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_T+2191-2021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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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DB43/T 21912021 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13.020.01Z 05发 布2021-10发布-142021-12实施-14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n remediation effects of heavy metal polluted agricultural land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评价原则 2 5 评价目标内容 3 6 评价程序 5 7 评价方案制定 6 8 样品采集检测 7
2、 9 效果判定 8 10 评价报告编制 8 附录 A(资料性)t 检验计算方法 10 附录 B(资料性)t 分布的分位数表 11 附录 C(资料性)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1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农村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湖南省农业环境生态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捍华、郑超、朱奇宏、肖顺勇、张
3、泉、刘新亮、毛晓茜、谢运河。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目标内容、程序以及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检测、效果判定和评价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耕地、园地和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的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4、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1634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3343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用地 agricultural land 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包括:GB/T 21010 中的 01 耕地(0101 水田、0102 水浇地、0103 旱地)、02 园地(0210 果园、020
5、2 茶园)和 04 草地(0401 天然牧草地、0403 人工牧草地)。来源:GB 156182018,3.2,有修改 3.2 农产品 agricultural product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可饲用植物及其产品。3.3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heavy metal pollu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因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且超过可接受风险的现象。来源:GB 156182018,3.3,有修改 3.4 安全利用型修复治理 remediation for safety utilization 通过降
6、低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活性、阻控植物重金属吸收或转运以保障农产品可食用或可饲用部分质量安全的活动。注:指采用降低土壤重金属活性、阻控农作物重金属吸收或转运等技术以降低农产品可食用部分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至 GB 2762 规定的限量值以下(含)或可饲用部分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至 GB 13078 规定的限量值以下(含)为目标的修复治理。3.5 移除减量型修复治理 remediation for removing heavy metal 通过降低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进而改善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活动。注:指采用生物修复、客土、淋洗等技术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至 GB 15618 规定的风险管制
7、值或筛选值以下(含)为目标的修复治理。3.6 目标重金属污染物 target heavy metal pollutant 农用地土壤需要开展修复治理的重金属污染物。注:指镉、汞、铅、铬、砷五项中的一种或多种元素。来源:NY/T 33432018,3.7,有修改 3.7 修复治理效果 remediation effects 农用地修复治理措施对土壤或农产品中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分当季效果和整体效果。来源:NY/T 33432018,3.4,有修改 4 评价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综合考虑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情况、修复治理目标与方案、修复治理实施情况及效果等,采用现场踏勘、布
8、点监测、数理统计、综合评价等方式,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的效果评价工作。4.2 独立性原则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方案,应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客观、独立地开展修复治理效果评价工作。4.3 公正性原则 评价机构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平、客观、规范地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工作,正确地判定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等级。4.4 全面性原则 以降低土壤或农产品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为重点,兼顾修复治理过程的二次污染风险、农产品减产风险、农用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方面,全面、综合地评价修复治理效果,促进农用地土壤健康
9、和可持续安全利用。5 评价目标内容 5.1 评价目标 5.1.1 安全利用型修复治理 生产可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的效果评价,以实现可食用部位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降低到 GB 2762 规定的限量标准值及其以下为评价目标。生产可饲用农产品的,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的效果评价,以实现可饲用部位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降低到 GB 13078 规定的限量标准值及其以下为评价目标。5.1.2 移除减量型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目标为将农用地由严格管控类修复治理为安全利用类的,以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降低到 GB 15618 规定的风险管制值(含)与筛选值之间为评价目标。修复治
10、理目标为将农用地由严格管控类或安全利用类修复治理为优先保护类的,以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降低到 GB 15618 规定的筛选值及其以下为评价目标。5.2 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应与修复治理范围相一致,当修复治理范围发生变更时,评价范围应根据修复治理范围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与变更后的修复治理范围相一致。5.3 评价指标 5.3.1 安全利用型修复治理 5.3.1.1 农产品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 农产品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应小于或等于 10。%100nnPii(1)式中:P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n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
11、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大于 GB 2762 或 GB 13078 所规定限量值的样本数,限量值的选择应与生产的农产品类型(可食用或可饲用)相对应;n 效果评价点位数量。5.3.1.2 农产品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 农产品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应小于或等于 1,其应由独立样本双尾 t检验判定。nsEniiAii1(2)式中:E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A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的实测值;S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的限量
12、值,限量值的选择应与生产的农产品类型(可食用或可饲用)相对应;n 效果评价点位数量。5.3.1.3 修复治理投入品质量 所使用的修复治理投入品,应符合 GB 38400 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5.3.1.4 农产品产量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措施不能对修复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种植结构未发生改变的,修复治理区域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与修复治理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 10。5.3.2 移除减量型修复治理 5.3.2.1 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 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应小于或等于 10。%100nnPii(3)式中:Pi效果评
13、价点位所采集的土壤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超标率;n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土壤中第 i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大于 GB 15618 所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或筛选值的样本数,风险管制值或筛选值的选择应与修复治理目标相对应;n 效果评价点位数量。5.3.2.2 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 土壤中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应小于或等于 1,其应由独立样本双尾 t 检验判定。nsEniiAii1(4)式中:E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土壤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Ai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土壤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的实测值;Si效果
14、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土壤中第 i 种目标重金属污染物的风险管制值或筛选值,风险管制值或筛选值的选择应与修复治理目标相对应;n 效果评价点位数量。5.3.2.3 修复治理过程二次污染风险 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应安全处置,处理处置后应达到国家、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管控要求。修复治理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的,修复治理过程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安全处置并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修复治理所移除的植物应安全处理,残体输入农用地及其周边的应符合 GB 38400的规定要求。5.3.2.4 农用地质量等级 修复治理后农用地质量等级应
15、不下降,参照 GB/T 33469 的规定判定。6 评价程序 6.1 总体流程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总体流程如图 1 所示,包括评价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检测、效果判定 3 个阶段。图 1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总体流程 6.2 评价方案制定 在审阅分析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目标、修复治理方案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结果,明确样点布设、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方案,确定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目标、范围、指标等,制定评价方案。6.3 样品采集检测 在评价方案的指导下,结合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措施实施的具体情况,开展现场样点布设、样品采集、实
16、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审核分析等工作。样点布设、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审核分析等工作,由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并由属地主管部门监管。6.4 效果判定 根据评价目标与内容,评价并判定修复治理效果,作出评价结论。7 评价方案制定 7.1 评价方案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料收集、布点监测方案、效果判定方案等方面。7.2 数据资料收集 7.2.1 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地污染状况、主要污染物、面积与分布,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灌溉水与大气污染状况、农业投入品及废弃物利用、地质环境背景等情况。7.2.2 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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