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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管道相关工程建设前期规划协调作业规程样本.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4472486
  • 上传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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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管道 相关 工程 建设 前期 规划 协调 作业 规程 样本
    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 目的 为规范管道与周边工程建设前期的各项协调工作, 防止因第三方施工对西部管道公司管道造成破坏, 结合国家和企业相关标准, 制定本作业规程。 2 职责 2.1 管道处负责管道与周边各项工程建设前期的总体协调工作。 2.2 分公司负责所辖管道与周边工程建设前期的具体沟通、 协调工作。 3 术语 管道相关工程: 新建和改、 扩建公路、 铁路、 河流、 电( 光) 缆、 管道、 工矿企业、 输电线路等与公司所辖管道在法定管道保护距离以内施工的情况, 泛指取土、 挖塘、 修渠、 修建养殖水场, 排放腐蚀性物质, 堆放大宗物资, 采石、 盖房、 建温室、 垒家畜棚圈、 修筑其它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修建铁路、 高速公路、 油气管道、 高架电缆、 通信光缆, 爆破、 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 构筑物等工程, 统称相关工程。相关工程包括周边工程( 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100米范围施工) 和近距离工程( 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之内的施工, 主要包括与在役管道交叉穿跨越、 10米内伴行, 还包括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500米以及更近距离内爆破施工) 。 4 作业内容 4.1 工程建设前期信息收集要求 4.1.1 管道沿线信息员、 巡线员在发现辖区内管道周边区域有第三方施工迹象时除按照规定程序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 同时应注意收集以下信息: ( a) 施工详细地点; ( b) 施工单位名称; ( c) 施工作业内容; ( d) 施工作业周期; ( e) 工程负责人。 编制单位: 管道处 编制: 刘伟 审核: 杨永和 批准: 王小龙 版本: A 批准: — —09—30 发布: — —10—10 实施: — —10—15 4.1.2 分公司线路管理人员在接到第三方施工信息后应在24小时之内赶赴现场, 对后建、 改( 扩) 建的建设工程信息进行核实、 整理。 4.1.3 如在工程规划期间获得第三方施工信息时应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 沟通, 收集相关资料、 充分准备。 4.2 对外沟通、 协调要求 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内施工的要求: 4.2.1 向施工单位宣传管道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 标明管道的实际位置, 设置隔离警示带, 派驻专人现场监护; 4.2.2 如建设工程必须在管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施工, 应请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后建、 改( 扩) 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4.2.3 针对施工方案, 我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请对方制定管道保护方案, 并提出管道保护的具体要求; 4.2.4 分公司负责对提交的管道保护方案进行审核,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2.5 如该工程属于地区重点项目, 分公司应立即将具体信息上报管道处, 同时与沿线各级地方政府沟通; 4.2.6 分公司对信息进行核实后, 由分公司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第三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并将专家意见报管道处备案; 4.2.7 如该工程属于国家重点项目, 则应由管道处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或根据情况需要指定分公司召开专家评审会, 依据专家意见开展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作业; 4.2.8 工程建设前期, 应积极与施工方联系、 沟通, 防止因第三方施工损伤管道, 或形成违章占压。 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外施工的要求: 4.2.9 加强巡护力度, 必要时可现场监护; 4.2.10 了解对方施工计划, 确定后建工程是否有向管道方向蔓延的趋势; 4.2.1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有向其进行管道保护宣传的必要以及是否有向当地政府汇报的必要。 