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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 上传人:wei****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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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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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强制性 国家 规范 风力 发电 工程项目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jihao41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2020年6月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风力发电机组单元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塔架 7 3.3 基础 7 3.4 风力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单元 9 4 集电线路 10 5 升压变电站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电气 17 5.3 消防 17 附:起草说明 18 1 总则 1.0.1 为在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1.0.4 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 基本规定 2.0.1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2.0.2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选址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0.3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应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应急需要,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2.0.4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5 风电场工程规模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按表2.0.5分为四等,当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表2.0.5 风电场等别划分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装机容量(MW) 变电站电压等级(kV) Ⅰ 大(1)型 ≥300 500,330 Ⅱ 大(2)型 <300 ≥100 220 Ⅲ 中型 <100 ≥50 ≤110 >35 Ⅳ 小型 <50 35 2.0.6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2.0.7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基础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0.8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0.9 当场址选在地质灾害地区或地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价。 2.0.10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风力发电机组安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2.0.1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或历时累积频率1%的潮位,设计低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或历时累积频率98%的潮位。 2.0.12 陆上建构筑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2.0.13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钢管桩组装时应采用对接焊缝,不应用搭接或侧面有覆板的焊接形式。 2.0.14 陆上建构筑物基础设计采用的荷载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基础桩数时,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基础沉降和倾斜变形、基础结构抗裂或裂缝宽度时,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的标准组合;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应力限值和裂缝宽度允许值; 3 计算地基基础抗滑稳定和抗倾覆稳定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的基本组合; 4 计算基础结构以及基桩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 验算基础结构疲劳强度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为1.0; 6 多遇地震工况下地基承载力验算时,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的标准组合;截面抗震验算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 7 罕遇地震工况下,基础抗滑稳定和抗倾覆稳定计算的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的偶然组合。 2.0.15 陆上建构筑物基础设计采用复合地基时,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2.0.16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漂浮物、塑料制品、废油等废弃物必须收集处理,严禁弃置入海。 2.0.17 风电机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混凝土无有害结构裂缝。 2 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构符合设计要求。 3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沉降量符合设计要求。 4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环安装水平度偏差符合设计要求。 5 塔筒内爬梯应安装牢固,速差安全滑轨顺直。 6 变桨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工作应可靠。 2.0.18 陆上建构筑物土石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2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2.0.19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2.0.20 并网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生产运营电力调度数据网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公共信息网安全隔离,禁止通过外部公共信息网直接对场内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和维护。 2.0.21 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熟悉设备和运行维护手册。攀爬塔架或在高处作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水域作业必须经过培训,并配备救生设备。 2.0.22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风力发电工程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使用的评估。 2.0.23 风力发电工程应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0.24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2.0.25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拆除程序进行拆除。应对拆除后场地进行清理,对所有零部件进行妥善处置,对泄漏的变压器油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对拆除场地实施植被恢复,如改变土地权属或改做其他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 风力发电机组单元 3.1 一般规定 3.1.1 风力发电机组应具有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持并网运行625ms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保持并网运行。 3.1.2 风力发电机组的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力发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塔架及竖向电缆桥架、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 2 风力发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3.1.3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前应结合现场条件编制专项方案,吊装机械工况、起重用钢丝绳、索具规格及吊耳应计算确定,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1.4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经专业机构检测,在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登记,取得许可证,起重机械的安拆应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 结构连接高强螺栓应分多次及时对称紧固至规定力矩,并做好防松标记。