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271-2020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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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20 CCS A 1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2712020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special sign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020-12-25 发布 2021-01-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合法使用人.1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1 6 申请.1 7 审查.2 8 标示标注.3 9 专用标志的管理.3
2、 附录 A(资料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换标).5 附录 B(资料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6 附录 C(资料性)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7 附录 D(资料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8 附录 E(资料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汇总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换标).9 附录 F(资料性)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主体汇总表.10 附录 G(资料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汇总表(地理标志商标).11 附录 H(资料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范例.12 参考文献.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3、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峰、钟山、李吉海、褚刚、张永鹏、张灿、王光辉、孙明香、张文、吴晓倩、陈玉凤、夏英、夏斐。引言 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
4、护处牵头并会同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共同起草编写制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有针对性的解决申请主体和有关企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薄弱、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体现“放、管、服”,便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利于基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审查、标示标注、专用标志的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5、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special sign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3.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4 合法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a)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b)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c)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d)经国家知识产权局
6、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2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 申请 6.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6.1.1 更换专用标志 2019年之前公告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申请更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换标)(详见附录 A);核准使用专用标志公告;产品执行的标准全文;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的扫描件。6.1.2 新申请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地理标
7、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详见附录 B);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标准全文;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的扫描件。6.2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公告中的集体成员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包括: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详见附录 C);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属于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的证明材料。6.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地理标
8、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包括: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详见附录 C);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6.4 其他主体 6.4.1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4.2 申请主体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详见附录 D),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7 审查 7.1 初审 7.1.1 地理标志保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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