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_T+1488-201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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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20.25 P 15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488201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2015-02-28 发布 2015-06-01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14882015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2 5 规划和设计.2 6 设施配置.3 7 建成验收.5 8 日常运行管理.5 9 应急期运行管理.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10
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应急物资明细.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13 DB35/T 1488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福建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向荣、危福泉、延旭东、梁静、孙宇、王海滨、洪榕、陈仲光、林岩钊、叶明云、彭顺良、陈朋文、张永春、洪星、叶晓明、郑黎辉、陈雪依、刘长雄、成青、范李锋。D
3、B35/T 14882015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简称避难场所)的分类、规划和设计、设施配置、建成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期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207.1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18207.2 防震减灾术语 第2部分:专业术语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4、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23648 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GB/T 24362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GB/T 18207.2、GB/T 217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GB/T 21734-2008,定义3.1 3.2 室外应
5、急避难场所 out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地面停车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3.3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DB35/T 14882015 2 3.4 有效避难面积 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避难场所内扣除场地内水域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因灾害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以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可用面积后,可
6、用于避难人员安置和配套服务的场址面积。3.5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emergency shelter area 避难场所内每位避难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即有效避难面积除以可安置的避难人员数量。3.6 特殊帮助人员 special assistance personnel 地震应急期间需要给予特殊帮助的避难人员,如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受伤人员等。4 分类 4.1 按空间类型,可将避难场所分为两类:室外避难场所;室内避难场所。4.2 按安置时限和设施配置,可将避难场所分为四类: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30 d 以上,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一般设施配置和综
7、合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10 d30 d,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和一般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10 d 以内,具备基本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满足地震临时避险需要,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要求。5 规划和设计 5.1 原则 5.1.1 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应与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地面停车场等建设相结合。5.1.2 避难场所的建筑应根据 GB 50223 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设计应符合GB 50011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改造。5.2 用地 5.2.
8、1 避难场所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有效避难面积进行折算。5.2.2 不同类型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要求见表 1,与用地面积的折算系数见表 2。表1 不同类型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和容纳人数要求 类 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容纳人数(人)有效避难面积(m2)类避难场所 2 10 000 20 000 类避难场所 2 5 000 10 000 类避难场所 1.5 2 000 3 000 DB35/T 14882015 3 表 1(续)类 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容纳人数(人)有效避难面积(m2)类避难场所 2 000 2 000 注:起应急避难疏散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
9、避难面积不小于0.2 m2。表2 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折算系数 类 别 有效避难面积与用地面积折算系数 学校 0.3 公园、绿地 0.5 体育场馆 0.8 广场、地面停车场 1.0 5.3 选址 5.3.1 可选择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作为避难场所。5.3.2 避难场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人口、经济等条件,并符合如下要求: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及洪涝、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海啸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
10、之外;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5.4 隔离 5.4.1 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5.4.2 避难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 m 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 1,000 m。5.4.3 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设防火安全带。5.5 疏散通道 5.5.1 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 2 条以上(含 2 条)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通道。5.5.2 各类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符合:a)类避难场所内外的疏散主通道应不小于 15 m;b)类避
11、难场所内外的疏散主通道应不小于 7 m;c)、类避难场所内外的疏散通道应不小于 4 m。5.5.3 避难场所的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有 2 个以上(含 2 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6 设施配置 6.1 基本设施配置 DB35/T 14882015 4 6.1.1 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篷宿区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应急炊事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6.1.2 应急篷宿区设施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b)若篷宿区设施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利用在震后经过抗震评估的建
12、筑物作为临时用房;c)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蓬宿区分区不超过 1,000 m2,应急蓬宿区分区之间有宽度不小于 2 m 的人行道。6.1.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符合:a)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b)可与附近医疗、防疫机构签订协议,在避难场所启动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6.1.4 应急供水设施应符合:a)可选择设置供水网管、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 2 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供水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净化和消毒设备,将自然水体净化成为饮用水;b)每 250 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每 100 人至少设一个水龙头,可供避难人员的饮用水量不少于 3 L/(人日
13、),生活用水量不少于 10 L/(人日);c)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6.1.5 应急供电设施应符合:a)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设施;b)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棚宿设施、应急炊事等设施周边有应急供电点,供电点设计应要达到国家室外用电标准;c)供、发电设施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牢固可靠,其固定螺栓或焊接强度满足抗震要求;d)篷宿区照明照度不低于 50 Lx。6.1.6 应急排污系统应符合:a)设置生活污废水和场地雨水的排放管线以及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符合相关排放要求;b)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
14、独立排污系统。6.1.7 应急厕所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按每 30 人50 人一个坑位、1.2 kg/(人日)的容量设计;b)厕所与篷宿区距离不小于 30 m。6.1.8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b)与应急篷宿区距离大于 5 m。6.1.9 应急通道:a)篷宿区周围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保持畅通;b)室外避难场所的应急通道宽度不小于 4 m。6.1.10 应急标志:a)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 和应急避难功能
15、分区标志;b)应符合 GB/T 24362 的要求,且安装牢固,保持外形完好,图形清晰,指示方向准确。6.1.11 应急炊事设施:应设置临时或固定的应急炊事设施,或由附近的机构提供相应的炊事设施保障。DB35/T 14882015 5 6.1.12 应急通信设施:应设立临时通讯服务点,为避难人员提供通话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无线上网服务。6.2 一般设施配置 6.2.1 一般设施配置应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和应急指挥管理设施。6.2.2 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期间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6.2.3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符合:a)根据避难场所容纳人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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