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采购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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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目 录 一、采购的定义和分类 3 1.采购的定义 3 2.采购的分类 4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罗列的6种“确定供应商的方法”是什么 8 三、如何正确选择合适的“确定供应商的方法” 8 1.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或称为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形) 8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与“不招标”的适用条件 9 (1)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 9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10 (3)“不招标”的适用情形 11 (4)需要注意点: 11 3.非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或称为非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形) 12 四、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各自的特点和应遵守的规定 14 1.招标采购的特点 14 (1)采购程序的公开性 14 (2)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14 (3)采购程序的公平性 14 2.招标采购应遵守的规定 14 (1)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介发布 14 (2)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5 (3)在实施招标采购程序性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定时间”的要求,见下表: 16 3.竞争性谈判的定义以应遵守的规定 19 (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 19 (2)供应商募集方式 19 (3)响应文件编制时间规定 19 (4)谈判小组构成规定 19 (5)谈判应遵守的原则 19 (6)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应遵守的原则 20 (7)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守的原则 20 4.询价采购的定义及应遵守的规定 21 (1)询价的定义 21 (2)供应商募集方式 21 (3)响应文件编制时间规定 21 (4)询价小组构成要求 21 (5)询价应遵守的原则 21 (6)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机会,采购人不能要求供应商多次报价 21 (7)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应遵守的原则 22 (8)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守的原则 22 5.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及应遵守的规定 23 (1)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 23 (2)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公示 23 (3)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成交价格、质量和服务要求等要商谈 23 (4)与供应商商谈后,采购人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23 6.竞争性磋商的定义及应遵守的规定 25 (1)竞争性磋商的定义 25 (2)供应商的募集方式 25 (3)响应文件的编制时间、磋商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 25 (4)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25 (5)磋商小组组成规定 25 (6)磋商应遵守的原则 26 (7)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应遵守的原则 26 (8)磋商的两种方式 26 (9)评审办法的规定 26 (10)磋商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应遵守的原则 27 (1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守的原则 27 (12)采购结果应公示 27 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定义和分类 采购方式的选择是采购方案策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讨论采购方式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采购的定义和采购的分类。 1.采购的定义 采购是一种交易行为和一个交易过程。即,所谓采购,是指采购人基于满足某种需求(如生产、销售、消费等)的目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供应市场中存有的有形物或无形物的渠道、价格、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性能及功能、时间等进行预测、抉择,以消耗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信用等为代价,通过某种支付对价的方式(如购买、租赁、借贷、交换等)取得或将其转换为有形物或无形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 2.采购的分类 序号 分类方法 采购方式 备注说明 1 按照支付对价的方式划分 ● 购买 ● 租赁 ● 委托(雇佣) ● 借贷 ● 征收 ● 交换等 2 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 ● 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谈判或磋商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 询价采购 ● 单一来源(直接采购) ● 比选 ● 竞买等 3 按照采购主体划分 ● 公共采购 ● 企业采购 ● 联合采购 ● 个人采购 ◆ 联合采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出于对整个市场的预期目标和企业自身总体经营目标的考虑,采取长期性联合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采购。联合各方仍保持本公司采购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彼此依靠相互间达成的协议结成松散的采购主体。 4 按照交易主体的国别、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划分 ● 全球化采购(或称国际采购) ● 国内采购 ● 本土化采购 ◆ 本土化采购:是指跨国公司在生产厂所在的本土市场进行采购。 5 按照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划分 ● 工程采购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6 按照采购组织模式划分 ● 集中采购 ● 分散采购 ● 混合采购 ◆ 混合采购:是指兼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优点的一种采购方式。 凡属于共同性材料、采购金额较大者或需要进行国际采购的货物,由集团公司的采购部门实行集中采购,而小额、因地制宜、临时性的采购,由各需用单位分散进行采购。 7 按照物品交割时间划分 ● 现货采购 ● 远期合约采购 ● 期货采购 ◆ 现货采购:商品易主流通中即时实现货币转化为商品的购买行为。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远期合约采购:是指供需双方为稳定供需关系实现商品购销而签订远期合同的采购行为。 ◆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 ◆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主要区别: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虽然都是在交易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合约,但他们存在诸多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标准化程度不同 远期合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约中的相关条件如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和交割时间都是依据双方的需要确定的;期货合约则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所为各种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制定了标准化的数量、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模等条款。 (2)违约风险不同 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一旦一方无力或不愿履约时,另一方就得蒙受损失;期货合约的履行则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 (3)合约双方关系不同 远期合约必须对双方的信誉和实力等方面做充分的了解;而期货合约可以对双方完全不了解。 (4)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交易双方是直接谈判,并私下确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定价效率很低;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信息较为充分、对称,定价效率较高。 (5)履约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绝大多数只通过到期实物交割来履行;期货合约绝大多数是通过平仓来了结。 (6)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合约没有固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对象;期货合约则在交易所内交易,一般不允许场外交易。 (7)结算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到期才进行交割清算,期间均不进行结算;期货合约是每天结算,浮动盈利或浮动亏损通过保证金账户来体现。 