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五章预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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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五章预习 资料仅供参考 更多银行从业考试资料,敬请关注大家网论坛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五章预习 5.1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经过之日公布实施。 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能够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1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经过之日公布实施。 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能够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 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 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经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它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它监督管理措施 (1)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2)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分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3)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它行政处理措施。 5.3.1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5.3.4其它行政处理措施 1.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关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经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一般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理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理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经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经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经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它职责。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它职责。 4.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 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 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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