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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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个人。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企业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并依法登记注册商业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推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感人员应该经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含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实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申明。 经过保险企业集体报名,保险企业应该对报名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有下列条件且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告在一定时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些人应该在《资格证书》使用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三)无有意不推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情况相关证实;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情形个人申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些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同意换发,核发新《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持有些人应该持变更事项证实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持有些人能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应该提交被毁损《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持有些人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应该提交亲笔署名遗失申明和发表遗失公告证实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给予变更、更换或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些人保管,保险企业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给予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取得所属保险企业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企业是指直接和保险营销员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企业。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收保险企业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实。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企业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发放《展业证》前,应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些人《展业证》登记注册。 《展业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企业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企业申请领取《展业证》,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企业应该对保险营销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实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企业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使用期。 《展业证》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企业经营许可证上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属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影响使用,由所属保险企业补发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 (一)和所属保险企业解除委托协议; (二)《展业证》未经过年度审核;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在所属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收所属保险企业管理,推行委托协议约定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客观、全方面、正确地向用户披露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应该向用户明确说明保险协议中责任免去、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候期、退保等关键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应该明确通知用户这类产品费用扣除情况,并提醒购置这类产品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将保险单据等关键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署名确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和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企业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私自印制、发放、传输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一样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和保险协议相关关键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协议确保承诺; (六)对保险企业财务情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说;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职业便利和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 (九)给或承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协议要求以外其它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或诱导其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企业同意或授权私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协议当事人同意或授权私自填写、更改保险协议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替换或唆使她人替换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关键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保险协议,购置新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和保险营销员诚信统计。 第五章 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该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相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培训机构组织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十二个月接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培训机构组织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该接收累计不少于80小时岗前培训,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十二个月应该接收累计不少于36小时后续教育,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汇报。汇报应该包含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内容、方法和时间和本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企业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和保险营销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授权不得超出保险企业本身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依据保险企业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为,由保险企业负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应该负担保险责任;不过保险企业能够依法追究越权保险营销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企业应该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管理,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反诚信义务活动。 保险企业不得公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手续费广告,不得以购置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企业应该组织保险营销员参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立即、正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础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企业应该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正当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所属保险企业应该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第四十九条 保险企业对本企业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给纪律处分,应该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汇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与资格考试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宣告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与资格考试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停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宣告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替换她人参与资格考试,或帮助、参与、组织她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警告;该证书持有些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要求,由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企业组织、参与、帮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由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企业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佣金,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更正,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设置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企业违反本要求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要求,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更正,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域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要求,适用其要求。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要求,适用其要求。 第六十条 相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参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措施》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要求要求提交材料,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要求中相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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