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092-2023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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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12 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 0922023 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learance service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2023-01-18 发布 2023-02-18 实施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清退对象确认.2 清退方式.2 5.1 确认程序.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5.2 6 清退实施.3 准确性.3 6.1 合规性.3 6.2 文明性.4
2、6.3 安全性.4 6.4 7 监督与改进.5 附录 A(资料性)腾退文书示例.6 参考文献.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平湖市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管钧、全峰正、梁艳华、周力、吴以德、曹佳伊、汪洁。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清退对象确认、清退实施、监督与改
3、进。本文件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GJ/T 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 公租房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来源:浙建202112号 定义2.0.3
4、 3.2 实物配租 in-kind rent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公租房保障方式。来源:JGJ/T 4332018 定义2.0.1 3.3 保障对象 guarantee objects 经审核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获得实物房源配租的家庭或个人。3.4 清退.clearance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或配租房源进行处置的活动。4 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性原则,公开资格条件、程序、清退结果。4.1 满足效能性原则,提升办事效能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效能。4.2 体现
5、人性化原则,关注清退对象的合理需求,文明服务。4.3 5 清退对象确认 资格审核 5.1 5.1.1 应按表 1 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实物配租资格进行审核。表1 资格审核内容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纳入清退对象标准 人员信息 婚姻登记、殡葬登记、户籍注销、户籍迁移等 保障对象因婚姻状况变更、人员死亡、户籍迁移等情况导致家庭人员、户籍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住房信息 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期房网签合同备案、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征收等 保障对象有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期房网签合同备案等住房变化,或享受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征收等住房福利政策的。财产收入信
6、息 低保、低保边缘、困难职工等认定,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货币财产、社保缴纳、企业投资额、车辆缴税、公积金缴存等 保障对象已取消低保、低保边缘、全国级和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货币财产、社保缴纳、企业投资额、车辆缴税、公积金缴存等超过规定标准的。实际居住 水、电、气使用情况,社区物业走访记录 所承租实物房源连续6个月以上存在闲置情况的;拖欠租金、转租转借、其他违规居住情况,拒不整改的。5.1.2 资格审核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宜采取相关部门线上数据共享和线下信息补充归集的方式进行审核。结果认定 5.2 5.2.1 清退方式 清退方式分为市场化调节和腾退,市场化调节分为差异化租金和
7、市场化租金两种方式。5.2.2 市场化调节 5.2.2.1 对于不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实行差异化租金。5.2.2.2 对于不再符合公租房(既不符合实物配租也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但无自有住房的,实行市场化租金,享受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认定条件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差异化租金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项目 类别 认定条件 差异化租金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宜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各地区规定为准)表2 差异化租金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续)项目 类别 认定条件 差异化租金 中
8、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市场化租金 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5.2.2.3 差异化、市场化租金标准应由当地建设、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5.2.3 腾退 对保障对象均死亡或拥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开展公租房腾退工作。公示 5.3 资格审核结果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宜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 5.4 5.4.1 保障对象对
9、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异议复核。5.4.2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异议复核可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原始档案和实地摸排走访等方式开展。5.4.3 复核结果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载明资格审核、不符合理由、异议申请及复核结论等内容。6 清退实施 准确性 6.1 应确认清退对象名单和方式,明确时间和责任人。合规性 6.2 6.2.1 市场化调节 6.2.1.1 市场化调节时,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所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与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编号、出租人信息、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信息、公租房信息(含地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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