紧固前,起吊机具不得脱钩,并应保持必要的持载力。 3 塔筒内爬梯应安装牢靠,速差安全滑轨顺直。 4 起吊变桨距机组叶轮时,叶片处于顺桨位置,并可靠锁定。变桨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工作应可靠。 5 最后安装的一节或两节塔段应和机舱连续安装,特殊情况不能连续安装的,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塔架共振。 3.1.5 通过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电网的风电场,当风电场有功功率在总额定出力的20%以上时,对于场内有功出力超过额定容量的20%的所有风力发电机组,能够实现有功功率的连续平滑调节,并参与系统有功功率控制。通过10(6)kV~35kV电压等级并入电网的分散式风电场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 3.1.6 通过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电网的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在0.95(超前)~滞后0.95(滞后)的范围内动态可调。通过10(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处功率因数在0.98(超前)~0.98(滞后)范围内调节的能力。 3.1.7 风力发电机组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1.8 风力发电机组制造商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运行维护手册,对试运行、运行、检测和维修工作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作出规定。 3.1.9 在任何故障或功能失常造成的故障停机后,操作人员必须在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启动风力发电机组。所有的故障停机必须有记录。 3.2 塔架 3.2.1 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应能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要求。 3.2.2 塔架内部应配备带防坠落装置的爬梯,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 3.3 基础 3.3.1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运行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3.2 风电机组基础结构可变荷载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3.3.3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结构设计时,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极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低水位。 3.3.4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且风力发电机组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3.3.5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3.3.6 风力发电机组扩展基础、梁板基础、桩基承台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梁板式基础底板板厚应满足柱下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3.3.7 风力发电机组桩基础,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承台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3.3.8 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3.3.9 风力发电机组桩基础,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3.3.10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2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3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 4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5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混凝土无有害结构裂缝。 6 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7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沉降量符合设计要求。 8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环安装水平度偏差符合设计要求。 3.3.11 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级别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基础设计级别 设计级别 单机容量、轮毂高度、地基类型等 甲级 单机容量2.5MW 及以上 轮毂高度90m及以上 地质条件复杂的岩土地基或软土地基 极限风速超过IEC Ι类风电机组 乙级 介于甲级、丙级之间的地基基础 丙级 单机容量不大于1.5MW 轮毂高度小于70m 地质条件简单的岩土地基 注:1 基础设计级别按表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按最高级别确定。 2 采用新型基础时,基础设计级别应提高一个级别。 3.3.12 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2 甲级、乙级风力发电机组基础设计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3 丙级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或压缩模量小于8MPa; 2)软土等特殊的岩土地基。 3.3.13 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环或锚笼环与基础的连接应进行连接设计复核。 3.4 风力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单元 3.4.1 风力发电机组与其升压变压器单元之间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3.4.2 风力发电机组与其升压变压器单元之间的低压电力电缆当采用单芯铠装电力电缆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铠装层。 4 集电线路 4.0.1 架空线路导线、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4.0.2 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的风电场,35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4.0.2的规定。海拔高度为1000m~5000m的风电场,海拔高度每增高100m,内部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本规范表4.0.2所列数值增加1%。 表4.0.2 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 工况 35kV线路最小间隙(m) 雷电过电压 0.45 内部过电压 0.25 运行电压 0.10 4.0.3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线路经过区域 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10kV 35kV 人口密集地区 6.5 7.0 人口稀少地区 5.5 6.0 交通困难地区 4.5 5.0 4.0.4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线路电压 10kV 35kV 距离 3.0 4.0 4.0.5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68 表4.0.5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 项目 铁路 公路和道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通航河流 不通航河流 架空明线弱电线路 电力线路 特殊管道 一般管道、索道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接头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 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及城市一、二级道路: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不限制 一、二级:不得接头 35kV: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窄轨:不限制 三、四级公路和城市三级道路:不限制 三级:不限制 10kV:不限制 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 35kV采用钢芯铝绞线为35mm2; — 10kV采用铝绞线或铝合金线为35mm2, 其他导线为16mm2 