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557-2022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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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40CCS B 60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25572022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urban black and odorous waterbodies treatment effects2022-08-25 发布2022-09-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5/T 255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评估资质和监测.2其他说明.25初见成效评估.2基本要求.2评估程序.3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材
2、料核实.3现场检查.4公众评议.4水质监测.5水质黑臭程度评价.6初见成效评估通过条件.66长制久清评估.7基本要求.7评估程序.7工程验收材料核实.7现场检查.8公众评议.8水质监测.8水质评估.8长效机制建设评估.9长制久清评估通过条件和评价分级.10附录 A(资料性)评估报告模板.11附录 B(资料性)调查问卷模板.12附录 C(资料性)水质变化趋势评估.13C.1秩相关系数法.13参考文献.14DB45/T 255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
3、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南宁市地下管网与水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滕云梅、邓敏军、林卉、李昆明、尹海龙、黄伯当、张少梅、蓝月存、唐艳、梁柳玲、林春霞、何英武、王静怡。DB45/T 255720221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的总体要求,以及初见成效评估和长制久清评估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评估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4、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 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黑臭水体urban black and odorous water bodies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主体工程main projects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确定的,与控源截污、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工程。控源截污工程external pollution source control and interception projects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城市雨水径流和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内源治理int
5、ernal pollution source treatment垃圾清理、生物残体清理和清淤疏浚等工程。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城市河流岸带修复、生态净化和人工增氧等工程。活水保质工程water flow augmentation and water quality restoration projects通过设置提升泵站、水系合理连通、利用风力或太阳能等方式提高水体流动性的工程,或非雨季时利用水体周边的雨水泵站或雨水管道作为回水系统的循环利用提高水体流动的工程。DB45/T 2557202224总体要求评估资质和监测4.1.1评估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工
6、程或环境工程其中一项工程咨询资格,或具有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力的单位。4.1.2出具水质、底泥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有监测项目相关的计量认证资质。其他说明4.2.1水质黑臭程度评价依据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评价指标为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水质类别评价应符合 GB 3838 的规定,评价指标为溶解氧和氨氮。4.2.2整治效果评估分为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根据工程完工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可先行开展初见成效的评估,也可直接申请长制久清评估,评估报告模板参见附录 A。4.2.3初见成效评估对象可以为一个或多个黑臭段,也可以是整条河流所有黑臭段。长制久清评估对象应为整条河流的所有黑臭段。4.2
7、.4评估单位宜从整治工作开始就介入,应对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基本情况做摸底调查。4.2.5对于有水质采样条件的黑臭水体,都应开展水质监测,按初见成效或长制久清的程序开展评估。水质监测机构应按照 5.6 要求进行,并提供水质监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4.2.6水质评估按每次监测的结果单独评价,多次监测结果不做平均处理。公众评议满意度为每次调查结果,多次调查结果不做平均处理。4.2.7涉及填埋水体、加盖后无法采样、排污渠道改管涵、水体移位等整改后无水或无法采样的黑臭水体,应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整治开始和完成时间;整治前中后图片或视频;提供该水体确实无水或无法采样的证明材料;填埋、加盖、排污渠道改管涵、
8、水体移位等整治工程的合理性证明材料,如城市规划及审批文件、政府部门评估论证及批复文件、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报告及政府部门说明文件等其他合理性证明材料。4.2.8存在以下任何一项重大不符合项的,评估不通过:现场存在令人不适的气味或颜色,水体翻泥,河面有大面积垃圾、浮油;河床存在裸露黑臭底泥,河岸随意堆放清淤淤泥;污水直排、雨水口晴天大量排污;仅通过撒药、曝气、不合理加盖、临时调水冲污等河道临时治污措施进行治理;河道整治全程简单硬化、河道简单拦蓄污水;流域内存在利用河道输送污水现象。5初见成效评估基本要求初见成效适用于主体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连续3个月及以上水质评价为无黑臭的水体,申请评估时需提供水
