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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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Q:乘人之危除单方民事行为以外,都是可变更可撤销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都是无效的; 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招投标工作。一日到西湖游玩掉水里了,刘紧急呼救,恰好一个供应商丁某路过,对刘说:“救你可以,但下次XX设备的采购你必须违反规定,采购我的设备。”刘迫于无奈只好答应。 这种乘人之危,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的? A: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也就是说“趁人之危”的概念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仅仅指对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而不包括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以及违反法律。如果有无效情况那么就是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销合同。 Q:一物二卖中买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无权处分时买受人可以追求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或者 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为何在买受人同样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时候,这个责任不一样?一物二卖只有一种,无权处分可以二选一? A:一物二卖并没有说“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说的是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当然,买受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实这两处的责任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Q:这个持股大户的权益披露中,不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例子,请您看一下我理解是否正确。 郭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中石油,到达第一个5%的时候,是2015年4月1日。他应该在4月1日起3日内,也就是4月4日之前提交报告。假如郭帅动作很快,4月2日就提交报告,并于当天进行了公告,则他4月3日起就能继续买卖股票了。 郭帅到达第二个5%,也就是总共持股到达10%的时候,是2015年的6月1日。那么他应该在6月1日起3日内,也就是6月4日之前提交报告。假如郭帅动作同样很快,6月2日就提交报告,并于当天进行了公告。与第一次不同的是,公告后2天内也不能交易,郭帅到6月5日才能交易。 A:理解正确。 Q:我们知道,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A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在对外承担责任后,由A对内承担无限责任; 那么,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由A、B、C三人成立),合伙人A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债务人看B不顺眼,让B承担了全部责任。在B全部赔付完毕后,A是否需要对内承担该项责任有没有规定?还是应该看合伙协议的约定? A: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于A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具体就要看合伙协议的规定了。 Q:吸收合并的四种类型以及法定合并,哪种最能保护小投资者也就是散户的利益?在实际的A股市场里,这四种并购途径和一个合并途径,哪种用的多一些? A:1、个人认为吸收合并最能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您可以看一下注会经济法教材P182,倒数第六段内容,希望你能帮助您理解。 2、个人认为是法定合并用的更多些,因为法定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Q: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公开转让,以及定向增发,都首先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那么,这个决议是否必须符合“两个二分之一”,即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A: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必须有过半数(>1/2)的董事出席,而且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而1/2以上则是包含本数1/2的,即≥1/2。所以关于过半数还是1/2以上的问题还是需要重点掌握的。 Q: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以及定向增发,是不是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A:定向增发是属于增加注册资本这一项。公开转让这个地方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但不能算是增资,属于特别决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决议。不是因为修改公司章程而成为特别决议,因为修改公司章程是必须要求的。 Q:实际出资人A 与名义股东B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 无效 时: 1. 某外商投资企业只有俩股东,外商MIKE 和名义股东B,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继续持有的,法院判令拍卖,结果美国企业MBA拍得,股权转让后该企业将变成外资企业,如果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限制类”,那是不是涉及 报批 的问题? 2. A由B代持的股权价值缩水,原来投资了1000万,现在价值400万;实际投资者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支持100万。 如果A与B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是不是法院可以判决100万的赔偿款返还受害人? A:1、是的,应该涉及报批的一些问题。 2、是的,您的理解正确,此时法院可以判决将这100万赔偿给受害人。 Q: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如果立案调查之后初裁认为构成倾销,而此时时间才过了50天,是不是还要等到60天才能采取临时措施? A:是要以60天为准,60天以后才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实践中是不会出现您假设的这种情况的,因为反倾销从立案调查到初裁决定作出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远超过60天)。 