交叉档距绝缘子固定方式 双固定 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及城市一、二级道路为双固定 双固定 双固定 不限制 10kV线路跨一、二级为双固定 10kV线路跨6kV~10kV线路为双固定 双固定 双固定 最小 线路电压 至标准轨顶 至窄轨轨顶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路面 至路面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常年高水位 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杆 至最高洪水位 冬季至冰面 至被跨越线 至被跨越线 至管道任何部分 至索道任何部分 垂直 35kV 7.5 7.5 3 7 10 3 6 2 3 5 3 3 4 3 距离 (m) 10kV 7.5 6 3 7 9 3 6 1.5 3 5 2 2 3 2 最小 线路电压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边导线间 至被跨越线 边导线至管道、索道任何部分 水平 交叉 平行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市区内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距离 35kV 30 最高杆(塔)高加3m 交叉:8.0 5.0 0.5 交叉:8.0 5.0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塔)高 4.0 最高杆(塔)高 5.0 最高杆(塔)高 4.0 (m) 平行:最高杆塔高 平行:最高杆塔高   10kV 5 0.5 0.5 0.5 0.5 0.5 2.0 2.5 2.0 其他要求 35kV 在不受环境和规划 限制的地区架空电 力线路与国道的距离 不宜小于20m,省道不宜 小于15m,县道不宜小于 10m,乡道不宜小于5m — 最高洪水位时,有抗洪抢险 电力线应架设 电压高的线路 应架设在电压 低的线路上方; 电压相同时 公用线应在 专用线上方 与索道交叉,如索道在上方,下方索道应装设保护措施;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检查井处; 与管道、索道平行、交叉时,管道、索道应接地 不宜在铁路出站 船只航行的河流,垂直 在上方;交叉点 信号机以内跨越 距离应协商确定 应尽量靠近杆     塔,但不应小于     7m(市区除外)       5 升压变电站 5.1 一般规定 5.1.1 升压变电站结构可变荷载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5.1.2 升压变电站采用仅布置电气设备预制舱时,应满足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要求。 5.1.3 海上升压变电站应按照“无人值守”方式设计和无人驻守平台设计。 5.1.4 海上升压变电站不同功能舱室之间的舱壁、甲板应设置耐火分隔。海上升压变电站的耐火分隔分为A级、B级和C级。 5.1.5 海上升压站相邻处所间舱壁的耐火分隔等级不应低于表5.1.5的规定。 表5.1.5 海上升压变电站相邻处所间舱壁的耐火分隔要求 处 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处所 A-60 A-60 A-60 A-60 A-60 A-0 ②其它设备处所 A-0 A-15 A-0 A-0 A-0 ③控制室 A-0 A-15 A-0 A-0 ④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 C A-0 A-0 ⑤楼梯、走廊 C C ⑥开敞甲板 C 5.1.6 海上升压站相邻处所间楼板的耐火分隔等级,不应低于表5.1.6的规定要求。 表5.1.6 海上升压变电站相邻处所间楼板的耐火分隔要求 上层处所 下层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处所 A-60 A-60 A-60 A-60 A-60 A-60 A-0 ②其它设备处所 A-0 A-0 A-15 A-0 A-60 A-0 A-0 ③控制室 A-0 A-0 A-0 A-15 A-60 A-0 A-0 ④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 A-0 A-0 A-0 A-0 A-0 A-0 A-0 ⑤起居处所 A-0 A-0 A-0 A-0 A-0 A-0 A-0 ⑥楼梯、走廊 A-0 A-0 A-0 A-0 A-0 A-0 A-0 5.1.7 海上升压变电站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移动灭火器。 5.1.8 海上升压变电站应配置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圈等逃生、救生装备。 5.2 电气 5.2.1 风电场主变压器低压侧35kV及以下系统中性点应采用经电阻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不应采用不接地或经消弧柜接地方式。 5.2.2 风电场所有电气设备操作控制均应具备防误操作闭锁功能。 5.2.3 风电场汇集系统单相故障应快速切除。 5.2.4 低压配电系统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5.3 消防 5.3.1 升压变电站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5.3.2 升压变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上升压变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的信号应远传至远方控制中心; 2 海上升压变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应能在陆上集控中心操作。 附:起草说明 一、 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 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了《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的研编任务,本征求意见稿是在研编成果的基础上形成。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 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景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谢宏文、辛颂旭、张佳丽、郭珍妮、韦惠肖、胡小峰、周娥娜、陈自立、冀昊;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德兰、田伟辉、黄勇、付志强、韩伟、敖旭东、牛子曦、李玉芹、梁敏;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赵生校、王滨、许峥、贾献林、熊根、颜加明、赵建春、李华、张杰、李瑜;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慧博、马燕、徐珊珊、胡叶荻;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李翔、刘黄诚;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秦初升,施莉,寇凤海,宋岩;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彩贵、白雪源;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尹显俊、徐军、张学礼、帅争峰;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晓旭、王淼、王帅;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牛海峰、王朝辉、李向辉、马思想;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生清、刘鸿昌; 远景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朱宏栋、王智科; 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王徽华、朱娟、梅卫东。 三、 术语 1. 风力发电工程 由一批风力发电机组或风力发电机组群组成的电站。包括风电场内的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塔架基础、集电线路、道路、变电站及附属建(构)筑等部分。 2. 陆上风力发电工程 在平原、丘陵、山区及沿海区位于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开发建设的风力发电工程。 3.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 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开发建设的风力发电工程。 4. 风力发电机组 将风的动能转化成电能的设备。 5. 扩展基础 由台柱和底板组成的使压力扩散的基础。 6. 梁板基础 由台柱、肋梁和底板组合而成的使压力扩散的基础。 7. 基础环 用于塔筒与基础连接的钢管型预埋连接件。 8. 锚笼环 用于塔筒与基础连接的高强预应力锚栓组成的圆环形笼状预埋件连接件。 9. 风力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单元 为风力发电机组配置的变压器及其高、低压开关设备,用于升高风力发电机组电压。一般置于风力发电机组附近或机舱、塔筒内。 10. 拆除 设备拆解、建(构)筑物拆除等。 四、 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条文】 为在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分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提出工程建设规范的总体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1.0.2 【条文】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包含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 1.0.3 【条文】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分析】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高于本规范。 