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I 105-2023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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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20.25 CCS P 15 团体标准 T/CI 1052023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im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2023-07-20 发布 2023-07-20 实施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2 6 现状勘查.4 一般要求.4 6.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4 6.2 主体结构勘查.5 6.3 重点保护部位勘
2、查.5 6.4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5 一般要求.5 7.1 现状勘查.6 7.2 第一级鉴定.6 7.3 第二级鉴定.6 7.4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7 7.5 8 木结构鉴定.7 一般要求.7 8.1 现状勘查.7 8.2 第一级鉴定.9 8.3 第二级鉴定.10 8.4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1 8.5 9 砖木结构建筑鉴定.11 一般要求.11 9.1 现状勘查.11 9.2 第一级鉴定.12 9.3 第二级鉴定.14 9.4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6 9.5 10 砖石结构鉴定.16 一般要求.16 10.1 砖石城墙.16 10.2 10.2.1 现状勘查.16 10.2.2
3、 第一级鉴定.17 10.2.3 第二级鉴定.17 10.2.4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8 砖石塔.18 10.3 10.3.1 现状勘查.18 10.3.2 第一级鉴定.18 10.3.3 第二级鉴定.19 10.3.4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9 砖石桥.19 10.4 10.4.1 现状勘查.19 10.4.2 第一级鉴定.20 10.4.3 第二级鉴定.20 10.4.4 重点部位鉴定.20 11 土结构鉴定.21 一般要求.21 11.1 现状勘查.21 11.2 第一级鉴定.21 11.3 第二级鉴定.22 11.4 重点保护部位.22 11.5 12 综合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22 附录
4、 A(规范性)抗震验算.23 A.1 一般要求.23 A.2 抗震验算.23 附录 B(规范性)砖木结构建筑抗震墙基准面积率.25 参考文献.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本文件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婧姝、乔云飞、张文革、
5、陈富龙、郭小东、韩晓丽、杨 娜、刘 佳、白晓彬、李建爽、吕俊江、王 珅、张海鹏。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鉴定、土结构鉴定、综合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以下简称“6度、7度、8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本文件不适用于9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其他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抗震鉴定可参照使用。2
6、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056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基于地基与基础之上的不可移动文物承重骨架,承担和传递上部荷载,维持上
7、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体系。3.2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不可移动文物中突出体现该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部位。3.3 损伤 damage 由于荷载作用、环境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等对结构造成非正常的位移、开裂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3.4 勘查 reconnaissance and survey 对不可移动文物场地地质、环境、结构体系、保护现状和主要病害等进行勘察、检查、检测、监测,编制成果文件,为后期抗震鉴定提供资料的活动。3.5 勘察 investigation 查明、分析、评价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相关文件的
8、活动。3.6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勘查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结构体系、构造和现状,对不可移动文物在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3.7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不可移动文物综合考虑其结构体系、构造、现有损伤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4 基本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工作,应符合不改变原状、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和使用恰当的保护技4.1 术的保护原则,避免损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4.2 a)搜集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查;b)对
9、不可移动文物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形制、构造、现状变形与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查;c)按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d)对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综合抗震能力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4.3 a)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及现状变形与损伤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残损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抗震验算应按照本文件附录 A 执行;b)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文件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10、,并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分为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 3 个部分分别4.4 进行鉴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分为两级进行鉴定,重点保护部位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鉴定。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应符合 GB 50011 规定。4.5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程序宜按照图 1 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应按照调研与初勘、风险评估、鉴5.1 定方案制定、现状勘察、综合鉴定以及鉴定报告编写的步骤进行,其中现状勘察的内容包括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勘察,其中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
11、结构按照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的两级鉴定工作进行,重点保护部位仅进行一级鉴定,当现状勘察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勘察。调研与初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5.2 a)资料搜集包括下列内容:1)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2)历次检测鉴定资料;3)地下开采、抽水等资料。b)查询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包括下列内容:1)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沿革及保护等资料;2)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等情况;3)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4)历史受灾情况。c)现场调研包括下列内容:1)按资料核实不可移动文物现状;2)调查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3)查看现状病害、损伤、残损以及其他问题;4)走访有关人员。图1 不可移动文
12、物抗震鉴定程序 应根据调研和初勘情况,基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及现状,对不可移动文物在地震作用下以及抗5.3 震鉴定过程对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价值保护开展抗震鉴定工作。鉴定方案应根据现场调研与初勘情况结合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认识、风险评估及其特点制定。内5.4 容应包括鉴定的依据、现状勘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方法、工作进度计划以及现场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等。现状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5.5 a)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b)主体结构勘查;c)重点保护部位勘查。不可移动文物第一级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5.6 第一级鉴定补充勘察调研和初堪风险
13、评估现状勘察鉴定方案制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抗震鉴定报告满足不满足第二级鉴定 综合鉴定满足满足资料不足资料不足a)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应首先对其进行现状勘查确定变形与损伤状况,并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损伤的分布、劣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b)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不可移动文物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c)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残损情况及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不可移动5.7 文物的平
14、、立面布置不均匀,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明显不对称时,应直接进行第二级鉴定。在抗震鉴定过程中,当发现勘查资料缺失无法进行进一步鉴定时,应及时组织补充勘查。5.8 各部分鉴定完毕后应进行综合鉴定给出鉴定结论并提交鉴定报告。5.9 6 现状勘查 一般要求 6.1 6.1.1 不可移动文物勘查应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6.1.2 勘查宜采用无损(或微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应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现状。6.1.3 不可移动文物的历次维修加固勘查,应查清下列情况:a)