4.3 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施工作业: 4.3.1 禁止移动、 拆除、 损坏、 损伤、 损毁、 破坏、 盗窃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三桩、 警示牌、 硅管人手孔、 硅管标识桩等) ; 4.3.2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100m范围内, 取土、 挖塘、 修渠, 并向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发展; 4.3.3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0m范围内修建养殖水场、 排放腐蚀性物质、 堆放大宗物资并向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发展; 4.3.4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100m范围内采石、 盖房、 建温棚、 垒家畜棚圈、 修筑其它建筑物, 并向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发展; 4.3.5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m范围内种植各种深根植物, 低矮灌木丛除外, 其余浅根植物需经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 4.3.6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和管道设施场区外50m-500m范围内爆破、 开山、 和修筑大型建筑物、 构筑物( 4层楼以上含4层的、 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m2) ; 4.3.7 监控在管道中心线两侧100m范围内发生大型机械进场并出现碾压、 挖掘、 施工迹象, 并向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发展; 4.3.8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0m范围内修建码头、 挖砂、 进行水下爆破、 炸鱼, 并向管道中心线两侧5m范围内发展。 4.3.9 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100m范围内抛锚、 拖锚、 挖泥清淤等可能危害管道设施的其它水下作业。 管道与电力、 通讯光缆相互关系的处理规定: 4.3.10 埋地电力、 通讯电( 光) 缆与管道平行敷设时, 电力电缆与管道间距不应小于50m, 通讯电( 光) 缆不应小于10m; 4.3.11 埋地电力、 通讯电( 光) 缆与管道交叉时, 交叉角度应大于55°, 电( 光) 缆应加保护套管, 长度不小于9m; 4.3.12 电( 光) 缆与管道的净距不小于0.5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做加强防腐; 4.3.13高压架空电缆、 通讯线与管道平行时, 高压线外相线垂直投影与管道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应考虑电力线在风力作用下的摆动) , 具体要求如下: 平行长度≤300米时, 与管道垂直距离应≥10米; 平行长度≤1000米时, 与管道垂直距离应≥100米; 平行长度≤10000米时, 与管道垂直距离≥1000米; 超高压电力线的塔杆基础至管道的距离, 不应小于一个倒杆距离加上电线落地点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 电网等级 220KV、 380KV 220KV( 带有低电压中性接地点) 110KV(中点绝缘、 带接地补偿) 低于110KV 最小距离 300米 100米 50米 10米 表一 高压变电站接地装置边缘距管道的最小距离 超高压电力线的塔杆基础至管道的距离, 不应小于一个倒杆距离加上电线落地点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由瞬时事故电流在管道上的感应电压不超过65V来确定。 4.3.14 管道转弯应优先采用弹性敷设, 弹性敷设管道与相邻的反向弹性弯曲管段之间及弹性弯曲管段和人工弯管之间, 应采取直管段连接; 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管外径值, 且不应小于500mm; 其次选用冷弯管, 当场地受限时可采用热煨弯管或冷弯管的组合形式, 尽量减少热煨弯管的数量; 4.3.15 管线经过城镇、 陡崖下等管道易受外力损坏处, 管沟上方宜设置钢筋砼盖板保护, 并在盖板上方再设警示带; 新建管道与西部管道公司管道相互关系的处理规定: 4.3.16 平行敷设时, 为便于日后检修维护, 两条管道间距不宜小于10m( 输送腐蚀介质时应确保间距不应小于50m) , 连续平行长度不宜大于500m; 如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应按照《油气管道并行敷设设计规定》、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埋地钢制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与《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4.3.17 交叉时, 后建管道应从原有管道下方经过, 且最小夹角不应小于45°, 交叉处净空间距不小于0.5m, 两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上, 应确保后施工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公路、 铁路与西部管道公司管道交叉的处理规定: 4.3.18 公路与管道交叉时, 最小夹角不应小于60°, 受地形限制的地段不应小于45°, 在山区地形复杂的特殊地段不应小于30°; 应依据路基填方高度和公路等级确定管道防护方式: 填方高度大于2米的公路、 高速公路及20吨以上重载车辆运行公路, 应采用涵洞; 其它公路可采用套管。 采用涵洞方式的, 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管段应采用特加强级防腐。涵洞孔径视经过管道直径而定。涵洞内自顶点至自然地面的高度应为1.8m, 涵洞内宽应为D十2.5m( D为管道直径, 包括防护层) 。 套管选用。套管宜使用钢筋混凝土管, 且套管内应填充部分素土。若必须使用钢套管.宜作成复壁管形式, 并提高套管的外防腐等级。 钢套管内径应大于管外径l00mm~300mm; 钢筋混凝土套管不应小于1m。 套管埋设及长度。自套管顶至路肩不应小于l.7m, 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m.当穿过铁路路堤时, 套管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 当穿过路堑时, 套管长出路堑不小于5m。 套管绝缘。套管与管道本体之间应设绝缘块支撑, 并保持两者绝缘。套管两端用耐久材料密封, 防止环形空间进水、 并在套管两端设置通气管。经常检查密封情况, 并注意该段的阴极保护效果。 