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2889-2016江苏省税务行业信息化系统检测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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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080 L 77 备案号:49018-20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889-2016 江苏省税务行业信息化系统检测规范 Test Specfications for Information System in Tax Industry of Jiangsu Province 2016-03-10 发布 2016-04-1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检测目标.2 5 检测依据.2 6 工作职责与流程.2 6.1 工作职责.2 6.2 检测入口准则.3 6.3 检测流
2、程.3 7 检测环境准备.4 7.1 网络环境及设备部署.4 7.2 应用系统搭建.4 7.3 初始数据准备.4 7.4 检测环境验证.5 8 检测范围.5 8.1 功能检测.5 8.2 性能检测.6 8.3 安全性检测.6 8.4 易用及可靠性检测.7 8.5 数据标准符合性检测.8 8.6 交付物检测.8 9 检测报告.9 9.1 检测对象概述.9 9.2 检测依据.9 9.3 检测概要.9 9.4 检测分析.10 9.5 检测结论.10 9.6 附件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文档审查列表.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软件版本命名规范.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缺陷严重等级及缺陷类
3、型定义.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和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国青、王婧宇、濮力、景海波、陈栋、荣鼎慧、高玮、邵峰、卢李华、杨元、朱正军、陈学军、唐跃、薛剑秋、朱岚、周建伟、杨霆钧、殷非、周晓、徐建国。江苏省税务行业信息化系统检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税务行业信息化系统工程的术语与定义、检测目标、检测依据、工作职责与流程、检测环境准备、检测范围和检
4、测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税务行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系统的第三方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457-2006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5532-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16260.1-2006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1部分:质量模型 GB/T 16260.2-2006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2部分:外部度量 GB/T 16260.3-2006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3部分:内部度量 GB/T
5、16260.4-2006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4部分:使用质量的度量 GB/T 18391.1-2009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GB/T 19488.1-2004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GB/T 25000.51-2010 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 质量要求和检测细则 税总办发2014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审核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GB/T 16260.1-2006、GB/T 16260.2-2006、GB/T 16260.3-2006、GB/T 16260.4-2006、G
6、B/T 25000.51-2010、GB/T 15532-2008、GB/T 11457-2006和GB/T 19488.1-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税务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主要包括江苏省税务行业税收业务、信息交互、数据利用和其他综合业务应用软件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保障应用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的维护建设工程等。3.2 税收数据 Tax Data 税收数据是指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数据。3.3 税务信息主管部门 Tax Information Department 负责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主管部门,参与系统顶层设计。3.4
7、 税务监察部门 Tax Surveillance Department 江苏省税务单位信息化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包括预算管理部门、督查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3.5 税务需求部门 Tax Requirement Department 税务单位信息化系统需求部门即最终用户部门。4 检测目标 检验信息化系统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要求,为软件项目新建、验收和推广提供业务和技术依据,主要包括:检测软件项目的功能、性能、使用安全性、数据标准和相关产出物的质量要素是否满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等方面的要求;对软件项目交付应用情况进行报告。5 检测依据 信息化系统检测依据包
