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配套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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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配套 收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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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5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一) 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 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二) 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三) 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 收费 办法 通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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