Q:本章多次提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现实里是哪个部门? A: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Q:搭售、价格歧视 我怎么感觉不是排他性而是剥削性呢? 比如我在某地的化妆品市场拥有80%的市场份额,现在我卖一套化妆品就搭售一瓶洗发水,剥削的是消费者,并没有针对我的竞争者呀 再如,我对成年人定高价、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定底价,实行价格歧视,这剥削的也是消费者,似乎没有针对我的竞争者 A: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客户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 后一种产品。这样会导致其他竞争者的地位受到损害。 价格歧视:又称价格差别,指厂商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产品索取不同价格的行为。价格歧视既可以是对不同购买者索取不同价格,也可以对 同一个购买者的不同购买数量收取不同价格。针对后一种情况,很有可能这种不同价格的行为伤害其他竞争者。 Q: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的合并、分立 等5项,重要的国资控股,要报本级政府批准,那么一般的呢? A:一般的国资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不需要本及政府批准,按照一般公司处理就可以了,由股东大会决议。 Q:承兑汇票到期后一直未提示付款,且已满2年,之后持票人仍然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相当的利益。那么这个民事权利的时效到何时消灭呢? A:这个民事权利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并不受2年的限制,什么时候提起都是可以的,这里的民事权利我们可以视为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此处不适用诉讼时效。 Q:关于汇票的 不得转让 字样,我记得在考会计证的时候,老师提到过要区分两种情况,请您看一下我理解的对不对 1.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出票人一般是在汇票的正面记载该字样。 假如:A出了一张 银行承兑汇票 后向 工商银行 提示承兑,交付给B,并记载 不得转让,B再背书转给C,C背书转给D B和C的两个背书行为均无效 到期后D提示付款,工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D不享有票据权利 最后只能是基于民法,D向C追债,C向B追债,让B去向银行提示付款 2. 某个背书人记载的“不得转让”:背书人是在汇票背面记载该字样、 假如:A出了一张 银行承兑汇票 后向 工商银行 提示承兑,交付给B,B再背书转给C,并记载 不得转让,C背书转给D,D再转给E 虽然有 不得转让 字样,但C转给D 这个背书 仍然有效 如果E提示付款遭拒,只是不能向B追索,但仍然享有向 A,工行,C,D 的首次追索权,期限6个月 A:理解正确。 Q:没在汇票上签章 并 记载 质押字样,不构成汇票质押,但质权仍然设立,对吗?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承兑人又拒绝付款,那质权人如何来主张自己的质权呢? A:是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Q:债权 到期日为 2015年12月31日,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15年的6月1日。被质押的汇票 到期时尚不能确认该债权是否会违约,那怎么处理? A:可以把票据款项提存,等债权到期之后在确定。 Q:票据质押,“担保”“设质”与“质押”字样具有同等效力。那如果多几个字,如“票据担保”“汇票设质”,这样可以吗?这些字样如果是手写的,也可以吗? A:是的,虽然多几个字但是意思一样就可以。可以手写。 Q:承兑人签章不合规定导致无效,就相当于根本没在票据上签章。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但不影响 持票人对出票人、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这个理解对吗 A:对的。 Q:358面的案例2和案例3,因实质要件欠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被保证人追索: 案例2:丙承担票据责任,向乙付款后,能否向A去追? 案例3:丙承担票据责任,向乙付款后,能否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 去追?如果不能,难道吃哑巴亏了? A:1.丙承担票据责任,向乙付款后,不可以向A去追索,因为A并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的章,丙也不可以向甲追索,因为甲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丙只能向甲或者A主张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需要视情形而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丙承担票据责任,向乙付款后,不能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去追索,虽然丙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可以向甲主张民事责任,所以丙是不会吃亏的。 Q: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12月31日,承兑人6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着急,赶紧行使期前追索权,向承兑人追索,要求其提前付款(这个要求是否合理?)。但此时承兑人已经没有足额还款能力,这个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应该找前手或出票人 追索剩余款项? A:应当向前手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不是向承兑人追索。如果要求承兑人提前付款,这个要求不合理。 Q:361面右下角案例1 1. 无权代理人A签发支票的时候,这个 出票人和签章 是不是应该是“以甲公司为出票人”,签章是“A” 2. 无权代理,如果甲公司不追认,这个支票是否应该处于 效力待定 状态? 3. 背书转给 丙公司 以后,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为什么是以 A 为出票人,而不是 甲公司 呢 A:1、可以这样理解。 2、即便是无权代理,那么这张票据也是有效的,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 3、因为是A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没有追人的话,那么甲公司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责任要由无权代理人A来承担。 