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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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 扶贫 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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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20年)》(中发﹝ ﹞10号)、《陕西省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 - )》、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 ﹞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它道路建设。 (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它饮水项目。 (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场等其它水利工程项目。 (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它土改项目。 (五)桥梁与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它桥梁与排水设施项目。 (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进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 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年1月1日前经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 第五条 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 第六条 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新备案。 (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经批准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村,并向村民说明调整或变更理由。 (三)所有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当年年底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由县扶贫办、财政等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监督与验收、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办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和相关保障及土地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资金总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在接到扶贫项目通知文件后,按扶贫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筹措、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责任人、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 项目村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施工条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在村委负责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项目的开支、及成本降到最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对违反要求的,扶贫办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须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的项目计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撤销项目计划,拒绝报账或收回预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公开栏目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及项目承建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验收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项目村、项目户收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保障的重要凭据;对验收不合格的、能够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无法返工、整改无意义的,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建成后工程类项目应设置扶贫项目标识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 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书、承包合同、招标材料、每人施工记录(上下工时间、施工地点、所用燃油等)、项目验收报告、开支原始票据等。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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