15、历次维修加固现状;b)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c)是否存在损伤、残损、沉降、变形、裂缝等新的病害;d)是否存在因维修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6.1.4 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a)地基与基础(台基)形制与残损现状调查成果;b)主体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残损现状调查成果;c)重点保护部位的残损现状调查成果;d)各部分病害、残损成因分析。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6.2 6.2.1 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b)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斜坡);c)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主体结构中的反应;d)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
16、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6.2.2 地基勘查宜采取与不可移动文物相适应的下列技术手段:a)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等;b)采用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 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测等工作;c)实验分析及测试,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6.2.3 基础工作状态评估,若条件允许可采取探坑开挖进行勘查,勘查内容宜包括以下内容:a)基础(台基)材料与形制;b)调查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台基)完整性;c)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状况;d)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6.2.4 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进行,宜采用如下
17、技术手段:a)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台基)进行调查与测试,并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剖面;b)采取基础(台基)材料样品,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测试;c)采用超声、回弹法等无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6.2.5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对地基与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a)不可移动文物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b)不可移动文物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主体结构勘查 6.3 6.3.1 主体结构勘查应包括结构勘查、病害、变形与损伤
18、勘查、材质性能检测等内容。6.3.2 主体结构勘查宜包括下列内容:a)主体结构现状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三维扫描、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摹等方式进行;b)主体结构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雷达法、声波法、红外法、影像法等无损检测技术;c)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探测,宜采用超声法、钻芯取样法、空间 CT 探测法等方法。6.3.3 病害、变形与损伤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宜进行现场实测和长期监测:a)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b)结构倾斜或差异沉降量;c)砖石结构鼓胀范围及最大鼓胀变形量;d)砖石结构风化、缺损范围及风化、缺损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程度和范围;e)木材腐朽、虫
19、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f)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g)榫卯连接处的拔榫部位和尺寸。6.3.4 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材料类型、尺寸;b)砖、石块材的性能和风化程度;c)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d)木材的树种及其物理力学性能。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6.4 6.4.1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结合其文物价值,调查现状情况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6.4.2 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a)室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雕塑、斗栱、石雕石刻等;b)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壁画、附着雕塑、天花、
20、藻井等。6.4.3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a)现状及其细部构造;b)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c)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一般要求 7.1 7.1.1 不可移动文物的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抗震鉴定,应收集地质勘察资料和现状检查情况,对于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应先通过现状检查判定有无严重静载作用缺陷,再进行抗震鉴定。7.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古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有利、不利地段的判别和场地类别的划分,应按 GB 50011 规定划分。7.1.3 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
21、时,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7.1.4 不可移动文物位于可能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或建在斜坡场地上时,或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同时已出现损伤状况,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稳定性评估。7.1.5 当地基与基础资料不全时,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主体结构存在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反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7.1.6 地基与基础(台基)不包括桥梁的水下基础、不可移动文物的木桩基础及塔下的地宫。现状勘
22、查 7.2 7.2.1 不可移动文物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应符合本文件第 6.2 节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a)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荷载;b)基础(台基)的类型、尺寸、埋深;基础材料强度,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c)不可移动文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稳定性;d)不可移动文物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倾斜、扭曲、裂缝和沉降造成的损伤、变形等状况;e)对于同一建筑物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起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f)不可移动文物的地下室和管线情况。7.2.2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包括望柱、栏板、台阶等及具有保
23、护价值的其他构件的连接状况、破损、裂隙、空鼓、剥落、表面风化等。第一级鉴定 7.3 7.3.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应依据 GB 50011并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台基)类型,进行液化、震陷鉴定;b)基础(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不可移动文物;2)符合 GB 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不可移动文物。c)基础(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鉴定:1)地基土静承
24、载力特征值大于 80kPa;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 5m。d)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e)台基夯土无明显空洞,包砌部分无松散,开裂或剥落;f)上部主体结构无沉降裂缝和倾斜;g)采用木桩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7.3.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直接判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抗震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a)根据地基(台基)变形(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主体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不可移动文物不均匀沉降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 2mm,或砌体构件出现宽度大于 5mm 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b)当地基与基础(台基)承载力或处于液化土层的其抗液
25、化处理措施不符合 GB 50007 的要求,且不可移动文物局部存在损伤;c)建筑地基与基础(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仍有可能再滑动。第二级鉴定 7.4 7.4.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不满足第一级鉴定和软弱土地基及 GB 50011 规定的、类场地上的不可移动文物地基与基础(台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b)对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按 GB 50023 的规定考虑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c)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 GB 50011 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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