一章 总则 103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原则和基本方法 103 第三章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105 第四章 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评估 107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评估 108 第六章 机器设备的评估 109 第七章 在建工程资产评估 110 第八章 建筑物的评估 111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评估 112 第十章 无形资产评估 113 第十一章 负债的评估 115 第十二章 资源性资产评估 116 第十三章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 116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117 第十五章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119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 120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 121 第三部分 其他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23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 123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25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128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 132 国资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 13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 136 国资局、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7号) 147 国资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冶金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8号) 148 国资局、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7号) 148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148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004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 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 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条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使用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十一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不动产包含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确定不动产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不动产评估目的包括不动产转让、抵押、租赁、保险、税收、征收、征用、企业产权变动,以及财务报告目的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六条 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 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合理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第十七条 对于土建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为一体的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果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并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一般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有: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二十四条 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吻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域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评估报告中恰当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应当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三十八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不动产评估时,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的支出、尚未发生的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利用其他评估机构的不动产评估报告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编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七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内容 第九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业务约定书; (三)评估计划; (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主要或者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和索引号,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并由所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估业务档案,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 (二)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 (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必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机器设备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恰当方式获得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二)明确重置成本可以划分为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优先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 (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活跃的市场是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明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当使用合理的方法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作出调整; (四)明确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 (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 (二)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评估对象的文字描述,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机器设备的概况,包括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包括了安装、基础、管线及软件、技术服务、资料、备品备件等; (三)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估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四)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五)应当明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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