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 1256-2023 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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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ICS 35.240.50 CCS L 7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2562023 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ocess of electricity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control 2023-09-06 发布 2023-10-10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2 5 现场端技术要求.2 6 数据传输要求.
2、3 7 监控系统要求.4 8 运行维护要求.4 附录 A(规范性)常用监测因子和设备信息编码(可扩充).6 附录 B(资料性)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8 附录 C(资料性)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现场端巡检记录.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佳泓、薄喆、张莹、易晓娟、刘茂辉、韩少强、孙猛、邓小文、展先辉、张堂蕾、黄荣霞、朱洁、孙国鼐、陈魁、常文韬、高建政、刘赫男、王爽、杨继东、刘桂华、于金山
3、、张佳成、周长新、王冰。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现场端技术要求、数据传输要求、监控系统要求和运行维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安装和管理大气固定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587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GB/T 17214.1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 工作条件 第1部分:气候条件 GB/T 17626 电磁兼容
4、 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y 排污单位中与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3.2 污染防治设施 equipment of pollution treatment 对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使其达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设施。3.3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 process electricity monitoring system 对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情况(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控的系统。3.4 监测终端 mon
5、itoring terminal 采集、传输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用电信息的装置。3.5 数据传输终端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terminal 将监测终端采集的数据上传到监控系统的装置。3.6 总用电监测点位 total electricity monitoring point 安装在排污单位总用电进线处,为对所有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整体用电情况进行监控而布设的监测点位。3.7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entity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4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 系统组成结构 4.1 工况用
6、电监控系统由现场端、数据传输网络和监控系统三部分组成。现场端 4.2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现场端通常采用串接型和互感器型监测终端,并将监测终端采集的电流、电压、功率和电量等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终端上传到监控系统。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可以为一体机。数据传输网络 4.3 数据传输终端通过4G/5G等移动通信方式将监测数据上传到监控系统。监控系统 4.4 用于接收、分析、存储、展示现场端数据信息的系统。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用电信息、报警信息,以及对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等,远程掌握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5 现场端技术要求 设备
7、采集参数要求 5.1 现场端采集基本数据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现场端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应按照表 1 执行。表1 现场端性能指标技术要求 现场端设备 技术指标 技术要求 监测终端 电压测量范围(kv)0-10 电压测量误差(%)1 电流测量范围(A)0-2000 电流测量误差(%)1 传输距离 开阔地区可支持1km及以上距离通信 LED指示 电源、通讯、无线状态指示 防护等级 IP54 数据传输终端 接口标准 具备调试串口、具备RS485等备用接口 设备功能 5.2 现场端设备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a)监测终端应满足对监测点电流等信息的采集,监测频率可调节;b)监测终端应支持免停
8、电安装,不影响排污单位的正常生产情况;c)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应能自动恢复运行状态;d)监测终端应根据监控系统时间进行校准,确保与监控系统保持时钟同步;e)现场端设备应具备开盒报警、设备故障报警、设备运行状态报警等主动报警功能;f)数据传输终端设备断网后会保存数据,待网络恢复后重新补发上传监控系统;g)数据传输终端的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1年;h)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 GB/T 17214.1 的有关要求;i)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 GB/T 17626 的有关要求;j)抗振动性能应符合 GB/T 6587的要求。监测点位要求 5.3 5.3.1 总体要求 5.3.1.1 工况
9、用电监测点位包括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5.3.1.2 点位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现场端的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要求全面覆盖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b)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c)生产设施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应与排放口名称相互匹配,不应出现错位现象。5.3.2 总用电监测点位确定 总用电监测点位应设在排污单位总用电进线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总体用电情况。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的,应设置在设施总进线前端。5.3.3 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确定 生
10、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设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用电进线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用电情况。5.3.4 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确定 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设在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用电进线上,反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6 数据传输要求 数据上传 6.1 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为 15 分钟。通信方式 6.2 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之间通信方式可采用宽带载波、RS485、Lora无线通讯等技术。数据传输终端和监控系统通信方式可采用4G、5G等移动通信技术。通讯协议 6.3 现场端与监控系统的通讯协议应符合HJ 212 的要求,用电参数因子编码应符合现场端设备监控因子编码原则。数据传输终端常用监测因子和设备
11、信息编码按照附录 A 设置,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参见附录 B。系统编码(ST)与数据传输终端唯一标识码(MN)6.4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编码(ST)为 44。数据传输终端设备唯一标识(MN)由18位排污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 位流水号组成,即由 24 个 0-9 和 A-F 的字符组成。7 监控系统要求 实时报警 7.1 具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情况进行实时报警的功能,并根据报警持续时间对报警进行分级。可以展示报警的排污单位名称、地址、工艺、设备、报警类型、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长等相关报警信息。数据标记 7.2 具备对排污单位特殊工况进行标记的功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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