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3245-2017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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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2452017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 Guideline of county(city,district)public legal service center 2017-05-05 发布 2017-06-05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功能设置.1 4 平台建设要求.1 5 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2 6 服务要求.4 7 制度建设与台账设立.5 8 投诉处理及反馈.6 9 评价与改进.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流程图.
2、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 科、张 书、张秀炎、汪东华、屈全胜、李晗光、张 敏。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功能设置、平台建设要求、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服务要求、制度建设与台账设立、投诉处理及反馈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public legal se
3、rvice center 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汇聚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服务平台。3 功能设置 3.1 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并对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提供指引、帮助。3.2 承担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受理、指派、分流、协调处理和案件回访等。3.3 承担公共法律服务力量、资源的指挥和调度。3.4 协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研究会办、联动处置。3.5 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
4、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跟踪督办分流交办的事项。3.6 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3.7 收集、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3.8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管理服务等职能。4 平台建设要求 4.1 场所 4.1.1 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开展服务管理活动需要,临街落地、交通便利、方便群众。4.1.2 设置接待区、工作区和管理区,具体要求如下:a)接待区设置开放式服务大厅和相应的接待窗口;b)工作区设置会谈室、调解室等;c)管理区设置指挥中心、会议室、办公室、档案室等。4.2 名称、标识标牌设置 4.2.1 名称:XX 县(市、区)公共法律
5、服务中心。4.2.2 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便于识别。4.2.3 对外标牌设置:应在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或在正门右侧悬挂“XX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4.2.4 统一标识设置:根据场所情况,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4.2.5 指示牌设置:应在各服务窗口上方分别悬挂或通过电子屏显示或桌面台牌设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综合服务”等标牌。在指示牌上,可使用律师、公证等业务微章。4.2.6 公示牌设置:各地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在显著位置,采取上墙或设置桌面台牌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公
6、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它公示内容。4.3 通讯网络 4.3.1 应符合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要求,设立 12348 公共服务平台。4.3.2 设置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通 724 小时法律咨询服务。4.3.3 设立网站平台、手机 APP 以及微信微博,方便群众网上获取服务。4.3.4 设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网的远程视频系统。具备条件的,可延伸至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4.3.5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台应开通电话通讯,支持工作联系与一体化联动服务。4.4 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 4.4.1 配备传真机、
7、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备。4.4.2 配备接入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电脑和摄像头。4.4.3 宜配备触摸查询屏,为服务对象提供电子查询服务。4.4.4 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饮用水等用品。4.4.5 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5 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 5.1 岗位设置 应设置指挥管理、窗口接待、专业服务、辅助保障等4类岗位。5.2 指挥管理岗位 5.2.1 岗位职责 负责中心日常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和下达工作任务,履行指挥协调、资源调配、需求研判、督查督办等职责。5.2.2 人员配备 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可设值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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