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部不应小于1.2米, 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应小于0.5米。 4.3.19 铁路与管道交叉时, 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 管道与铁路( 公路) 高架桥交叉时, 在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后, 交叉角可小于30°, 防护长度应满足铁路( 公路) 用地范围外3m的要求。 铁路与管道交叉时, 应对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防护工程的设计, 应满足强度、 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同时要便于以后的管理与抢修。后建铁路与管道交叉, 一般采用涵洞或套管保护方式。 涵洞方式: 采用涵洞方式的, 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或将涵洞两端封死。为方便检修涵洞的高度不应小于D+1.8米, 涵洞内宽应为D+2.5米, 双管并行管道涵洞内宽应为D+L+2.5米(D为管道外径, 包括防护层, L为两管道中心之间的距离)。 套管方式: 套管应选用钢筋混凝土管。套管直径应比输送管公称直径大二级; 套管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7米, 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 长度应超过铁路路堤坡脚护道2米以上; 当穿过路堑时, 套管长出路堑不小于5米; 套管与管道之间应设支撑, 并保持两者绝缘, 套管两端用耐久材料密封, 防止环形空间进水, 可根据情况在套管两端设置通气管, 经常检查密封情况, 并注意该段的阴极保护效果; 在铁路穿越两侧应加设阴极保护测试桩, 注意监测管道电流、 电位的变化情况。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平行时, 两者距离不应小于200米。当干扰超过规定范围时, 应对管道进行加强防腐和采取屏蔽、 排流等措施。新建电气化铁路要在路轨与大地间采取加强绝缘措施, 路轨绝缘长度, 从交叉点向两侧各延伸不小于200米。 新建长输管道与西部管道公司管道的并行敷设的处理规定: 4.3.20 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组织优化和完善施工方案; 4.3.21 当并行间距大于500m时, 石方段开挖按相关规定, 采用常规爆破方案实施; 4.3.22 当并行间距20-500m时, 石方开挖按相关规定在爆破前向我方提交专项爆破方案, 获得批准后应与我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实施; 4.3.23 当并行间距5-20m时, 管沟开挖只能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管沟方式; 4.3.24 当并行间距小于5m时, 必须采用人工开挖方式; 4.3.25 当并行间距小于10m时, 必须首先征得管道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4.4 西部管道公司管道与其它工程的处理要求 4.4.1 我方负责将管道设施的竣工有关资料和新建、 改( 扩) 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 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将管道设施的新建、 改( 扩) 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4.4.2 我方进行管道及附属设施维修作业时, 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4.4.3 后建、 改( 扩) 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 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 所需费用由后建、 改( 扩) 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4.4.4 如我方管道改线需经过铁路、 公路、 桥涵、 沟渠、 堤坝或建构筑物等设施, 所发生的管道保护设施费用及搬迁、 改线费用由我方负责承担。 4.5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相关要求 1)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 的相关要求: ( a) 油气管道采用无套管、 有套管或涵洞与铁路( 公路) 交叉时, 穿越管道与被穿越的铁路( 公路) 的夹角宜为90°, 在特殊情况下, 不宜小于30°。油气管道与铁路( 公路) 高架桥交叉时, 在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后, 交叉角可小于30°, 防护长度应满足铁路( 公路) 用地范围外3m的要求; ( b) 油气管道穿越铁路时, 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位置 最小覆盖层厚度m 铁路路肩以下 1.7 自然地面或者边沟以下 1.0 ( c) 油气管道穿越公路时, 输送管道或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位置 最小覆盖层厚度m 公路顶面路面以下 1.2 公路边沟底面以下 1.0 ( d) 覆盖层厚度不能满足以上两表要求时, 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 e) 管道穿越铁路( 公路) 时, 输送管道或者套管的底部宜放置在均匀的土层上; ( f) 采用套管穿越铁路( 公路) 时, 钢质套管外径应比输送管道直径大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方法时, 套管内直径不宜小于1m; ( g) 采用套管穿越铁路( 公路) 时, 套管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 路边沟外边缘不小于2m。被穿越的铁路( 公路) 规划要扩建时, 应按照扩建后的情况确定套管长度; ( f) 采用钻孔敷设穿越管道或套管时, 其钻孔孔洞直径不应超过输送管道或套管外直径50mm。 