1.0.4 【条文】 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条文分析】 当因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其他满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新工艺,对于其中能够达到功能、性能的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应采用专家论证会等方法进行技术判定。 2 基本规定 2.0.1 【条文】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条文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条文分析】 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对于投资大、用地范围大、消纳需求大的大型风力发电项目,应加强规划管理,促进风力发电工程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2.0.2 【条文】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选址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第3.2.1条第1、2款,原文为现行的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2.1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从水土保持方面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选线、弃渣场选址进行了约束性规定,结合风力发电工程的特点,有必要在本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 【条文分析】 从水土保持方面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选线、弃渣场选址进行了约束性规定,结合风力发电工程的特点,有必要在本规范中作出相应规定。 2.0.3 【条文】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应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应急需要,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T796-2012第4.2节。 【参考条文原文】 4.2 风电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条文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有关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50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令)要求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的预测结果,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0.4 【条文】 风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文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分析】 相关法律条文对“三同时”提出规定,本次研编工作建议草案提出要求规定。 2.0.5 【条文】 风电场工程规模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按表2.0.1分为四等,当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表2.0.1 风电场等别划分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装机容量(MW) 变电站电压等级(kV) Ⅰ 大(1)型 ≥300 500,330 Ⅱ 大(2)型 <300 ≥100 220 Ⅲ 中型 <100 ≥50 ≤110 >35 Ⅳ 小型 <50 35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NB/T 10101-2018第4.0.1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0.1 风电场工程规模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并应符合表4.0.1的规定。当其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分属不同的规模时,工程规模应按较高等级确定。 表4.0.1风电场工程规模 工程规模 装机容量(MW) 变电站电压等级(kV) 大型 ≥150 220及以上 中型 <150,≥50 110 小型 <50 35 【条文分析】 目前国内风电场装机容量、风电场机组单机容量均较小,其等别划分不能与水力发电工程、火力发电工程类比。风电场工程建筑物主要由多个独立的风力发电机组和变电站组成,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大小与风电场总装机容量大小没有没有明显对应关系,风电场工程的等别主要根据风电场工程的总体规模(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两个能反映工程规模的指标划分,且取其最高的等别。 2.0.6 【条文】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1.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条文分析】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而强度、疲劳和稳定属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在设计表达式中均考虑了荷载分项系数,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进行计算,但其中疲劳的极限状态设计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所以仍沿用原规范GBJ 17-88按弹性状态计算的容许应力幅的设计方法,采用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钢结构的连接强度虽然统计数据有限,尚无法按可靠度进行分析,但已将其容许应力用校准的方法转化为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包括各种抗力分项系数),故采用荷载设计值进行计算。 2.0.7 【条文】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基础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1.0.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2015第9.2.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9.2.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新建风力发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分析】 本条是对风电场基础抗震设计的规定,风力发电机组塔架为高耸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震的影响,为保证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的正常安全运行以及抗震性能,本条确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基础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0.8 【条文】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2条原文,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进行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进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条文分析】 本条文是有关液化判别和处理的内容,较全面地规定了减少地基液化危害的对策:首先,液化判别的范围为,除6度设防外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土层;其次,一旦属于液化土,应确定地基的液化等级;最后根据液化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地基处理和对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整体的相应措施等。 2.0.9 【条文】 当场址选在地质灾害地区或地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价。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2015第4.2.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2.5 当场址选在地质灾害地区或地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价。 【条文分析】 地质灾害地区或地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均为地质不稳定和地震活动高发区。为保证风电场建设安全性能,必须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价。 2.0.10 【条文】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风力发电机组安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4.1条,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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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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