总之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 8 按照供需双方的关系划分 ● 自行采购 ● 委托采购(第三方采购) 9 按照库存管理方式划分 ● 定量采购 ● 定期采购 ◆ 定量采购:是指随时检查库存,当库存降至一定量时组织采购,每次的采购量是固定的。 ◆ 定期采购:是指按固定周期组织采购,采购时按需要量确定采购量。 10 按照采购技术手段划分 ● 传统采购 ● 现代采购 ◆ 常见现代采购方法:包括定量订货法采购、定期订货法采购、物料需求计划采购、准时化采购、供应链采购、电子商务采购等方法。 ◆ 传统采购与现代采购的比较: (1)传统采购的特点 传统采购的重点放在如何和供应商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上,特点是比较重视交易过程中供应商的价格比较,通过供应商的多头竞争,从中选择价格最低的作为合作者。虽然质量、交货期也是采购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在传统的采购方式下,质量、交货期都是通过事后把关的办法进行控制(如到货验收等),而将交易过程的重点放在价格的谈判上。因此,在供应商与采购部门之间要经常进行报价、询价、还价等来回的谈判,并且多头进行,最后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一个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订单才决定下来。传统的采购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传统采购过程是典型的非信息对称博弈过程:选择供应商在传统的采购活动中是一个首要的任务。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方为了能够从多个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中选择一个最佳的供应商,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因为如果给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越多,供应商的竞争筹码就越大,这样对采购方不利,因此采购方尽量保留私有信息,而供应商也在和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中隐瞒自己的信息。这样,采购与供应双方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这就是非信息对称的博弈过程。 b.验收检查是采购部门的一个重要的事后把关工作,质量控制难度大:质量与交货期是采购方要考虑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但是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下,要有效控制质量和交货期只能通过事后把关的办法。因为采购方很难参与到供应商的生产组织过程和有关质量控制活动中,相互的工作是不透明的。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有关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进行检查验收。缺乏合作的质量控制会导致采购部门对采购物品质量控制的难度增加。 c.供需关系是临时的或短时期的合作关系,而且竞争多于合作: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供应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的,或者是短时期的合作关系,而且竞争多于合作。由于缺乏合作与协调,采购过程中各种抱怨和扯皮的事情比较多,很多时间就消耗在解决日常问题上,因而没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做长期性预测与计划工作。供应与需求之间这种缺乏合作的气氛增加了许多运作中的不确定性。 d.响应用户需求能力迟钝:由于供应商与采购方双方在信息的沟通方面缺乏及时的信息反馈,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采购方也不能改变供应商已有的订货合同,因此采购方在用户需求减少时,库存增加;而在用户需求增加时,供不应求。重新订货需要增加谈判过程,因此供应商与采购方对用户需求的响应没有同步进行,缺乏应付需求变化的能力。 (2)传统采购和现代采购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a. 传统的采购管理思想中买卖双方的关系是相互对立的,现代采购管理思想中买卖双方是合作伙伴关系。 b. 传统的采购管理思想认为供应商的数目越多越好,现代的采购管理思想认为越少越好。 c. 传统的采购是定期交货,现代的采购是及时交货。 d. 传统采购中先设计产品后询价,现代采购是供应商参与产品设计。 e. 传统采购管理中信息交换是定期的,信息较大,现代采购管理的信息交换是及时的,信息较小。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罗列的6种“确定供应商的方法”是什么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采购,这些各式各样的采购,如果按拟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对采购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工程、物资和服务三大类采购。 采购如果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或确定供应商的方法)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或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比选、竞买等。 在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中,一共罗列了以下6种确定供应商的方法: ⑴公开招标; ⑵邀请招标; ⑶竞争性谈判; ⑷竞争性磋商; ⑸询价; ⑹单一来源采购。 三、如何正确选择合适的“确定供应商的方法” 面对不同类别的采购和多种确定供应商的方法,到底应选择哪一种确定供应商的方法?是一个我们要回答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中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 1.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或称为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至第6条的相关规定,下表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序号 项目类别 包括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交通运输业等交能运输项目; 3.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场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 体育、旅游等项目; 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 其他公有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础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第2条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的定义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划定了“规定规模标准”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与“不招标”的适用条件 我们知道,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那么,就要回答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哪些情况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以不招标?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 a.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摘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9条) b.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摘自《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2款)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摘自《政府采购法》第27条) c.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摘自《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a.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摘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 b.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摘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 c.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摘自《政府采购法》第29条) (3)“不招标”的适用情形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摘自《招标投标法》第66条) b.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摘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 (4)需要注意点: a.政府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从采购主体上看,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和个人;从资金来源上看,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私有资金;从采购对象看,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摘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条) b.《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处所指的“工程”应作更为广义的解释,即应理解为工程及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据此,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摘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条) c.