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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山东省农村资产管理条例.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622015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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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山东省 农村 资产 管理条例
    资源描述: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 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 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 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 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 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 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 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 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章名】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 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 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 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 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 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 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 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名】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 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 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 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 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 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 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章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 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 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建立民 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相 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任职 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 过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业务主管 部门批准。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 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 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 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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