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396-2021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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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60 CCS A 11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3962021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规范 Contracted retail pharmacy healthcare security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21-10-18 发布 2021-11-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资质场所要求.1 4.1 工作人员要求.1 4.2 设备数据要求.2 4.3 5 用药安全.2 用药指导.2 5.1 药品质量.2 5.2 处方审核和
2、调配.3 5.3 6 医保药品销售.3 销售范围.3 6.1 药品陈列.3 6.2 销售价格.4 6.3 7 医保费用结算.4 8 服务流程和要求.4 服务接待.4 8.1 用药指导.4 8.2 调配药品.5 8.3 收银服务.5 8.4 服务结束.5 8.5 9 服务评价与改进.5 服务监督与评价.5 9.1 投诉处理与改进.5 9.2 参考文献.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漱玉
3、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祖会、刘亚民、闫桂兆、赵振、原静、田雅。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的基本要求,保证用药安全、销售医保药品、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要求,以及总体的服务流程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4、T 31596(所有部分)社会保险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所有部分)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 资质场所要求 4.1 4.1.1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4.1.2 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并在营业场所外显著位置固定悬挂统一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4.1.3 在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资质证照,公示参保人购药须知和监督电话。配备“医保宣传栏”“医保意见簿(箱)”等。4.1.4 橱窗和陈列区域布置合理,干净整洁,药品销售区域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有条件
5、的可设立健康教育区、便民服务区、参保人休息区等区域。4.1.5 建立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4.1.6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办理变更。工作人员要求 4.2 4.2.1 至少配备 2 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2.2 至少配备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6、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2.3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员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2.4 应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4.2.5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由医保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及时纠正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4.2.6 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及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
7、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设备数据要求 4.3 4.3.1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应有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符合经营管理质量要求的监测、调控温度湿度的设备;计量器具、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有专用冷藏冷冻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4.3.2 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4.3
8、.3 根据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业务量,配置相应数量的医保支付终端,并保证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连通。4.3.4 按要求及时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4.3.5 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保证数据安全,保护参保人隐私。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5 用药安全 用药指导 5.1 5.1.1 向参保人提供非处方药品自由选购服务。5.1.2 在用药指导时应对用药人生活
9、习惯、疾病情况、用药情况等进行询问,特别关注老年人、儿童、肝肾功能损害、多病共存人群的用药情况,综合判断后给予客观的指导意见。5.1.3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员应如实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提醒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宜向参保人推荐同效低价药品,不应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参保人,不应强制推销,必要时建议用药人到医院就医。5.1.4 协助参保人在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并做好解释与说明。药品质量 5.2 5.2.1 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采购渠道合法合规,在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药品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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