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甬DX-03 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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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2019 甬甬 DX-03 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 (暂行)(暂行) NingBo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and Mud (Provisional) 20190131 发布 20190201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宁波市建筑
2、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 (暂行)(暂行) NingBo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and Mud (Provisional) 2019 甬甬 DX-03 主编单位: 宁波工程学院 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宁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夯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昌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科捷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19 年 2 月 1 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
3、览专用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1 甬建发201917 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 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为规范管理我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我市建筑渣 土减量化处理水平, 结合 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 等技术要求,在总结我市建筑资源化利用经验与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由宁波工程学院等单位主编的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 技术导则(暂行) 已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 2019 甬 DX-03,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文本可在宁波市绿 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4、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2 前前 言言 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意 见 (甬渣领20181 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建 筑渣土攻坚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明电201831 号)工作部署,在 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地 方相关标准, 充分总结宁波地区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实践经验 与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相关标准,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导则的编制工作。 本实施细则共分 7 个章节和 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渣土减量化、
5、收集及运输,分类处置和利用,再生 产品应用,环境保护等。 本导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 本实施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宁波工程学院 浙江省土木工程工业化建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参编单位:位: 宁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夯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昌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科捷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蔡可键 王继成 宋春霞 冯 蕾 温小栋 李占涛 林小国 熊忠武 赵建忠 邵 广 宋帅杰 赵 洁 钱如南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 刘干斌 阮 华 盛初根 马世国 叶俊能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
6、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1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渣土减量化、收集及运输 . 6 4.1 减量化 . 6 4.2 收集 . 6 4.3 运输 . 7 5 分类处置和利用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工程渣土 . 9 5.3 废弃泥浆 . 13 6 再生产品应用 . 15 6.1 一般规定 . 15 6.2 烧结类 . 15 6.3 非烧结类 . 17 7 环境保护 . 18 附录 A 建筑渣土处置工艺 . 20 附录 B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 22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
7、开浏览专用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的管理和利用,维护市容面貌和保护生态 环境,促进建筑渣土的减量化和无害化,推动建筑渣土资源化利 用,规范其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浙江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减量减排、收集、运 输、中转、回填、处置循环利用、再生产品加工及其在建设工程中 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1.0.3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宁
8、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2 2 术术 语语 2.0.1 建筑渣土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and mud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 土、废弃泥浆。 2.0.2 工程渣土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 的弃土。 2.0.3 废弃泥浆 waste mud 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 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2.0.4 建筑渣土处理 treatment of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an
9、d mud 对建筑渣土进行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全过程。 2.0.5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solid waste and mud 将建筑渣土直接利用或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再加以 利用的行为。 2.0.6 再生填料 recycled filling 工程渣土经分类收集,或废弃泥浆经沉淀、固液分离形成的满足 工程场地回填需求的材料。 2.0.7 再生产品 recycled materials and products 以建筑渣土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 生材料和再生制品。 2.0.8 再生材
10、料 recycled material 建筑渣土处置后加工形成的可再次使用的原料。 2.0.9 再生制品 recycled products 以再生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生成的各类产品,包括再生骨料混 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非烧结再生砖和砌块(墙板) 、烧结 再生砖和砌块等。 2.0.10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s 再生骨料包含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由建筑渣土加工而成,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3 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 为再生细骨料。 2.0.11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
11、egate concrete 掺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2 再生陶粒、陶砂 recycled ceramsite / pottery sand 以建筑渣土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堆积密度不大于 1200kg/m3的 人造轻集料。粒径大于 4.75mm 的称为陶粒,粒径小于 4.75mm 的称 为陶砂。 2.0.13 非烧结再生砖、砌块 non-fired recycled bricks/building blocks 以工程渣土、废弃泥浆或再生骨料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掺加 水泥、粉煤灰或其他外加剂、掺合料等,经搅拌和压制成型后,采用 蒸压、蒸养或自然养护而成的混凝土砖、混凝土砌块
