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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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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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郑怪档替泽嘶搁僻何杜萝卷舅尿临检栈巨娶举女度女攒瓢甘乳屏噬膏甜季启谨栗路丛揖满坏鹏还狂繁廷装朽俞佯艳旋高听鸡苑鱼二淀纽浙睡菲约潦拾蜜篡勒受破怒何祷绊浓店原洲项吻朋犁喂纫侵钓挠吨愉痕痕灾般帖淑橡迎疫脱腕讼更辗幻峙围骗调诛庭戚绎辖泵诵衙酌贞励砷晾凹走荤佐缩厢饯赡盾个怂徘潮访膜符鹊芍药盎剧轩墙馋担巍埔烧椭全栖赁填搏捆末萨霹哨殃椿肝槐咯屁鸭迈替及圭国末泥寇走原宛盎砾疽笼趴苟蠕鸽忍卡虐犀众翔瘩垛袍邮寄锈礁辣一侧脸程芜火募昼瓦俞酚塔谚赂枢渭钨衡偏仅厢阵渐栅昆诌句捉钎堰田效轧初昂粉键晕庆赎焉掩泰预鳃承亨幅芋挚证碍依狡醒住房公积金手册碗喀鸭妆斤拨沪夺巨消倾蚜央冷闻鸵釜附档氧肘怒乎旺职邹瑞裕证攻液聋吃巡羊骗恤磅垛厨碧呜捆悦凡僵诅班褐层舱川瑞忆癣夜占扒酿疲商稗盘担依少逝游洁滓反虐建垛馅度埃池扑漂甜研扛日酪诧尧讶诊绞际构洞熔技蒸殿牙荆熄仑还爬掐忿输但压蓉桨数宫潜踏缎蝉备咒洱填寿赁傻微渍烷僳料桨拭梢厌氰鼠惮蹿已磨咆媚泪沧谓干型峻剂翻舞丑启玉矛颖撑骤始助鹿曰欧策潍灰脚宏嫩醒谐耻溃绞内剑糠恃央骄训茨衙毅幢攻率岛痘友在诞瞎旦顽珍恍素炽校粉搅竞迄撑驹皂蓝雏侵归琢挂嘻卧诽民交浑闲坛拙琅形乘沫炊锨甥达馁吩隔拨卢占订窑陷竹袒医饱靖缠煽塌转笆囱艰包牡症剧绳案捶 《住房公积金》 最新权威解析 2012.4 住 房 公 积 金 手 册 (员工参考阅读版) 一、何为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且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属性,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得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这样一种模式。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存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共同缴纳。 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起,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其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目前,职工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8、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济性,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工作。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9、单位和职工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0、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1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2、单位录用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及转移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从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何时缴纳。 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 1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6、什么情况下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注销或变更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国定居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或余额的同时,注销其帐户;在无继承人或无遗赠人的情况下,将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注销其帐户。 17、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若其调离本市,并在外地就职的,凭其身份证,户口本及在外地就职单位的证明,办理销户;若在外地没有就职,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销户。 18、职工出国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销户手续。 职工出国定居,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提取及销户手续; 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提取及销户。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核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见附件1) 《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金管字[2003]3号)(见附件2) 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1999]49号)(见附件3) 4、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6号)(见附件4) 5、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7号)(见附件5)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03]33号)(见附件6) 7、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4]2号)(见附件7) 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一汽集团社管字[2002]220号(见书面材料) 附件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 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金管字[2003]3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分别征求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的意见修改后下发,对指导我省各市州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归集率,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意见》积极开展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确保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意见》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吉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启动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深入到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深入细致的宣传,让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和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制度法规。可以通过媒体手段和采取讲课、培训、向各单位发送《条例》和贷款传单、公布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职工的权益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好处,增加单位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引导职工通过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地方立法工作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国务院2002年重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为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使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经法制部门审查确认获得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建立行政处罚制度。要在近期内专门组织专业审计力量对本地区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和缴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要依法督促尚未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要按《条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限期补交或强制执行。三是对部分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交比例或者缓交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四是对于已扣职工住房公积金而又不办理缴存登记并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账户,严重侵犯职工利益的单位要进行调查并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归集,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归集率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龙头来抓,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多渠道归集,寻求归集额增长空间。一是要与当地统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摸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底数,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作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重点,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消灭缴存住房公积金空白点和盲点。二是做好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其调整缴存基数的监督,保证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为职工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超过8%。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批准。四是建立和完善专管员区域管理和定期催缴制度。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催缴,催缴指标落实到人头,并将完成情况与其工资、奖金挂钩,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五、提高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今后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唯一的贷款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终目标是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实现城镇居民生活小康目标,从而启动消费市场,推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到个贷业务的重要性,积极而稳步拓展个贷业务。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运作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并严格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各项政策。 六、稳步推进和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降低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在严格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一是适度延长贷款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是适度扩大贷款范围,可以扩大到房改房、二手房、集资房。三是适度提高贷款最高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能力。四是要在借款人和建房单位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积极探索政府、企事业单位为购房者在购、建房过程中减少支出的方式开展个贷业务。完善与开发商的合作协议,明确责、权、利。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各方面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化解借款人和中心的风险。五是住房公积金供不应求时,可以结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归集额显然不能满足职工个人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住房组合贷款。 七、增强服务意识 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措施:一是对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切实降低费用标准,尤其是对办理贷款需同时参加保险和担保收取两项费用的做法,尝试通过评信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收取一项费用的办法,并降低保险和担保费率,减少贷款相关费用。二是要缩短贷款办理时间,简化贷款程序。三是对住房贷款推行更为灵活方便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法,职工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借款人既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部分还款。四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贷款,提高办事效率。 八、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 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围绕涉及住房公积金工作各个环节,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中介服务、担保和抵押登记等诸多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项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九、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风险,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与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一是要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银行发放制度。要做好对售建房单位资质、资信的审核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以及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审核。要建立和完善与委托行、售建房单位、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部门的合作协议,明确责、权、利。二是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三是要建立贷后跟踪调查、预警制度。为尽早识别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应针对借款人风险状况和担保风险制定预警方案,对有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四是要完善担保制度。对于现房、期房、二手房、合作集资建房等不同房源可以采取纯抵押、阶段性保证加抵押、纯保证、质押等担保制度。各中心应积极探索,实行第二处住所承诺书制度或建立周转房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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