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7_T 467-2020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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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B41 DB4107 新乡市地方标准 DB 4107/T 4672020 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pidemic disease in large-scale pig farms 2020-12-17 发布 2021-01-17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根据新乡市规模化生猪场场区建设、疫病预防、监测、疫病控制及扑灭、兽药的使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生产实
2、际需求而制定。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乡市德竹牧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艾品克养殖有限公司、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辉县市农业农村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锋、孙清莲、鲁毅、王泽营、贾志刚、陈光丽、李文超、李建芳。本标准 2020 年 12 月 17 日首次发布。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生猪场疫病防治技术的术语和定义、防治总则、人员管理、猪场建设、科学免疫、疫病监测、诊疗巡查、疫病预防、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灭鼠驱虫、卫生消毒、调运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规模化
3、生猪场的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48-2002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GB/T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26367-2020 胍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68-2020 含碘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69-202
4、0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0-2020 含溴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1-2020 过氧化物类消毒液卫生要求 GB/T 26372-2020 戊二醛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6373-2020 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27947-2020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2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3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添加剂)。
5、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3.4 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制剂。3.5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制剂。3.6 疫苗 由特定特定细菌、病毒、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4 防治总则 4.1 动物疫病防治方针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4.2 建立兽医防疫领导小组,由猪场场长任组长,主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任组员。场长进行监督考核,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猪场的日常兽医工作及具体工作。4.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猪场实际生产需要
6、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4.4 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内禁止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4.5 场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其副产品。4.6 已经出生产区的生猪不得再次赶回。4.7 猪场四周不得放牧。4.8 进入猪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严格实施消毒措施。4.9 引种防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4.10 死亡猪只接触过的器具以及污染的场区应严格打扫消毒。4.11 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猪场猪群的健康状况。5 人员管理 5.1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5.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5.3 猪场兽医人员不
7、应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5.4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动物防疫制度。6 猪场建设 6.1 地势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6.2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相关要求。6.3 电力 保障电力能源的正常供给。6.4 交通及周边环境 6.4.1 距离河流、中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水处理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地、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养殖场不少于 3000米;距离其他畜禽场 100
8、0 米以上;距离居民区、医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4.2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应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3000 米)。6.5 场区布局 6.5.1 功能区布局 生猪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各功能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米以上;生产区与各区之间应修筑物理隔离。6.5.2 生活管理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6.5.3 辅助生产区 包括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原料
9、仓库、兽药储存室、兽医技术室等。6.5.4 生产区 按照生物安全级别设置:种猪区、保育区、育肥区;生产区入口处设立:外更衣间、淋浴间、内更衣间;物品消毒间;装猪台。6.5.5 隔离区 分设后备猪隔离舍、病猪隔离舍等;病猪隔离舍设在生物安全级别较低的区域,与其他猪舍距离500米以上,并与生产区物理隔断,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6.5.6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 包括粪污无害化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远离生产区,采用硬化地面,有防雨、防渗透、防溢流设施。6.6 栏舍设置 同一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10 米以上,不同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20米以上。分娩舍、保育舍采用漏缝地面;其他猪舍采用漏
10、缝或半漏缝地面。6.7 消毒设施设备 6.7.1 入场车辆消毒站 远离场区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6.7.2 车辆消毒设施 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设施。6.7.3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6.7.4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6.7.5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6.7.6 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6.7.7 消毒池(盆、垫)场区入口配备洗手消毒池(盆),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
11、(盆、垫)。6.8 场区道路 6.8.1 场区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6.8.2 场区道路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6.9 场区排水 6.9.1 场区雨水与污水应分流。6.9.2 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7 科学免疫 7.1 免疫原则 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参照监测抗体水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密度要求达100%。7.2 疫苗 7.2.1 采购。采购通过 GMP 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7.2.2 运输。运输中应保障不脱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7.2.3 保存。疫苗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
12、号、疫苗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疫苗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根据不同疫苗保存要求温度进行保存。7.2.4 使用。使用时,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包装有无破损、瓶口、瓶盖是否封严。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稀释、注射,现配现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剩余的活疫苗应集中起来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处理。接种前后所有容器、用具应进行消毒,以防传染。7.3 疫苗种类 猪瘟、猪口蹄疫、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猪喘气病等。7.4 免疫种类 7.4.1 强制免疫 包括猪瘟和口蹄疫等动物疫病。7.4.2 计划免疫 包括猪伪狂犬、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副伤寒、大肠杆菌病、猪喘气病和
13、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等动物疫病。7.5 免疫程序 各规模化养猪场根据本地疫病的流行病学以及本场的生产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进行动物防疫。7.6 免疫注射操作 7.6.1 根据免疫猪群选择注射器,并掌握注射速度。7.6.2 注射疫苗的部位酒精、碘酊消毒,防止消毒剂渗入针头或管内。7.6.3 每注射完一头猪,应更换一次消毒的针头。7.6.4 对患病和体质衰弱的猪只不宜接种疫苗,待猪只恢复健康后依据免疫程序的剂量及时进行补免。7.6.5 注射疫苗时,如猪发生过敏反应,应及时注射 0.1%肾上腺素注射液 1 毫升即可消除。7.6.6 在免疫接种前后 10 天内,禁止使用抗菌素类药物,如链霉素、磺
14、胺等,以防影响免疫效果。7.7 免疫后的标记 首免口蹄疫疫苗后,应佩戴免疫标示。7.8 免疫记录 免疫后,要认真填写免疫记录表,详见表1。表1 免疫记录表 个体、群体编号 日龄 免疫时间 免疫数 疫苗 厂家及批号 剂量 方式 防疫 备注 7.9 免疫效果监测 在免疫前后对猪只采样,一般在免疫前5-10 天以及免疫后15-20 天、30 天、60 天、90 天。8 疫病监测 8.1 样品采集 8.1.1 采样人员开展工作前应接受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进场入户前,要穿好防护服、做好个人防护。8.1.2 对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按要求采集相应数量的样品,清
15、晰规范标记样品编号,并详细填写采样记录表。8.2 疫病监测 8.2.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开展疫病免疫抗体和病原检测工作,适时调整疫病控制策略。8.2.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应包括:猪瘟、口蹄疫、非洲猪瘟、伪狂犬病、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猪喘气病、乙型脑炎等。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场区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8.2.3 非洲猪瘟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场点;生猪不明原因发病和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特别是有泔水饲喂史的养殖场户,要对非洲猪瘟做专项监测,检测方法按照 GB/T 18648-2002
16、规定执行。9 诊疗巡查 9.1 兽医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每天巡查猪群健康状况,尽早发现病猪,及时隔离,科学处置。9.2 应定点剖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填写剖检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单向流动;剖检人员消毒后方可经过生产区;必要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9.3 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至本场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并建立报告档案。10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0.1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猪只,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10.2 发生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11 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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