8、含但不限于以下文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业和地方税务现行的软件项目相关标准和规范;经上级或同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软件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专项合同;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6 工作职责与流程 6.1 工作职责 6.1.1 检测由税务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税务需求部门参与,税务监察部门和承建方协助,检测单位承担具体检测工作。6.1.2 检测单位可由税务信息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独立的检测团队,也可聘请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
9、测机构。6.1.3 税务监察部门对整个检测的组织、实施、总结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6.1.4 检测过程中,检测单位负责检测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测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检测质量的控制与保障。(建议去掉项目经理)6.1.5 检测过程中,税务信息部门、税务监察部门和承建单位应为检测团队提供必要支撑和协助。6.2 检测入口准则 6.2.1 承建单位应已完成软件开发和自检测,提交和发布软件版本、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及相关文档。6.2.2 税务信息部门和承建单位应向检测单位提供已经过审查的软件需求说明书、软件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及用户手册等文档。6.2.3 检测单位应已熟悉系统的需求和设计,以及相关设计文档。6.2
10、.4 检测单位应就检测目标等问题与税务信息部门及系统相关利益方达成一致意见。6.3 检测流程 6.3.1 制订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 6.3.1.1 检测单位根据软件需求等相关材料文档组织编写系统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6.3.1.2 检测单位提交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给税务信息部门。税务信息部门对软件项目的系统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评审,检测单位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6.3.1.3 评审通过后的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纳入配置管理。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安排相应的检测人员执行检测。6.3.2 检测环境的验证 6.3.2.1 根据检测环境初始化要求,检测单位应在承建单位配合下进行环
11、境的初始化设置。6.3.2.2 检测环境准备结束,检测单位应对环境各项参数检测验证,若不满足检测环境要求,检测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满足相关要求。6.3.2.3 检测单位根据系统安装手册、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对检测环境进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主机环境;操作系统环境;数据库平台;网络环境;应用平台;其它相关支撑环境,如初始数据等。6.3.3 测试用例设计 6.3.3.1 根据确定的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检测单位进行测试用例设计。测试用例设计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测试用例评审。检测单位应与税务信息部门和承建单位就测试用例达成一致。6.3.3.2 测试用例应包含(不限于)的内容:测试项目;测试目的
12、;用例编号;操作步骤;预期结果;实测结果;复测结果。6.3.4 检测执行 6.3.4.1 检测单位组织检测人员依照系统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和测试用例,进行系统检测。验证最终软件系统是否满足相关设计需求。检测单位主要对系统的正确性、可靠性、性能、易用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检测。检测类型主要有:功能检测、性能检测、安全性检测、数据标准符合性检测、交付物检测等。6.3.4.2 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如实记录在系统测试用例中的实测结果记录栏内。当测试用例的实测结果与预期结果存在偏差时,检测人员应在系统缺陷列表中记录所有发现的缺陷。6.3.4.3 检测人员在系统缺陷列表中记录所有发现的缺陷,由项目经理进行确认或
13、组织审核。6.3.4.4 对确认的检测缺陷,承建单位若对软件进行修改,检测单位则要进行回归检测以保证这些缺陷已得到修复,且没有带来新缺陷。6.3.4.5 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单位提交系统检测报告。6.3.5 检测缺陷与结果汇总 6.3.5.1 检测单位将检测发现的缺陷记录在检测缺陷列表中,由项目经理进行确认,然后提交给税务信息部门和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根据需要执行检测缺陷的修改。6.3.5.2 对确认的检测缺陷,经过修改后由检测单位对缺陷的更改进行验证,并进行回归检测。对没有正确更改的缺陷和修改后仍有问题的缺陷,重新执行检测缺陷跟踪过程。建议使用缺陷跟踪工具进行问题的记录及跟踪。6.3.5.