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做法》SY/T0325- 的相关要求: ( a) 穿越管道与被穿越的铁路或公路之间的夹角应尽可能接近90°,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30°; ( b) 穿越位置, 应尽可能避免在潮湿或岩石地带及需要深挖处穿越; ( c) 管线与其邻近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垂直和水平净距, 必须满足管线和构筑物或设施维护的要求。 管道穿越铁路覆盖层厚度 位置 最小覆盖层厚度m a、 轨枕下 1.8 b、 铁路界限范围内其它表面以下或距排水沟沟底距离 0.9 c、 输送易挥发性液体的管线 1.2 管道穿越公路覆盖层厚度 位置 最小覆盖层厚度m a、 在公路路面以下 1.2 b、 在公路界限范围内的其它所有表面下 0.9 c、 输送易挥发性液体的管线 1.2 3) 铁道部、 石油工业部: 《原油、 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1987年7月的相关要求: ( a) 在油、 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 应避免交叉。如需交叉时, 宜采用垂直交叉, 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 夹角不宜小于45°;   ( b) 油、 气管道穿过既有铁路或新( 改) 建铁路跨越油、 气管道时, 穿越部门应向所在铁路或油、 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批准, 并签订协议。如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 则双方均应主动取得联系;   ( c) 油、 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 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 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 既有桥涵、 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 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 大型客站、 隧道、 变电所下穿越;   ( d) 油、 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 为确保铁路及输油、 气安全和便于维修养护, 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 使油、 气管道从中经过, 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经过;   ( e) 油、 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 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 蒸汽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 不得小于6.0m; 电力机车牵引( 含电气化规划铁路) 地段, 区间内不得小于11.1m。 铁路桥梁跨越油、 气管道时, 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 f) 当铁路部门或石油部门发现油、 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处有异常现象, 提出需要共同检查时, 双方应密切配合, 及时处理;   ( g) 油、 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 若由石油部门施工, 涉及铁路行车安全, 必须由铁路部门派员指导; 若由铁路部门施工, 涉及输油、 气运行安全, 必须由石油部门派员指导;   ( h) 先有管道后修建铁路, 其铁路与管道交叉所需工程费用, 应由铁路部门承担。先有铁路后敷设管道, 其管道与铁路交叉所需工程费用, 应由石油部门承担。 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时, 应按所属产权承担所需工程费用;   ( i) 因敷设油、 气管道而损坏现有铁路线路、 建筑物等, 其恢复线路与建筑物等原状所需费用应由石油部门负担。 因新( 改) 建铁路而损坏油、 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 铁路部门应负担对油、 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在实施过程中, 可经过协商委托对方协助或代为办理, 但所需费用均应由委托单位负担;   ( j) 交叉工程计费原则, 应根据工程数量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或两部发布之有关取费标准进行计算。 铁路和油、 气管道的运营损失费, 以及仪器、 仪表、 设备等的购置费不得计列;   ( k) 油、 气管道的防护套管及附属设备是石油部门财产, 如为铁路部门投资修建应无偿移交给石油部门, 并由石油部门负责维修、 养护和使用安全; 桥涵是铁路部门财产, 如为石油部门投资修建应无偿移交给铁路部门, 并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 养护和使用安全。 如产权单位维修保养不当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5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3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3) SY/T0325-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做法 4) 石油工业部、 铁道部.《原油、 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 5)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78]油化管道字452号) 6 相关记录 第三方施工台账、 管道保护方案及其审查表、 往来公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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