12、和混凝土墙板。 2.0.14 烧结再生砖和砌块 fired recycled bricks/building blocks 以工程渣土、废弃泥浆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的多孔(空心) 砖或砌块。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4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本技术导则中的建筑渣土是指工程渣土、废弃泥浆,不含工程 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3.0.2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实行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严禁混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3.0.3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循环经济规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
13、城市 新区建设等结合,科学规划,兼顾近期和远期衔接,合理利用土 地。 3.0.4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 总量控制” 的原则,建立建筑渣土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内 建筑渣土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应 满足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3.0.5 建筑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符合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 循环利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编制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在源头对建筑渣土实施分 类收集。 2 建立建筑渣土运输的闭环管理制度,实行运输过程的流向和总 量管控,严禁偷倒、乱倒。
14、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0.6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 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渣土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 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 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7 鼓励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 和利用环节进行整合,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渣 土资源化利用水平。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 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
15、开浏览专用 5 3.0.8 建筑渣土应遵循优先就地利用的原则。其资源化利用的优先次 序宜按表 3.0.8 确定。 表表 3.0.8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资源化利用优先次序 工程渣土 1、经表层剥离后其表层土作为园林种植营养土; 2、经筛选、破碎后作为再生骨料和再生材料; 3、经固化处理后作为路基水稳层、底基层; 4、经改良处理后作为基坑等回填土。 废弃泥浆 1、经筛选、破碎后作为再生骨料和再生材料; 2、经改良后作为园林种植营养土; 3、经固化处理后作为路基水稳层、底基层; 4、经改良处理后作为基坑等回填土。 3.0.9 已污染的有毒、有害建筑渣土,应按
16、国家相关规定分类收集, 单独运输和处置。 3.0.10 建筑渣土进卸料、堆放、处置及再利用各环节,应采取抑 尘、降尘、除尘和收尘和除臭措施。处置工艺应科学设置除尘和粉 尘回收系统,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收尘装置。 3.0.1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 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渣土减量减排的具体 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6 4 渣土减量化、收集及运输渣土减量化、收集及运输 4.1 减量化减量化 4.1.1 加强“源头削减”的前置导向,土方部分的规划、设计、施工 应遵循“因地制宜
17、、土方平衡”的原则,应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渣土 的产生。 4.1.2 建立建筑渣土排放的限制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在进行工程设 计时将建筑渣土限额产生量、回填土方量及减排措施、资源化利用 措施等列入设计说明。 4.1.3 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绿 化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中,应结合原场地的地形、地貌并通过合理的 竖向设计尽量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量。 4.1.4 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减少泥浆产生及排放的先进施工工艺。科 学合理提高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增加绿化覆土厚度等,利用工程自 身消纳建筑渣土。 4.2 收集收集 4.2.1 建筑渣土应根据其种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堆 放
18、。 4.2.2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等相关各方关于建筑渣土分类收集的职责。 4.2.3 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 求: 1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 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 、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 等,宜分类收集。 4.2.4 废弃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 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7 4.3 运输运输 4.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渣土。建筑渣土运输 处置单位应当获得城市建筑
19、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分类堆放的 建筑渣土应分别运输。 4.3.2 建筑渣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渣土宜采用密封式货车运输。当采用非 密封式货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 2 废弃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4.3.3 建设工地在开工前,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先行硬化或采取其他防 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净车上路。围挡墙外 不得堆放渣土,不得摆放施工机具。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必须经沉 淀后排放。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8 5 分类处置和利用分类处置和利用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合理分类是建筑渣土资源
20、化利用的基础,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 应根据建筑渣土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因地制宜,分别堆 放、分流收运、分类处理利用,降低资源处置成本。 5.1.2 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就地、分散、集中利用、集中处 理四种,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渣土直接或经处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可在有填料需求的工 程现场就地利用。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 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泥浆干化、泥沙分离处理技术,减少 建筑渣土的排放。 2 建筑渣土可在工程现场或建筑渣土中转场采用移动设备,分散 处置后,可通过住建部公开信息平台,用于建设工程的供求平衡交换 而加以利用,也可经改良后作为附近市政道路、
21、公路工程的路基回填 料和底基层材料,以及可用作附近工程的回填土。 3 无法就地、 分散利用时, 建筑渣土可运输至固定场所集中处置, 生产再生产品,再次投入到建设工程中使用。工程渣土通过采用泥沙 分离技术分离后的砂石可以作为再生骨料进行重新利用,余泥生产再 生建材。 4 剩余的余泥渣土则运往受纳场处理。 5.1.3 建设项目的工程渣土应先进行表土剥离,并对其进行检测分 类,检测指标主要包括土壤 pH 值、有机质含量等,满足园林绿化规 范要求的优先用于园林绿化种植。 5.1.4 不满足园林绿化规范要求的可通过添加外加剂、营养土、肥料 等介质进行改良或用作路基回填料、路基底基层、工程回填、场地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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