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讨论—中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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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下称确认办法)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自发地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
2、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见
3、义勇为的确认工作。市评定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下称镇(区)评定小组),负责辖区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第七条 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做好
4、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九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基金用途:(一)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慰问;(二)对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救助;(三)对其家属、子女的救助、抚恤、慰问、困难补助等;(四)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奖励。第十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
5、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市镇(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有关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按要求
6、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有关单位、个人的见证材料; (四)如有受伤需提供医院或法医的伤情诊断报告;(五)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提出并填写申请(举荐)表,由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负责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镇(区)评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举荐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评定委员会。镇(区)评定小组调查确认后,填写确认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镇(区)
7、评定小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呈报市评定委员会。第十六条 市评定委员会收到报送的调查结果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确认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市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第十七条 市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负责调查的镇(区)评定小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确认
8、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调查,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市评定委员会、镇(区)评定小组在组织调查取证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义务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伤亡(受伤达到伤残等级和牺牲的)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市评定委员会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条 对确认为见义
9、勇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由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颁发奖金。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市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一千元至八千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二万元至三万元;(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八万元至十万元
10、;(五)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奖励一万元至十万元。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标准,由镇(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人员,由市评定委员会上报省评定委员会确认并申请省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奖金。经省评定委员会确认后,除获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奖金外,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六十万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四十五万元。(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5至6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三十万元。(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7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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