9、质监测报告。黑臭水体监测和水质判断应根据5.6和5.7要求执行。评估内容包括主体工程验收材料的核实、现场检查、公众评议和水质评价四部分。当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无常住或工作的居民时,可不开展公众评议。DB45/T 255720223评估程序评估程序见图1。图 1初见成效评估程序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核实5.3.1工程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开工证明、完工证明、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投入运行证明。5.3.2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关键节点,以及评估对象河面、河岸整治前后的图片或视频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作为重要辅助材料。5.3.3主体工程验收材料应包括:核实工程实施情况与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
10、同、施工方案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的一致性;实施清淤疏浚措施的,还应提供底泥检测报告,以及转运处置合同和台账等证明材料;水体周边垃圾清运及水面漂浮物打捞的,应提供服务协议、垃圾转运台账、支付凭证等能够证明工程真实性的材料;实施管道检测修复措施的,应提供管道检测影像资料、管道修复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购买管道检测服务的,应提供管道检测服务协议;采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提供工程设计/建设合同、设备租赁协议、委托运行协议、运行台账、临时占地供电协议或电力部门出具的用电发票等可证明工程真实性的材料。DB45/T 255720224现场检查5.4.1水体感官包括:水体感官是否有令人不适气味或颜色,水体有
11、无翻泥现象,河床是否存在裸露黑臭底泥,河岸是否存在清淤淤泥随意堆放现象;河面有无大面积垃圾、浮油等影响水体感官的漂浮物;城市蓝线或河道管理控制线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5.4.2控源截污效果包括:水体相关排污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污水直排现象;雨水口是否存在晴天大量排污现象;是否存在利用河道简单拦蓄污水现象;污水处理站进水浓度是否合理,出水是否稳定达标。5.4.3其他包括:是否存在河道简单硬化情况;生态修复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是否存在仅通过撒药、曝气、不合理加盖、临时调水冲污等河道临时治污措施进行治理。公众评议5.5.1方式现场发放纸质问卷、现场网
12、上填写。5.5.2公众调查范围沿黑臭水体周边半径1 km范围内,或按照当地最高频率的下风侧,距黑臭水体2 km范围内。5.5.3要求具体要求包括:被调查者为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单位、社区居民和商户;有效调查问卷应不少于 100 份,且有效调查问卷应占总发放问卷的 90以上;出现如下问题视为无效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填写不完整;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不真实;被调查者对水体不熟悉;调查问卷结果存在逻辑性错误。DB45/T 2557202255.5.4调查问卷内容调查问卷至少包括评估水体整治工程基本介绍、被调查者基本信息、水体感官信息、满意度结论、调查人员基本信息等。调查问卷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调查
13、人员需对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问卷参见附录B。5.5.5结论分为以下结论:公众评议满意度低于 60(不含 60)视为公众评议未通过;公众评议满意度为 90(含 90)以上时,视为公众评议通过,并列表统计不满意信息;公众评议满意度为 6090时,视为存在争议,需针对不满意问卷需核实到人,梳理不满意问题清单,并分析具体原因;公众评议结果在调查区域内进行公示,7d 内无异议,公众评议结论有效。5.5.6总结报告注意事项公众评议单位应在公众调查问卷完成后,对所有调查问卷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公众评议总结报告,作为效果评估的依据。公众评议总结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总结报告应明确公众评议的实施主
14、体和实施方式(纸质问卷、二维码等),对公众评议完成的时间以及期间的天气情况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说明调查问卷总数和有效问卷数量,并对被调查人群年龄结构、职业结构等进行分析;对于因特殊原因(征地拆迁补偿等)造成对水体治理工作不满意的,在有充足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可做无效问卷处理,并对无效问卷进行说明;对公众评议满意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公众评议结论,结论分为“满意度高于 90”“低于 90且高于 60”或“低于 60”;可对各条目的公众满意程度进行分析,梳理公众对治理工作不满意的原因,为政策制定和水体日常维护提供支撑;无法满足有效问卷数量要求的情况,公众评议单位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说明;公众评议
15、报告应标明日期,并加盖调查机构公章。水质监测5.6.1监测点位按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位,但每段黑臭水体应不少于3个监测点位,水体治理的起点、中间点和终点至少各设置1个,评估水体连续长度超过3 km需适当增加监测点,每增加1 km增加一个监测点,监测总数为奇数。如有曝气装置,应将监测断面布置在曝气装置上游50 m以外。5.6.2监测指标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5.6.3监测频次水质监测不少于1个月,每12周至少监测一次,至少监测3次以上。DB45/T 2557202265.6.4其他要求如下:原则上晴天开展水质监测,小雨雨停后、中雨雨停 2 d 后、大雨及以上停雨 3 d 后开展监测水质
16、。同一河流应在同一天完成监测。采样应符合 HJ 91.2 要求,采样应设置于水面下 0.5 m 处,水深不足 0.5 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 1/2 处。当水体存在暗涵、断流、加盖等情况时,河道断流、残存积水较浅可不采样。河道部分断流、河道积水形成较大水面,具备采样条件的需要采样,并标明采样点位。水质监测单位需提供各取样点位影像资料和水质监测报告,用以佐证取样或检测条件。水质黑臭程度评价5.7.1按照表 1,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 3 个指标分别进行单因子评价,整体水质黑臭程度根据参评指标中最差等级来确定。5.7.2溶解氧和氨氮单因子评价:取各监测点位的算术平均值。5.7.3透明度单因子评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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