Q:363面右案例2,小偷D最后将票据背书给自己,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甲银行知道票据伪造, 一方面,按照书里的解释: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甲银行不得付款; 另一方面,票据债权人在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这么看,似乎应该付 这两个条文会打架,这个怎么处理 A:这个案例不能适用“票据债权人在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这条规定来解释,因为考查的点在“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票据债权人在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不得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这句话针对的持票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本题中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背书转让给善意且支付对价的E,则E提示付款的时候就可以适用您后面说的这条规定了。 Q:假设1:A于6月1日出了一张 银行承兑汇票 给B,到期日为12月31日,B转给C,C又转给D, 但C是个小人,把汇票背书转让后,8月1日,到法院谎报自己这张票丢了,要求公示催告。 法院受理后,发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3个月(规定是不低于60天就可以) 11月1日催告期间到了,11月5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C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而D,由于票据没到提示付款期,票据一直锁在财务室的保险箱里,而且,谁会没事天天去看法院的公式催告啊,由于不知情,一直没有去法院申报权利 等到汇票到期,1月5日提示付款时,才发现手里的汇票已失效,钱早已被C在1月1日 恶意取走 这个情况,除了D找C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别的方法预防吗 A:此时D除了向C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根据规定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Q:假设2:A于6月1日出了一张 银行承兑汇票 给B,到期日为12月31日,B转给C,C收到票后遗失,被街头小混混 王八 拾得,王八 伪造C的签章将其背书转给 善意的、已支付合理对价的D 8月1日,C到法院自己报告这张票丢了,要求公示催告。 法院受理后,发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还是3个月 11月1日催告期间到了,11月5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C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而D,由于票据没到提示付款期,票据一直锁在财务室的保险箱里,而且,谁会没事天天去看法院的公式催告啊,由于不知情,一直没有去法院申报权利 等到汇票到期,1月5日提示付款时,才发现手里的汇票已失效,钱早已被C在1月1日 取走 这个情况,D应该如何处理 A:D是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也可以对伪造人王八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Q:假设1:D发现钱被领走后,立马找王八要求退货,王八得知后立刻跑路,不知所踪。 作为D,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撤消后,D作为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银行)要求付款。 银行再次付款后 向C要回了之前的款项。 那作为C,现在王八 已找不到,C应该如何处理这个事情 假设2:经过公安机关的不懈追查,3个月后找到了,原来,王八 从D这里拿到货物以后立刻以低于市场价格售出,所得款项用于 吃喝嫖赌抽,挥霍一空。公安机关找到王八也只能“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A:1)如果王八不见了,C只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所以丢失票据本身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2)如果王八没有钱,那么C只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或者等王八有钱的时候要求还钱。 Q:假如破产人甲公司申请破产时,所有财产已被债权人哄抢一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请求债权人返还存在实际困难。 在这个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后很快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同时发生诉讼费用5万、管理人报酬3万元; 请问这个情况是不是 法院和管理人 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次破产案件白忙活了呢? A: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返还的,现实生活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所以您可以不用考虑这种情况。 Q:对于“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我们知道: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时是不含监事的,仅要求董事、高管 没有该情况,该说法是否正确? A:正确 Q:对于“最近三年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收到证交所公开谴责”,我们知道:非公开增发 不含监事, 那么,公开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含不含监事呢? A:公开增发时含监事。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没有这个限制规定的。 Q:认足才能设立,这是15年新增的考点。有限责任公司采用 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认购出资的,他们的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交足就可以。 看到这个新增的考点,我又疑惑了:如果股东是约定资本金是3年内缴足的,但不认足就不能设立公司,那岂不是这个公司非得到3年后才能设立么?那不是跟允许一定的出资期限相矛盾么 A:这里是不矛盾的,您需要注意的是“认缴”和“实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足”和“认缴”是一个概念。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只要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就可以,这里并不要求实缴。 