14、3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缺陷修复和验证阶段,及时就检测结果和修复情况与税务信息部门进行好沟通与确认。6.3.5.4 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组织编制系统检测报告,并提交至税务信息部门。6.3.5.5 经评审通过后的检测报告纳入税务信息部门的配置管理。6.3.6 验证与监控 6.3.6.1 税务信息部门与承建单位需对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测试用例、检测报告审核确认。6.3.6.2 系统检测报告经税务信息部门审核后,作为软件检测过程的出口条件。6.3.6.3 税务信息部门和税务监察部门对系统检测过程进行审计、跟踪和监控,并可对检测结果进行验证。7 检测环境准备 检测环境的部署与准备由检测
15、单位依据系统方案设计和部署安装说明负责实施,由税务信息部门和承建单位协助完成。7.1 网络环境及设备部署 7.1.1 检测单位依据系统方案设计,对系统部署所需的网络环境进行核对和确认。7.1.2 检测所需的服务器、客户端等辅助硬件设备由税务信息部门提供,检测单位对相关的设备进行技术参数是否符合系统方案设计进行核对。并确认设备已部署上架良好,满足检测需求。7.2 应用系统搭建 检测单位依据系统部署安装手册,安装部署信息化系统检测所需要的操作系统环境、数据库环境、应用中间件环境、项目承建单位所开发的应用系统,以及其它环境。并确认安装部署所使用的软件版本是系统设计所约束的正式版本。7.3 初始数据准
16、备 初始数据是系统运行的初始化数据,包括系统配置参数、字典数据、系统的初始用户等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数据。初始数据由承建单位准备,检测单位确认数据的真实有效后,导入到部署的系统环境中。7.4 检测环境验证 7.4.1 检测环境部署完毕后,检测单位应在税务信息部门项目负责人的见证下,依据系统设计方案、系统安装部署手册、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对检测环境进行检测验证,以确保检测系统环境的正确性和可信性。7.4.2 检测单位对检测环境的各项参数进行验证时,若发现不符合检测环境要求的环境参数,检测单位应会同税务信息部门和承建单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满足要求。检测单位项目经理和税务信息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检测环境的
17、检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并对此结果负责。8 检测范围 8.1 功能检测 功能检测是对信息化系统设计或规划的各功能进行验证,根据功能测试用例,逐项检测,检查系统功能是否符合或达到系统设计需求文档的功能要求。8.1.1 基本功能 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a)系统功能模块应能全部挂接,设计功能应完整齐全,且符合设计文档的要求;b)系统菜单功能能按照用户文档完全实现,所有功能应能正常运行,正常范围内输入应能得到正确的输出,并生成正确的结果,功能使用方便,符合设计文档的要求;c)系统发生错误时,应有提示,并可恢复到正常状态;d)系统的窗口、控件、菜单和鼠标的操作应符合所使用操作系统平台的规范。8.1.2 用户
18、界面 用户界面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a)软件系统界面要求设计美观,系统中各界面的风格保持一致;b)光标应能正常定位在输入区域内,输入域可以正常的输入,且输入的内容应有效,并符合用户习惯;c)界面文字无乱字符和错别字,在不同分辨率下界面显示不变形;d)界面操作应简捷,方便用户的数据输入和查询。e)软件系统界面及提示信息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简体中文。8.2 性能检测 性能检测分为技术性指标和业务性指标两类,技术性指标主要检测应用服务器、数据库等系统基础架构的负载吞吐能力是否达到设计指标;业务性指标主要检测系统业务处理响应时间和吞吐量是否满足各类税收基础业务的设计指标。性能检测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自动化的检测
19、工具模拟多种正常、峰值以及异常负载条件下,检测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也可结合应用负载测试和压力测试,确认系统在各种工作负载下的性能处理能力是否符合系统设计要求。8.2.1 技术性指标 技术性指标检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在系统正常运行可能存在的最大用户数量环境下,模拟系统设计的正常并发用户数量触发相应的并发虚拟用户,检测系统响应时间和吞吐量满足设计文档的要求;b)在系统正常运行可能存在的最大用户数量环境下,模拟系统设计的最大并发用户数量触发相应的并发虚拟用户,检测系统响应时间和吞吐量满足设计文档的要求;c)在最大并发检测过程中,或者使用系统最大设计访问量的 80%用户量访问时,系统资源性能
20、数据应满足系统设计时的指标。8.2.2 业务性指标 业务性指标检测是在系统正常运行可能存在的最大用户数量环境下,模拟系统设计的最大并发用户数量触发相应的并发虚拟用户,以检测下列业务的页面响应时间是否满足设计文档的要求:a)纳税服务前台操作类业务;b)互联网纳税人端操作业务;c)管理稽查类业务;d)前台查询类业务;e)互联网纳税人端查询业务;f)前台操作类、管理稽查类、查询业务;g)以上业务设定适当比列混合运行。8.3 安全性检测 安全检测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审核规范对系统在访问控制和授权、身份识别和认证、数据安全检验和存储、系统留痕与审计等方面进行检验。8.3.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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