《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或称为非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形) 除了招标采购方式之外,《政府采购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还罗列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我们又该如何作出合适的选择呢?同样,让我们来看一下《政府采购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对拟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在上述前置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对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依据以上《政府采购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各采购类别满足什么情形时可选择采用的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归纳如下: 采购类别 非招标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货物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注:“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注:“是指因采购艺术品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五)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注:“是指因货物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五)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询价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三)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竞争性磋商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服务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注:“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注:“是指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五)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注:“是指因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五)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竞争性磋商 (一)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属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工程 竞争性谈判 属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 四、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各自的特点和应遵守的规定 在了解了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各自的适用情形之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有什么特点和实施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1.招标采购的特点 (1)采购程序的公开性 公开性有时也指透明性,是指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采购法律也要公告。 (2)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招标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的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合法等基本原则。招标作为一种规范的、有约束的竞争有一套严格采购程序和实施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采购人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质和服务,更好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实现。 (3)采购程序的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参加投标,并且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招标人对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招标人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要保证招标程序完整,又要做到能吸引优秀的供应商来竞争投标。 2.招标采购应遵守的规定 (1)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第3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前言部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要求有以下几点(相关规定摘自《招标投标法》第3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 ①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③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⑤ 确定评标专家,有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⑦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⑧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⑨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⑩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注: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3)在实施招标采购程序性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定时间”的要求,见下表: 序号 条款号 程序内容 法定时间 1 《实施条例》 16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 《实施条例》 17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 《实施条例》 21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4 《实施条例》 22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 《实施条例》 16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 《招标投标法》24条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 《实施条例》 21条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实施条例》 22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 《实施条例》 25条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 《实施条例》 26条 投保保证金及有效期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 《七部委30号令》 37条 《七部委27号令》 27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2 《八部委2号令》 27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3 《实施条例》 35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4 《实施条例》 44条 开标时间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5 《实施条例》 44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6 《实施条例》 54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7 《实施条例》 53条 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8 《实施条例》 54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9 《七部委12号令》 40条 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时间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0 《招标投标法》46条 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1 《实施条例》 58条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2 《招标投标法》47条 招标项目报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3 《实施条例》 57条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24 《实施条例》 60条 关于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时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5 《实施条例》 61条 关于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内。 3.竞争性谈判的定义以应遵守的规定 (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摘自《财政部74号令》第2条) (2)供应商募集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摘自《财政部74号令》第12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摘自《财政部74号令》第12条) (3)响应文件编制时间规定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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