税法 Q: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 A:需要看您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对书中的描述,我们进行下区分,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为安置残疾人单位,而不得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我们举个例子,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我的公司是生产衣服的,以前没有残疾人,突然来个几个符合标准的残疾人,那么我的公司就是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安置残疾人单位,我开了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我的员工全是残疾人,我就是为了安置残疾人才开办的这个企业,那么我的公司就是安置残疾人单位。而对于第一种情况,是不能累加的。 Q:为什么程租期租的固定费用是船东负担,而湿租的固定费用是由承租方负担? A:期租业务是指船东把船舶租予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限 (如一年) 内使用。 在租约期内,承租人根据租约规定的允许航行区域自行营运,如安排揽货,订分租约,挂港,货载及调度等。 在此期间船东要在经营方面服从承租人的命令,租金 则以每天或每载重吨为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这个船还是这个船东开,只是去向承租人提供服务。 故发生的固定费用由船东(出租方)承担。 而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也就是这里飞机和机组人员已从由航空公司控制,变为承租方控制,故发生的固定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Q:假设小规模A卖给商贸企业B一批货物,含税103万,向主管机关申请代开了专票。B作为一般纳税人,以234万含税价买给C。B为此需缴纳34减3等于31万。 又假设A作价102万含税价卖给B一批货,开的是普通发票。B再销售,按200万不含税价卖出,B需要继续采用17的税率,缴纳34万元的税 A:理解正确。 Q:假设这样一个情况:小规模A卖给一般纳税人B一辆本单位使用过的小汽车,不含税价款10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他可以减按2%开普通发票,也可以按3%开专票。 问题来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A是无所谓的,B想怎么弄都是可以配合的。 站在B的角度,如果按3%开专票,虽然多花了点钱(10.3万),但是这个0.3万可以在以后冲销项 如果按2%开普票,这2千块花的可就都是自己的钱了 所以,B一定会叫A按3%来开专票 当然,如果B也是一个小规模或自然人,抵不了进项的话,B一定会叫A按2%开普票。 A:这里您可以这样理解,实务中,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来操作的。 Q:销售商品时的运输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用。比如商品价格1000,运费200。最终计税是170加34,还是170加22 A:如果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了运输服务,并且没有就运费为对方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说明该企业没有运输经营资质,那么这个销售货物时提供的运输服务,并向对方收取运费,这个运费就属于价外费用,这个价外费用是要并入到销售额中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最终计税是170加34)。但是如果是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的运输服务,为对方开具了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是需要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170加22)。 Q:书里的 外贸企业 是不是专做外贸出口的企业,没有内销销项的那种? A:是的,外贸企业多数都是只出口,没有内销的; Q:为什么外贸企业自产应税服务,就要免抵退税了呢?它不是没有内销么 A: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提供自产应税服务,耗用了水电,那么这个外贸企业正常办公也会涉及到用水电,那么水电的进项税额就没办法区分多少用于了出口的服务,多少用于了自己的日常经营,所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Q:现实中很多外贸企业也有 外贸转内销 的业务,这样的外贸企业是否应当 适用 免抵退税 办法 A:不适用。转为内销的话,出口的货物仍按照免退税政策,内销的货物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外贸企业本身并不生产货物,所以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话,就能够知道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及所承担的进项税额,那么直接用免退税办法即可。 Q:进料加工,海关是保税的。那为何在76面的表格中,同样是保税的来料加工 都免税了,进料加工却没在 免税 这一栏里呢? A:这是因为这两个业务本身就是不同的。 进料加工:相当于购进,进口时免税,对进料有所有权,出口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对进料加工耗用的进项是可以抵扣内销销项的。进料加工的主要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的,也可以在国内购进其他材料及辅助材料,对进料加工耗用的进项是可以抵扣内销销项及退税的。与来料加工不同。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退税,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相当于受托加工,对来料没有所有权,进口时不征出口时也不退,相当于来料加工这块完全单独核算,出口时不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退税,所以对来料加工耗用国内购进料件的进项税应转出,不能抵扣内销销项。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对于来料加工未分别核算的按比例分摊后计算应转出的进项。 Q:消费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和增值税的口径相同? A:是的。 Q:在代垫运输费用中,如果承运人直接把发票开给买受人,这样的代垫运输费用,是否要计入价款? A:像您说的这样,就不需要计入价外费用了,是买方收取的,与销售方无关。 Q:包装物押金,在题目中是否都是含增值税的? A:是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价外费用考虑,是含税的。 Q:无论是否发生现金折扣,都不影响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方将差额记财务费用; A:理解正确。 Q:若发生销售折让,则增值税开红票冲当期进项,消费税则需要返还。 A:理解正确。 Q:以教材91面2-4例子为例,出口退税12,免抵了14。那么该单位当期虽不交增值税了,但还需就14万的免抵再交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吗 A:理解是正确的 Q:轻1的164面单项选择题2,该企业怎么既要交50万增值税,又取得出口退税10万呢?这个10万不是应当免抵掉的吗 A:这里是外贸公司,外公司仅就出口的部分退税,没有抵扣的环节。 财管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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